所在地:上海市 主管部门:教育部
院校特性: “双一流”建设高校

上海财经大学2014年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简章

一、 招生专业、类别
我校共有33个博士专业和76个硕士专业(含11个专业学位)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招生类别为自费全日制研究生和自费兼读制(在职)研究生两类,其中上海财经大学校本部一般只招收自费全日制类别的学生,香港教学点只招收自费兼读制类别的学生。
二、 报考资格和手续
1. 报考资格
(1)持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香港、澳门考生或持有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考生。
(2)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力。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力。同等学力者须事先向我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才可报考。
(3)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4)有两名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5)报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的人员,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
②报考法律硕士(法学)的人员,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
③报考工商管理硕士或公共管理硕士的人员,须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且三年或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或高职高专毕业学历且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或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且两年或两年以上工作经验。
2. 报名时间与地点
报名时间:2013年11月20日-12月19日。
报考地点:
(1)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邮编:100081,电话:(010)68945819,图文传真:(010)68945112;
(2)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广州市中山大道 69 号,邮编:510631,电话:(020)38627813,图文传真:(020)38627826;  
(3)京港学术交流中心:香港北角英皇道83号联合出版大厦14楼1404室,电话:(00852)28936355,图文传真:(00852)28345519;
(4)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澳门罗利基博士大马路614A-640号龙城大厦7楼,电话:(00853)28345403,图文传真:(00853)28701076。
(5)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大学生中心:澳门何兰园68-B号华昌大厦地下B座,电话:(00853)28563533,图文传真:(00853)28563722。
上述报名点负责对报考者的资格审查、核发准考证、组织初试。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可任选一报考地点,并在该报考地点安排的考场参加初试。
3. 报名手续
考生只限填报我校一个专业,报名时考生须提交本人居住地身份证副本(香港、澳门考生持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考生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同一底版二寸照片两张;学士学位证书或硕士学位证书副本(应届毕业生可于录取前补交);或同等学力文凭(持祖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外教育机构学历的,须到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大学本科或攻读硕士学位的成绩单;体格检查报告,并缴纳报名费。
考生如要求通讯报名,应事先与报名点联系妥当后再办理报名手续。
三、 入学考试
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
1. 初试阶段
初试科目:报考博士、硕士研究生初试须应试外国语及报考专业指定的二门业务课(报考公共管理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会计硕士的须应试外国语及综合能力)。报考博士研究生各门课的分值为100分,总分共300分;报考硕士研究生,各门课的分值为外国语100分,业务课各150分,总分400分(其中公共管理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会计硕士的考试科目为外国语满分为100分、综合能力满分为200分,总分共300分)。初试的考试科目详见“招生专业目录”,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初试由报名点负责安排,时间为2014年4月12日-13日。
2. 复试阶段
初试合格者,由我校通知参加复试,复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5月上旬,具体地点由我校确定。复试内容一般包括专业综合知识、外语及综合能力,复试方式由各院系自行确定,硕士生复试的专业综合知识参考书目见附表。
四、录取和入学
学校根据考生的报考材料、考试成绩、导师意见,综合评定后,确定录取名单。录取名单由学校报教育部和国务院港、澳、台办公室备案,并通知报名点。录取通知书由我校直接函寄考生本人。
新生于9月报到入学。新生报到后,由学校进行身体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书面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五、学习年限和学位
硕士生:全日制学习年限一般为两年(硕士生专业目录中,除在备注栏中标注的专业外,其余各专业均为两年学制)。在规定时期完成课程学习,但未完成学位论文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累计延长学习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博士生:经济学院、财经研究所、金融学院、国际工商管理学院、统计与管理学院、信息管理与工程学院、会计学院学习年限为四年,人文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法学院学习年限为三年。我校香港研究生教学点所设专业学习年限另行规定。在规定时期完成课程学习,但未完成学位论文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累计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不得超过六年。
课程学习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可授予相应学位。
六、学费标准
按照教育部规定,自2014年起研究生教育开始实行收费制度。我校将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政策,制定研究生学费标准,并及时公布。
香港教学点学费标准另行规定,学费可按学年交付,首次于入学报到前付清。
七、管理
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由学校研究生院和学生所在院、系、所分工负责,其他管理工作由外事处负责。
八、其他
1.新生入学时,所持出入境证件的有效期须与学习期限相适应,或至少一年。
2.已经在内地学习的港、澳、台应届毕业生,以及在内地供职的港 、澳、台人士,如欲报考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也可按内地高等学校招收内地研究生的办法报考,入学考试科目不设政治理论课。
3.经教育部批准,我校自2009年起在参加教育部组织的面向港澳台招收研究生统一考试之外,将在每年秋季自主组织针对我校香港研究生教学点的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的入学考试。具体办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