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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热烈欢迎广大考生报考我校2025年硕士研究生!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是新中国第一所石油工业学校,1950年始建于大连,1953年迁至抚顺办学1958年升格为抚顺石油学院,2000年2月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划转为辽宁省人民政府领导,2002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辽宁石油化工大学,2010年3月辽宁省人民政府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四方签署共建学校协议。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所公布拟招生人数仅供参考,学校将根据国家2025年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具体招生人数。

学校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面向全国在14个学术型一级学科(化学、化学工程与技术、环境科学与工程、机械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安全科学与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石油与天然气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工商管理、马克思主义理论、物理学、土木工程)招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并在9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电子信息、机械、材料与化工、资源与环境、能源动力、工商管理、会计、翻译、艺术)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一章  报名

第一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前,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二条 报名参加工商管理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须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上述报考条件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符合教育部有关免初试资格的考生,应在国家规定的全国统考报名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报名。

第四条 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原则上只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第五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所有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逾期不再补办。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筹安排报考点开展答复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等工作。

(一)网上报名要求

1.网上报名时间为20241015日至1028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4109日至1012日,每天9:00—22:00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学校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每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3.考生报名时只能填报我校的一个专业。

4.考生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5.考生要如实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报名期间向我校申请并按要求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7.符合教育部有关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和享受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在报名期间向学校提供证明材料,报考点和学校将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

未按规定申报的,不享受相应照顾或加分政策。报考专项计划的考生,不再享受初试加分和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8.符合教育部有关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规定的考生,可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专项

9.符合教育部有关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规定的考生,可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复试前须向学校提供《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进行复核。

10.残疾考生如需组考单位在考试期间提供合理考试便利服务,应于报名阶段与报考点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沟通申请,以便提前做好安排。

11.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填报志愿并选择报考点。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2.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3.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应通过定期查阅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学校官方网站等方式,主动了解网上确认、考试安排及注意事项等,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14.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二)网上确认要求

1.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具体确认工作由相关报考点组织实施。

2.考生网上确认时应当积极配合报考点,根据核验工作要求提交有关补充材料。

3.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4.考生应当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第六条 学校和报考点将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报考点和学校发现有考生伪造、变造证件时,将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七条 考生应当在考前十天左右,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第八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及要求。

第二章 初试

第九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具体考试科目设置详见《辽宁石油化工大学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初试成绩公布方式请届时关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

第十条 教育部统一确定初试时间。

第十一条 初试相关事宜由各报考点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各补考科目均由学校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半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学校确定。

第三章 复试

第十三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 教育部统一确定复试时间,复试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组织管理等由学校按教育部、省级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复试前学校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制定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和调剂工作办法,通过教育部指定网站和学校研究生院网站公布。

学校自主确定“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该计划接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在复试前严格采取人证识别及相关信息库数据比对等措施,加强对考生的身份审核及报考专项计划、享受照顾(含加分)政策的资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者,不予复试。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在复试期间严格坚持并完善随机选定考生次序、随机确定导师组组成人员、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等管理方式,加强复试过程监管,确保公平公正。

考生应自觉遵守学校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学校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会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学校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十九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学校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二十条 学校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二十一条 符合教育部相关加分政策规定的考生须在参加复试前向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

第二十二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学校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学校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要求,学校将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相关体检要求。

第四章 调剂

第二十三条 我校将按教育部有关政策和第一志愿生源上线情况确定并公布调剂工作办法和程序。届时,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填写报考调剂志愿。

第五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二十四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学校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学校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复试的同时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学校还采取函调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学校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须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六章 录取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学校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二十八条 考生的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录取类别只能为定向就业。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在被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学校不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第三十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三十一条 被录取的新生(录取资格无效的除外),经学校同意可以申请保留1年入学资格。

第七章 学制、奖助政策等

第三十二条 学制、收费标准

 (一)全日制:会计硕士学制2年;翻译硕士学制2.5年;其他各专业(领域)硕士学制均为3年。学费按国家批准执行。

 (二)非全日制(一次性缴纳):会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学制2.5年;翻译硕士学制3年;工学专业学位学制均为3.5年;艺术硕士学制4年。学费按国家批准执行。

硕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奖助政策

对于全日制研究生,学校建立健全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研究生奖助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同时为研究生设置助研、助教、助管、学生辅导员等岗位。

第八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招生录取全过程所有招生信息,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学校网站进行公开公示。学校将按要求将审核通过的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学校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考生应遵章守纪、诚信考试。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不举办任何考研辅导活动。

第三十七条 考生认为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可向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学校将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将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学校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学校将严格规范管理,落实招生考试回避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招生相关信息均进行网上公布,招生专业目录、初试自命题考试大纲、复试录取办法、调剂工作办法、拟录取名单等均可在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研究生院网站查询。

 未尽事宜以《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等上级有关文件为准。本章程如有与教育部招生政策不符,以教育部发布政策为准。

联系方式

学校代码:10148

联系电话:024-56860939(研招办)

联系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丹东路西段1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1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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