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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研究院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为做好报考我院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北京教育考试院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复试原则
    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勿滥的原则。

二、 复试分数要求及复试比例

1.复试分数要求

2019年我院硕士研究生复试分数线为:总分≥275,英语、政治≥39,数学、专业课≥59

2.复试比例

复试比例根据我院生源情况和招生规模确定,各专业统一确定复试比例为11.5左右。

三、资格审查

复试前,我院对复试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考生报到时请携带以下材料(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1、初试准考证;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毕业证书(应届生带学生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大学期间成绩单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或档案中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档案单位红章)

5、政治审查表(加盖公章,样表从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我院信息发布处下载),应届毕业生由考生所在学校院系学生办公室出具,非应届毕业生由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6、大学英语四六级成绩单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7、考生自述表(样表从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我院信息发布处下载)

  8、一张1寸近期免冠照片(体检用)

   凡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四、调剂  

1、调剂的基本条件

符合我院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和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复试分数要求。

2、调剂工作程序

对于一志愿考生,我院将及时告知复试结果,并协助未被我院录取但符合教育部调剂要求的考生办理向院外调剂手续。

对于生源不足专业,利用全国硕士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公布缺额信息及调剂要求,积极为考生调剂提供服务,所有调剂考生必须通过调剂系统进行。

五、 复试时间

1.复试时间:2019321-45日。

2.在复试前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或调剂系统向参加复试的考生发出复试通知,复试名单在我院对外网站和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
    3.
考生应按照通知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按时参加复试,超过规定时间未参加复试的,取消复试资格。

4.我院不收取复试费,复试期间的食宿费、往返路费和体检费由考生本人自理。

六、复试内容及形式

1笔试

(1)专业课笔试

专业课笔试考试采取闭卷考试形式,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试卷为高分子材料学,化学工程与技术专业考生可根据所学和所报专业及研究方向选择化工原理试卷或有机化学试卷或高分子化学及物理试卷

(2)英语笔试

英语笔试考试形式为英译汉,采取闭卷考试,各专业统一试卷。

2、专业面试

(1)按照我院招生专业及研究方向和考生所报专业分组进行面试。

(2)面试主要采取问答形式。主要考核考生的创新能力和专业素养,注重考生的一贯表现。面试时间为每人15-20分钟。面试时考生先进行自我介绍,时间不超过5分钟。

(3)面试结束后面试导师现场独立打分,所有导师的平均分作为考生的专业面试成绩。

注:专业面试成绩不合格,不予录取。

3、英语听力及口语测试

英语听力测试题型为填空题和选择题,英语口语测试方式为面试考官与考生现场用英语进行交流。

4、体检:体检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安排,体检费由考生自理。

七、 复试成绩的确定与录取

1.复试成绩为复试各环节考核成绩之和,满分为100分,考生复试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满分100分)×40%+专业面试成绩(满分100分)×45%+英语听力(满分100分)×5%+英语口语(满分100分)×5+英语翻译(满分100分)×5%。

2.复试总成绩中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各占50%的权重,考生的复试总成绩=((政治/1 + 英语/1 + 业务课1/1.5 + 业务课2/1.5/4+复试成绩)/2

3.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生的复试总成绩、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等确定拟录取名单。

5.拟录取名单在我院对外网站和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研招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示。

八、咨询服务和监督申诉

为保证复试公平公正,我院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复试名单和拟录取名单均进行公示。

考生如有疑问可进行咨询,咨询电话: 010-59202892010-64228662,邮箱:yanjiusheng.bjhy@sinopec.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4号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考生如对复试结果持有异议可进行申诉,我院纪检监察部门申诉监督电话:010-59202638,邮箱:limh.bjhy@sinopec.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4号审计监察处,邮编:100013;北京市教育考试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专用监督电话为010-82837456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北京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