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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2015年硕士复试工作方案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研究生部

2015年硕士生复试工作方案

 

一、复试组织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北京市高招办对复试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精心组织,严格执行复试程序。

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杭义洪(中物院副院长);副组长:刘瑞根(中物院人教部部长)、范植开(中物院研究生部党委书记、常务副主任);组员:单永宜(学生处处长)、王育宁(招生办工作人员)、郑丽萍(学生处工作人员)。

复试工作由研究生部统一部署,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各专业需要,分别成立复试小组。

 

二、复试准备工作

(1)复试工作办法将于2015年3月19日公布在教育部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公布。

(2)复试小组由培养单位党政一把手负责,成员由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办负责组织、由各专业教研室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及各培养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5至7人组成。

(3)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办负责组织复试小组认真学习《2015年中物院硕士生复试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复试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群体在复试选拔中的作用。

(4)对复试考生资格审查的工作程序和办法。各培养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参加复试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根据复试名单,核查考生报考材料。

考生提供材料有: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准考证、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应届本科生交验学生证毕业证书入学时交验)、加盖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公章的考生本科成绩单。核对考生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与本人、《考生基本信息表》上的照片一致,尤其对非应届考生的毕业证书进行严格审查,对有疑问的进一步调查。经验查合格后,填具《复试考生资格审查表》,验查单位签字认可,考生方可进入下一阶段复试程序。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

(5)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进行监督。考生如对复试结果有异议,可在复试结束后三个工作日之内通过研究生部招生办向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核实情况,如情况属实,将责成培养单位复试小组复议。

三、复试工作办法:

1、 复试的最低分数要求:

 

报考学科

门类

总分基本

要求

统考英语、

政治

业务课一

(满分150分)

专业课二

(满分150分)

理学

275

36

54

54

工学

280

38

57

57

2、复试的程序

在教育部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公布符合我院复试要求考生名单,对参加我院复试的考生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对考生进行专业课笔试、面试、英语听力口语考核、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实践环节考核及综合素质的考核。考生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各培养单位根据以上考核内容,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并上报院招生办,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后,上报北京市研招办。

复试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10日。

复试地点:四川绵阳、北京、上海。

3、复试比例

复试比例150%左右。

4、复试考核方式

专业课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各专业复试工作小组组织进行考核;英语考核包括听力和口语两部分,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考核。

5、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的考核包括与本人面谈和原单位人事部门电函两种方式。

6、复试考生的成绩评定和计算方法为:复试成绩=笔试成绩*20%+面试成绩*40%+英语成绩*10%+导师评分*30%。对复试考生的加分原则:如果考生在相关专业发表过学术论文或获得过专利及其他研究成果,则在复试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初试、复试成绩的权重分配为40%和60%。

8、我院2015年破格复试研究生。原则上优先考虑基础学科且生源相对不足的专业。

9.复试及拟录取名单在我院研究生信息网和教育部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公布。复试名单(第一志愿)公布时间为2015年3月19日。拟录取名单公布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

10、调剂工作程序

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网站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及调剂要求,接收符合调剂基本条件的考生。

11、考生接待电话:010-62046230,投诉监督举报电话:010-82011477或0816-2492750,北京市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招生监督电话:010-82837216。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研究生部招生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