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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首都体育学院考点(1129)现场确认网报信息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教育部、北京市相关要求,所有报考2020年硕士研究生的考生(推免生除外)在完成网上报名后,均应按规定到报考点现场确认报名信息、采集电子图像(以下简称“现场确认”)。现将现场确认安排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现场确认时间、地点、考生范围:

所有选择本考点(考点代码:1129)的考生本人务必按以下规定参加现场确认,否则网上报名无效。请于11月8-10日,每天9:00-12:00,13:30-17:00到我校研究生公寓5层会议室进行现场确认。

★注意事项

1、网上报名前,考生应认真查阅《2020年硕士研究生考试网上报名“首都体育学院(1129)”报考点公告》,选择正确的报考点。户口与工作单位均不在北京的往届生、就读于京外高校的应届本科生(含自考与网络教育)考生,不能选择我校作为报考点,不能参加我校现场确认。

2、未网上缴纳报名费者,不能参加现场确认,网上报名无效。未按规定时间参加现场确认者,网上报名无效,报考费不退。未网上报名者,现场不能补报名。

二、现场确认流程:

考点审查考生报考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考生确认本人报名信息(考生自查报名信息表并签字)→考点采集考生图像信息。

三、携带证件或证明材料:

考生参加现场确认时,须携带以下证件或材料:

1、《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信息表》1份(考生自行在网上报名系统中下载打印,提前核对报名信息,并在页面底部签字)。

2、本人有效证件(限“第二代或三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军校学员证”)。

3、学历证书原件(往届毕业生)或学生证原件(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要求每学期均注册)

4、往届生提供户口或工作单位在京证明:

具有北京市户口的往届生:必须携带户口簿或能证明户口在京的相关证明材料。

在京工作但不具有北京市户口的往届生:一般要求人事档案在北京,须携带“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1份,模板见附件1);如无法提供人事档案在京证明,可提供(三者之一即可):《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者最近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或纳税证明)(2019届本科毕业生可提供三个月)、社会保障卡、现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工作单位、社保缴费单位信息须与网上报名时填写的工作单位信息一致;证明材料均须原件,且缺一不可。由考生所参加的考研培训机构开具的证明,一律无效。提供虚假证明者,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

5、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务必在现场确认时提供学历(学籍)认证报告。

6、姓名或者身份证号曾变更的考生(研究生、本科或专科就读期间或毕业后变更的),必须携带姓名变更证明或注有曾用名的户口簿、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7、获国(境)外相应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必须携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8、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必须携带《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原件或复印件1份。

9、在校研究生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携带就读学校培养部门(校级)出具的同意其报考我校的证明原件(须加盖公章)。

四、准考证

2019年12月14日至12月23日,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密码和报名号登陆研招网(http://yz.chsi.com.cn)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提示:建议考生将《准考证》下载保存在本地电脑,可多次打印,研招系统关闭后将无法在网上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五、其他重要事项

1、依靠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属于作弊行为。不论何时,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试、录取资格。

2、考生对本人的网上报名信息负全责,网上报名结束后,报名信息一律不能修改。由于报名信息填写错误或不符合报考条件,造成不能参加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3、持中共中央党校的研究生或成人教育学历证书(或在校成人教育学生证)的考生可参加现场确认;持中共中央党校函授或其他结业、毕业证书等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不能参加现场确认。2020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按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





附件一: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首都体育学院研究生部:

 

    兹证明              同志的人事档案存放于本单位(或部门)。本单位(或部门)具有人事档案存放管理权。档案存放单位(或部门)详细信息:

 

档案存放单位名称:

档案存放单位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档案存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该证明应由考生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开具(一般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北京地区人才交流中心)。如档案存放单位有固定证明格式,可按单位规定办理,但必须包含档案存放单位名称、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未通过学历(或学籍)在线校验的考生必读事项

