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 主管部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北方民族大学大学2013年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招生简章

北方民族大学2013年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加快少数民族博士、硕士等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和《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要求,确保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生生源范围

招生生源范围是西部12省(自治区、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等4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张家界市(享受西部政策的桑植县、永定区、武陵源区)和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我校2013年招生计划总数为30人,分省计划如下:内蒙古2人、辽宁1人、吉林1人、黑龙江1人、湖北1人、广西1人、贵州1人、云南1人、西藏3人、甘肃2人、青海2人、宁夏5人、陕西1人、新疆5人、新疆兵团2人,其它1人。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政审合格,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承诺毕业后回定向地区(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回定向省(自治区、市、兵团)就业。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1391,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我校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2831以后出生者)。

5.身体状况符合教育部相关体检要求。

6.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的推荐免试生可申请进入本计划。

7.汉族考生限定为本计划生源范围内的在职人员和生源范围内的民族自治地方的非在职人员。

三、报考资格

考生报考资格的确认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民族教育处负责,未设民族教育处的由高等教育处等相关处室负责。

考生须于网上报名20天内将经本人确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盖章的《报考2013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寄至我校研究生处。《登记表》未经审批盖章的考生不具有报考资格,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四、报名及考试办法:

1.考生必须符合《北方民族大学2013年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及上述招生生源范围、报考条件的要求。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2.考生必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报名,具体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时间以教育部公布为准。

3.招生专业及考试科目参见《北方民族大学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目录》。

4.考生必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具体考试时间以教育部公布为准。

五、录取

1.录取工作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原则。

2.对符合我校确定的基本要求的考生实行差额复试,在综合复试成绩和考生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本科(或硕士)阶段学习成绩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的基础上,择优录取。

3.被录取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须在录取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在职考生与定向单位和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毕业生)与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毕业后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

4.不录取未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调剂考生。

5.若我校生源不足,将在计划内调剂合格生源录取。

6.我校可招收不超过招生计划10%的汉族考生。

六、其他

1.所有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均须接受为期一年的基础强化培训,重点补修外语、大学语文等基础知识,兼顾学习其他专业理论知识,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和宗教理论的学习和教育。经考核合格后,进入招生单位开始硕士课程的学习。基础培训地点由教育部统一安排。

2.“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录取类别均为定向,硕士研究生非在职考生人事档案转入录取单位,户口根据考生自愿和招生单位要求决定是否迁移。在职考生不迁移户口,人事档案由定向单位保管。所有考生党团组织关系基础培训期间转至培训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后转入招生录取单位。

3.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要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支付方式按协议规定执行。

4.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基础培训)住宿费、生活费自理。

5.我校将在网上及时发布研究生招生信息,请考生在初试、复试、录取等阶段随时上网查询(网址:202.201.112.98/yjs)。

 

 

 

附件:

1.报考2013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2.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

3.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学位研究生(非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

 

 

邮寄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文昌北路204 

邮政编码:750021

联系部门:北方民族大学研究生处  

电话:09512068203

传真:09512066637         

联系人:杨 

 

 

 

 

 

 

附件1

报考2013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政治面貌

 

籍  贯

 

民  族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省(区、市)  市(县)

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及通信地址

单位

 

邮政编码

地址

 

 

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本人联系电话

 

毕业学校及专业

 

毕 业 时 间

 

最后学位

 

最后学历

 

报考单位

 

报考专业

 

1.自愿报考本计划。

2.自愿签定协议书,承诺毕业后回本人(在职)所在原单位或回本人(非在职和应届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就业,并至少服务5(5)

3.同意毕业后由学校将档案、户口、学位及学历证书统一寄至定向单位。

4.若不按协议就业,本人按有关违约规定,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

注:考生若同意上述4项内容,可在申请人签字一栏中签字,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即可确认有报考资格。

 

考生签字______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在职考生):

   

 

 

 

 

 

 

  (盖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招办、招生单位各留存一份

审批单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西藏、陕西、新疆等省(区、市)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教育局)高教处等相关处室;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重庆、四川、宁夏、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

     跨省、跨地区的应届毕业生可用传真方式与生源省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附件2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学位研究生

(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格式)

 

甲方(招生单位)                   乙方(定向单位)                        

丙方(定向生本人)                  丁方(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

)            

根据《20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就丙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录取丙方为20  年 ____________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丙方学习期满、符合硕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硕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将丙方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硕士期间档案等直接寄送乙方,乙方负责安排丙方工作。

三、 丙方学习期间不转户口,人事档案由乙方负责管理,并保证丙方的学习时间。丙方学习期间的工资、医疗保险、福利待遇和职务(职称)晋升等,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丙方党、团组织关系先转入基础培训学校,基础培训结业考核合格后转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待学习结束后转回乙方。

四、 丙方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乙方工作,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含5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服务期为8年)。

五、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退回乙方处理。丙方在学期间提出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及申请硕博连读等)的,须提供乙方的书面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六、丙方第一学年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甲方继续硕士学位培养阶段学习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并签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到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丁四方各持有一份,一份存入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违约情形及处理

丙方有以下情况,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回乙方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1个月内,一次性向甲方退还财政拨付的生均经费和在读期间培养单位发放的相关经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丙方在读期间乙方提供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的退还问题由乙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九、未尽事宜,由甲、乙、丙、四方协商解决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丙方签字:                        丁方单位公章:

                              丁方负责人签字:

                              

       

 


附件3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学位研究生

(非在职考生 )定向协议书(格式)

 

甲方(招生单位)                 

乙方(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丙方(定向生本人)            

 

根据《20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就丙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录取丙方为20  年 ____________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甲方按国家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向丙方发放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助学金。丙方学习期满、符合硕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硕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将丙方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硕士期间档案等一并直接寄送乙方,乙方负责指导丙方就业。

三、丙方人事档案转入甲方,户口可根据考生自愿及招生单位要求决定是否迁移。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基础培训学校,基础培训结业考核合格后转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到乙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业,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5)。丙方毕业后甲方负责将其人事档案、户口及党、团组织关系直接转回到乙方。

四、丙方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丙方在学期间欲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及申请硕博连读等),须提供乙方的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五、丙方第一学年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甲方继续硕士学位培养阶段学习。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盖公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到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一份存入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丙方有以下情况,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去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甲方退还财政拨付的生均经费、普通奖学金,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八、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丙方签字: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