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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201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方案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201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方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文件)精神,按照择优录取、宁缺毋滥,以及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使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更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一章 复试组织管理
    第一条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2015年研究生复试组织机构
    领导小组
    组长:姜 林(副院长)
    成员:宋 强(院长)潘 涛(副院长)
      王军玲(副院长) 孙长虹(副院长)李静萍(副院长)
    纪检小组
    成员:何 蓉(院纪委副书记)
    第二章 复试的准备
    第二条 复试工作办法的公布时间为2014年3月24日,于本院院网(http://www.cee.cn/)中“研究生园地”公布。
    第三条 复试教师由复试领导小组根据年度招生的具体情况从院学术委员会成员中提名3-5名专家组成,报院领导班子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复试之前,复试领导小组对复试教师进行集中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考场规则、考试内容、评分标准等。
    第四条 复试之前,复试领导小组应组织参加复试的工作人员和参加复试的纪检干部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五条 2015年度研究生初试成绩公布后,由复试领导小组和复试小组对达到复试分数线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
    第六条 参加复试的考生人数原则上按照当年拟招生人数的200%确定,具体人数由复试领导小组商议确定,并报院领导班子办公会批准。报考本院的上线考生人数不足时,可从外单位调剂。初试线下考生不得参加复试。
    第七条 复试领导小组确定年度招生复试的时间、地点。复试的时间、地点、程序和方式,应提前7-10日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逐一通知参加复试的考生。
    第八条 复试笔试的题目由复试领导小组组织复试小组提前封闭式拟定。
    第九条 考生复试时须携带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等)、本科毕业证书(应届生应带学生证)和本科成绩单原件,同等学历考生还应带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复试考生应在参加复试时到我院指定医院进行身体检查。
    第三章 复试和录取程序
    第十一条 复试分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总分200分,达到120分为及格。复试分数不及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笔试的主要目的是考察考生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考试方式为闭卷书面答题,考试时间90分钟。考生根据报考专业,选择相应专业题目做答,各专业4题,每题25分,总分100分。判卷评分由复试小组负责,复试领导小组复核。
    第十三条 面试的主要目的是考察考生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专业知识面、外语听说能力、思维和应变能力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考生除了先用英语进行3分钟的自我陈述以外,由复试小组成员根据每位考生的实际情况提问,考生当场作答。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不少于15分钟。面试成绩由每位复试小组成员独立给出分数,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得出。面试总分100分。
    第十四条 考生总成绩=(4门初试成绩之和/2.5)×60%+复试成绩×40%。复试成绩及格的考生,原则上按总成绩排序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复试的考生视为弃权,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对于具有本院需要的特殊专长或突出培养潜质、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工作实践中表现卓越或做出突出贡献者,在复试中可适当加分。复试加分的分数由复试领导小组提出,经院领导班子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复试结束后,考生可在本院院网(http://www.cee.cn/)“研究生园地”查询复试拟录取名单。
    第十八条 复试结束后拟录取的考生,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进行政审,政审合格方可发放录取通知书。参加复试后未被录取的考生,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逐一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所有参加研究生复试和招生的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纪律,抵制不正之风。对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院纪委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调剂工作程序如下:
    1、我院于2015年3月20日前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发布调剂信息,考生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上调剂系统进行调剂申请
    2、我院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拟进行调入的考生名单交由院领导班子办公会讨论决定。
    3、我院对同意调入的考生进行复试。
    第二十一条 考生咨询电话:010-68369278,010-88383995。纪检监察部门接受考生监督举报电话:010-68351071。北京教育考试研究生招生办公室2015年研究生招生专用监督电话:010-82837217。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