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北京市 主管部门:工业与信息化部

2016年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博士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

为加强2016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复试与录取工作的管理,提高博士生选拔质量,确保复试与录取工作的科学、规范和公平,根据《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补充意见》,现将201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与录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试成绩要求

2016年我院博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复试基本分数线为:英语45分,专业课60分。

二、复试原则

坚持“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三、 复试组织管理及职责

1、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统一组织本院研究生复试工作,制定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确定本年度复试基本分数线,组织开展复试各项工作。

2、复试小组    

按照我院2016年招生专业及研究方向组建3个复试小组。每个复试小组由不少于5名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成员为相关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技术骨干、研究生指导教师等。复试小组负责对考生进行本专业面试和英语面试、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3、复试管理

1)对复试小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有关复试政策和原则、纪律、程序的培训,明确复试人员在复试工作中的责任、权利和纪律,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增强复试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确保复试质量。

2)在复试的各个环节中严格按复试要求、评分标准和办法执行。

3)建立复试记录制度。对面试记录及成绩、笔试试卷及成绩进行专项保管存档备查。

4)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复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我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

四、复试内容

复试内容主要包括对考生进行复试资格审查、学术水平的考查、外语水平、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等。

1、复试资格审查

复试小组对考生提供的硕士阶段的成绩单、硕士论文(附评议书)、公开发表(出版)的论文(专著)、科研成果证明书、学习(工作)中获奖证书、专家推荐信、自我评价等材料进行认真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录取与否的重要依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者,取消复试资格。

2、学术水平考查

复试小组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通过面试或笔试等形式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并对考生进行英语能力测试。复试中参考考生申请材料审核情况,对其进行综合测评,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

3、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博士生招生复试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评价。

复试小组在复试考查时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导师等与考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面谈,直接了解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状况。必要时要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或派人外调)考生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须加盖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或政工部门公章),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体检

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五、复试时间

复试工作将于2016年4月27日~5月16日在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进行。

六、复试成绩的确定

1、复试成绩为复试各环节考核的加权成绩之和,60分为及格。

2、复试成绩占50%,初试成绩占50%。

3、考生的入学考试总成绩=考生的初试成绩×50%+复试成绩×50%,60分为及格。

七、录取

1、以“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为原则,根据考生的入学考试总成绩,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2、初试、复试、综合素质和体检均合格者择优录取,其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八、公示与争议解决办法  

拟录取名单在 “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为:http:// yz.chsi.com.cn)网、核地研院网(网址为:http://www.briug.cn)公示。

如考生对复试结果提出异议且具有充足理由,可在我院复试结果公布1周内,通过书面形式向我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工作在院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的参与下进行复议,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考生书面答复。

九、相关联系电话

1、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人教处接待考生咨询电话(010)64960457

2、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纪检办公室受理考生投诉电话(010)64960497

3、北京市教育考试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2016年研究生招生专用监督电话(010)82837456

 

                         

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

人事教育处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