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2008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简章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我校2008年计划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60人,其中非在职人员比例不超过50%,长期从事民族工作的汉族考生不超过10%。
一、培养目标
培养坚定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地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招生政策
招生工作按“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原则,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的特殊措施。
三、生源范围
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四省民族自治地方,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湖北恩施自治州,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我校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分省招生计划分布如下:河北3人、内蒙古3人、辽宁2人,吉林2 人,黑龙江2人,湖北3人,湖南3人、广西5人、海南3人、重庆3人、四川3人、贵州4人、云南4人、西藏2人、青海3人、宁夏3人、新疆6人,其它6人。
四、报考条件
1、参加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全国统一招收硕士研究生考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⑴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
⑵保证毕业后回定向地区(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
⑶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往届或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届生最迟须于入学前获得毕业证书);满足招生单位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具体条件请参阅《武汉大学2008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⑷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⑸身体状况符合国家的体检要求。
2、推荐免试生可申请进入本招生计划。
五、报名与考试
考生报考资格的确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族教育处负责,未设民族教育处的由高教处负责。
考生填写《报考2008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到所在省教育厅民族教育处或高教处审核盖章,并到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研究生招生部门领取校验码,凭此校验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及到报考点进行现场缴费、照相和信息确认。
考生应参加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并在复试时进行汉语水平测试。
具体报名及考试事项请参阅《武汉大学2008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及网上公告。
六、录取
1、继续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2、不接受未报考本计划的调剂考生,本计划考生也不调剂到本计划以外录取。
所有被录取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且须签订定向协议书。在职考生与所在单位和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与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毕业后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
七、其他
1、所有被录取的新生第一学年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接受培训,重点补修外语、大学语文等基础知识,兼顾其他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和宗教理论的学习和教育。考核合格后,进入招生单位开始硕士课程学习。
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基础培训)住宿费、生活费自理。
3、对在报考及考试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录取类别均为定向,其人事档案和户口由定向单位或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保管,党团组织关系需转至培养单位,考核合格后组织关系转至招生单位。
5、硕士生毕业后必须回定向地区或单位连续服务至少5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学校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本计划学习的,必须回原单位继续工作至少8年)。
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要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
咨询电话:027-68754125
武汉大学研究生招生就业处
2007年10月12日
附件2:
报考2008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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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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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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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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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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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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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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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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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
省(区、市) 市(县) | |||||||||||
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及通信地址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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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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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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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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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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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 业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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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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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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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愿报考本计划。
2.自愿签定协议书,保证毕业后回本人(在职)所在原单位或回本人(非在职和应届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并至少服务5年。
3.同意毕业后由学校将档案、户口、学位及学历证书统一寄至定向单位。
4.若不按协议就业,本人按有关违约规定,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
注:考生若同意上述4项内容,可在申请人签字一栏中签字,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即可确认有报考资格。
考生签字 年 月 日 |
单位意见(在职考生):
(盖章)
年 月 日 |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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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招办、招生单位各留存一份
审批单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海南、西藏、陕西、新疆等省(区、市)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教育局)高教处等相关处室;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宁夏、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
跨省、跨地区的应届毕业生可用传真方式与生源省份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进行资格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