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2016年硕士研究生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相关说明
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5]9号)的规定,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
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只能录取为“定向就业”(具体录取类别以录取名单为准)。考生在读期间不得解除定向协议,即不能更改录取类别,并且不得更改定向单位;考生毕业后,必须回协议上的定向单位工作。毕业时学校研究生就业办公室开具报到证上的报到单位也仅限为协议上的定向单位。
若符合教育部规定,并达到国家线中“少数民族政策分数线”要求,且打算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应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2015年10月10-31日)与研招办联系并书面申请(未提前联系的少数民族考生,视为不享受少数民族政策),并必须在复试时提供以下材料:
1、少数民族身份的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2、承诺书;
3、书面申请
4、与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单位签订《贵州财经大学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合同书》(一式三份)。
注:
1、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
2、若提交的协议书中的工作单位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一律取消其复试资格。
3、第一志愿报考非贵州财经大学的考生一律不能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