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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2017年博士研究生录取工作办法

闽南师范大学2017年博士研究生录取工作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7〕2号)和全省研究生录取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制定我校2017年服务国家特色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博士研究生录取工作办法。

一、录取原则

(一)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确保录取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二)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三)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四)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录取基本条件

录取的基本条件为:

(一)初试成绩符合学校确定的录取基本分数要求。复试、录取的初试成绩基本分数要求为:外国语成绩不低于50分,业务课成绩不低于65分,总分(外语、业务课一、业务课二等3门科目成绩之和)不低于210分。

(二)博士研究生进行差额复试,复试比例不低于1:1.5。

(三)思想政治素质考核合格。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五)专业规定的其他录取条件。

(六)同等学力考生须在复试时加试(笔试)两门硕士学位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每门加试科目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3小时。

三、录取办法

(一)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对录取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闽南文化研究院成立录取小组。具体工作由闽南文化研究院组织实施,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二)闽南文化研究院要加强对复试工作的领导,成立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按研究方向组织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3-5人复试小组,其成员不得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本专业复试。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和复试小组成员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三)闽南文化研究院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制订学院复试录取工作具体方案,方案应包括复试安排、复试流程、复试成绩权重、录取规则等内容。方案经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学院网站公布,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四)学院应对参加复试工作的教师进行培训,明确工作纪律、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以及招生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确保复试程序的正常运行和复试标准的统一,提高复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五)复试试题及其参考答案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材料,学院要做好复试试题的安全保密工作,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安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六)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复试工作及其结果负责,并负责解释考生对复试录取工作提出的质疑。

(七)复试程序要规范,要有现场记录(包括笔录、录音、录像)、成绩、评语等。复试小组对复试结果负责。

(八)录取名次以报考方向为单位按总成绩排名,即总成绩=初试成绩(折合为百分制)*初试成绩权重+复试成绩*复试成绩权重(初试成绩权重60%、复试成绩权重40%),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名。

综合考生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体检结果等做出培养潜质综合判断,提出拟录取名单。 

(九)闽南文化研究院要增强复试录取工作的透明度,应客观公正地做好录取工作,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参加复试所有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和总成绩等信息。拟录取名单经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专门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十)闽南文化研究院应认真做好有异议考生的解释工作。

四、录取类别

(一)在确定录取名单的同时,应明确录取人员的“学习方式”与“就业方式”,我校博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按就业方式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学习方式及就业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拟录取为非定向就业的考生需将人事关系、档案转入我校。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考生,在录取前须与我校、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并按合同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二)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考生,须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于5月25日前寄送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拟录取为非定向就业的考生,凭校研究生处招生办公室开具的调档函于6月5日前将人事档案调寄我校。

考生不能按期调取人事档案或签定《定向就业研究生合同》而影响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学校根据教育部录取检查结果、调档情况及合同签订情况向录取的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三)指导教师的确定

在确定拟录取名单的同时,须为拟录取考生确定指导教师,并在《2017年博士生拟录取审批表》上注明。

五、招生纪律

为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确保博士研究生的录取质量,闽南文化研究院应加强领导和组织工作,录取工作应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省教育考试院、校研究生处将会同校纪委、监察处对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录取工作中违反招生规定、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办法由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闽南师范大学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