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大校研字【2014】6号 签发人:王光谦
校内各单位:
《青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经2014年1月2日第1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附件:
青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我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对象、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含定向、委托培养和人事档案不在学校的研究生。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0元(1000元/生/月),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600元/生/月),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八条 学校根据青海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2、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
4、在读期间,不得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或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十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研究生因故休学、提前毕业等,按实际在校时间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计发,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当年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1、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者;
2、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3、有补考记录者;
4、超过规定学制者;
5、受到处分者;
6、无故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者;
7、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8、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9、休学期间;
10、拖欠学费、住宿费者(不包括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获批且贷款未发放到位者);
11、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12、其他不具备申请条件者。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由研究生院统一上报核发。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发放程序操作,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