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2013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科学专门人才。
二、学习年限
人文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法学院学习年限为三年;经济学院、财经研究所、金融学院、国际工商管理学院、统计与管理学院、应用数学系、信息管理与工程学院、会计学院学习年限为四年。
三、招生专业 见专业目录。
四、招生名额
拟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200名左右(含硕博连读生50人左右)。录取时将视教育部实际下达计划数、生源状况和学校发展需要,对学校招生总数及各专业招生数进行适当调整。
五、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已获得硕士学位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学位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同等学力者;
同等学力者须符合获得学士学位后满6年或6年以上(从获得学士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修读过硕士生的主要课程,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与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相当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同等学力考生须于2012年10月31日前向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附上相关材料的证明。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通过者,考试成绩无效;
3.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体检标准;
4.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其中报考委托培养的考生年龄不限;
5.有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6.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
六、报名手续
1.报考流程:网上报名(填写报考信息,网上支付报考费)→下载并递交报考登记表→查询报名成功与否→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初试→资格审查(仅针对进入复试阶段的考生)→复试、递交相关材料。
2.网上报名:符合上述报考条件的考生请于2012年11月20日至12月31日通过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在线报名,http://***.cn/structure/yzw/index.htm。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报考资格审查将在复试阶段进行,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3.递交报考材料:
报考者应于2013年1月15日前将报考博士研究生登记表特快专递、挂号或直接交送至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网上支付未成功的考生将报考费(250元)通过邮局汇款或直接交送至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否则按放弃报名处理。
4.资格审查:来我校参加复试的考生请携带①第二代身份证、②准考证、③硕士学位、学历证书原件(应届硕士生带研究生证原件;获得境外硕士学位的考生,须携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报告)于复试前来我校进行报考资格的审查(具体时间、地点届时请查看网站通知)。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方可参加复试。
七、考试与评价
1.初试:初试科目为外语、两门业务课。初试科目均为笔试,时间为3小时,每门满分为100分,总分共300分。初试将于2013年3月中下旬进行,地点由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安排,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2.复试:由招生院(系、所)自行组织,包含学术水平考查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学术水平考查以面试等形式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并对考生进行外国语的听、说、读等能力的测试;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守法表现等方面。
同等学力报考者在复试过程中需加试:马克思主义认识方法论及两门硕士学位专业课(笔试),其中经济学、管理学门类统考经济数学(运筹学或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3.申请材料审查和科研创新能力评价
通过考生的硕士课程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含评议书)、考生参与科研、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奖等情况及专家推荐意见、考生自我评价等材料对考生的科研创新能力进行评价,该结论作为录取环节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考生应于复试前提交以下材料:
(1)两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专家的推荐书(由推荐人密封并签名);
(2)硕士课程成绩单原件;
(3)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交所在单位研究生院(部)证明;
(4)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含正反面);
(5)硕士学位论文摘要和目录;
(6)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所获专利及其它研究成果证明;
(7)其他获奖证明或报考学院要求提交的材料。