考生网上报名时,中国研招网报名系统将根据教育部学历学籍数据库对考生所填个人信息、学历(或学籍)信息进行在线校验,考生应及时登录报名系统查询自己的校验状态。如果报名系统显示考生未通过在线校验,考生应认真检查所有报名信息是否填写正确,查明原因。考生报名信息填写有误、考生曾更改姓名、考生曾更改身份证号码、考生毕业学校更名等都会导致报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检验,常见原因及处理办法详见表1。

未通过在线校验的考生,参加现场确认时,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根据自身情况,按表1中要求提交材料。

2.国内学历(或学籍)证明材料

往届生(军校、涉密及国[境]外高校考生除外):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如考生无法在学信网下载此表,请前往“高等教育学历认证代理机构”办理学历认证,认证通过后可获得《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现场确认时提交。

应届生(军校、涉密及国[境]外高校考生除外):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如考生无法在学信网下载此表,请联系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查明原因。

获取上述证明材料的方法详见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

3. 获国(境)外相应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必须携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


表1 导致学历(或学籍)在线校验失败的常见原因处理办法

常见原因

网上报名期间,报名要求及处理办法

现场确认时,提交材料及相关要求

1

个人信息填写错误

网上报名期间,可更正。

报名要求:报名信息中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证件号码等必须与身份证上严格一致。

网上报名结束后,不能修改。如填写错误,报名无效,不能参加现场确认。

2

考生毕业或就读学校更名了

网上报名期间,可更正。

报名要求:毕业学校选择“其他”,按毕业证书填写原校名。

现场确认时,按前述要求登记修改。

3

考生姓名曾变更

网上报名期间,可更正。

报名要求:

1、网上报名必须使用现用名。不得使用曾用名报名,否则报名无效。

2、如果是应届毕业生,须尽快联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更正学信网上的学籍信息。

现场确认时,提供印有“曾用名”的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关于应届生学籍更正见前述要求。

4

考生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曾变更

网上报名期间,可更正。

报名要求:

1、必须按照现用身份证中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填写。不得填写以前的信息,否则报名无效。

2、对于应届毕业生,须尽快联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更正学信网上的学籍信息。

3、对于往届生,须尽快申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网址:www.chsi.com.cn/xlrz/

现场确认时,提供公安机关出具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关于学籍更正或学历认证见前述要求。

5

考生学历证书编号填写错误

网上报名期间,可更正。

填写提示:

1、学历证书编号通常为毕业证书中的学校编号证书编号”,不是“No.”号。2001年之后的学历证书编号一般大于等于17位,最长18位。

2、本科结业生应填写结业证书编号。应届本科毕业生、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不要填写学历证书编号。

现场确认时,考生自行核查报名信息,登记修改。核查要点详见前述填写提示。

6

考生其他学历信息填写错误

网上报名期间,可更正。

填写提示:

1、考生应重点检查毕业学校名称、毕业年月、毕业证书编号、最后学历、取得最后学历的学习形式等是否填写正确。

2、应届本科生及成人应届本科生最后学历应填写“本科毕业”,不要误填为“本科结业”。

现场确认时,考生自行核查报名信息,登记修改。核查要点详见前述填写提示。

7

军校或涉密院校的学生信息保密,学信网无法查询。

准确填写报名信息。

现场确认时,提供学校出具的就读或毕业证明,不必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就读证明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毕业证明由毕业证书颁发部门出具。

8

国(境)外的学历(学位)信息,学信网无法查询。

准确填写报名信息。

现场确认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不必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9

部分高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不予承认

持中共中央党校函授或其他结业、毕业证书等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不能报考。

不能参加现场确认。

 


开展考风考纪教育公告内容

一、教育考生树立诚信考试观念,遵守本人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

二、公示《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中第五至十二条。

三、警示考生,不要购买所谓“研究生试题”,以免上当受骗。

四、告诫考生不要寻求“枪手”替考,也不要充当“枪手”替他人应考,违者将受到严厉查处。

五、提醒考生,考生作弊情况将记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考生的人事档案,作为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

六、已经查实并有教育意义的考试违法违纪和试题诈骗的典型案例。

法修正案()》(节选)

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