以上材料请自备底稿,恕不退还。
4.体检
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考生应在初试结束后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自行体检,体检报告于复试阶段提交。
八、录取
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对复试合格考生,综合考生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体检结果等做出综合判断,确定拟录取名单。
对在报名或考试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考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录取、入学资格或学籍,还将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九、有关招生培养改革的说明
1.我校自2010年起实行培养机制改革,档案进入学校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抵充学费后将获得不低于1.6万元/年的资助(含学业奖学金和助研津贴)。具体改革内容可登陆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查阅。
2.2013年我校继续实行按专业或按门类(经济学院部分专业)招收博士研究生,学习一定期限或经综合考试进入论文阶段后,再双向选择确定专业或导师。
3.为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培养改革,探索和构建符合博士研究生培养规律的体制与机制,以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为核心,不断选拔和培养适应现代科学发展要求的优秀创新人才,我校在经济学院、金融学院、国际工商管理学院、信息管理与工程学院和会计学院招生培养上采取系列改革措施的基础上,经济学院、会计学院自2013年起将试点“申请考核制”招收博士研究生,招生方案详见《经济学院2013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方案》和《会计学院2013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方案》。
4.学院采取的其他招生培养改革措施内容如下:
(1)经济学院
①各专业实行统一招生、统一培养,入学后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指导教师和论文指导小组。其中西方经济学、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劳动经济学和数量经济学四专业按“经济学”门类招生,在完成基础课学习通过综合考试的基础上,双向选择确定专业、指导导师和论文指导小组;
②指导教师为经济学院博士生导师,论文指导小组一般为3人,其中2名为经济学院博士生导师;
③通过学校生活补助、助研津贴和学院助教津贴等方式,原则上每位博士生可获得每月1400-2000元的生活津贴,具体根据相关规定和学生所获得奖学金类型而定;
④经济学院博士生自二年级开始,须参加每学期学院组织的博士生午间seminar,并报告自己的研究进展;
⑤博士学位科研标准注重科研成果质量,鼓励博士生在国际知名期刊和国内权威期刊发表论文,具体考核标准见经济学院相关规定;
⑥经济学院博士生培养过程中实行博士生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两次资格考试。如未能按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将被取消博士生资格,具体见学院相关规定。
(2)金融学院
①金融学、金融数学与金融工程、信用管理专业实行统一考试、统一排名、择优录取;
②金融学、金融数学与金融工程、信用管理专业博士生的教学计划中包含多门由海外特聘教授主讲的课程和学院组织的博士论坛;
③除学校发放的博士生津贴外,金融学院将为博士生提供补充津贴,原则上学校、学院以及指导教师总计每月向每个博士生提供的生活津贴在1600至2000之间;
④博士生由导师小组共同指导,导师小组至少包括三人,其中第一导师由金融学院博士生导师担任,其他成员可包括正、副教授及海外特聘教授;
⑤在博士学位申请的科研考核标准上,弱化论文数量要求、注重科研成果质量。具体考核标准参见金融学院相关文件规定。
(3)国际工商管理学院
①自2010年起,博士生培养实行四年学制,加强了学位基础课程、专业课程、研究方法课程设置,课程设置与授课内容向国际先进水平看齐;
②对博士生培养实行学位论文指导委员会制度。每位博士生的论文指导委员会一般由2-3人构成,其中一位为该生导师,其他成员为本院专职或兼职博士生导师(含具有海外高校终身教职的特聘教授)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本院教师。博士生指导委员会制度将大大增强对博士生的指导力量;
③除学校发放的博士生津贴外,还将通过为博士生提供助研、助教和助管岗位等方式为博士生提供收入来源,原则上每个博士生每月的生活津贴在1400元至2000元之间;
④在博士学位申请的科研考核标准上,弱化了论文数量要求、注重科研成果质量。具体考核标准参见国际工商管理学院相关文件规定;
⑤对博士生发表高质量论文给予科研奖励。具体参见国际工商管理学院相关文件规定。
(4)信息管理与工程学院
①按照一级学科进行博士初试报名,报名阶段报考专业仅供参考。所有博士研究生不分专业统一进行复试,录取时,学院可在一级学科内进行专业调剂;
②实行统一培养,招生阶段不确定导师,入学一年内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指导教师和论文指导小组,论文指导小组一般为3人。
十、其他
1. 2013年我校将继续按照教育部“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有关规定招收3名左右该计划博士研究生。
2.我校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可申请获得国家或学校的出国留学资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每年资助我校一流学生赴国外一流大学、师从一流导师攻读博士学位(限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读硕士生和在读一年级博士生)或者联合培养6-24个月(限我校在读博士生)。我校还设有专项经费每年资助15名左右在读博士生出国联合培养3-12个月。具体介绍可登陆我校研究生院网站查阅。
3.本简章内容如与教育主管部门日后下达文件不符的,以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