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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招生是国家选拔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复试、调剂、录取是研究生招生的重要环节。作为研究生招生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3〕3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和《关于做好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4〕1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开展复试、调剂、录取工作,努力提升人才选拔质量,全力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平稳有序。为积极稳妥做好复试、调剂、录取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市教育两委和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 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精准施策、严格管理,全面推进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调剂、录取工作稳步进行,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 建立健全组织架构,落实责任制和监督制。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处、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和教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推动,按照“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规程要求,审议决策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各项政策、方案、办法,研究审定分专业招生计划,做好信息公开、安全保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决策处置突发事件,问责处置落实不力、违规违纪情况等。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是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研究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由5-7人组成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和院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学院的复试录取工作,包括制定复试工作方案,公布复试办法、遴选和培训复试工作人员、招生政策宣传、组织复试模拟演练、组织实施复试、审查复试名单和拟录取名单、招生信息公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

第五条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复试专家组名单、复试细则和调剂办法应于复试开始前报学校研招办审核,通过后由研招办统一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学校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在学校研究生处网站公布,学院复试细则和调剂办法在研招网和学院网站公布。

第六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复试管理

第七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复试。

第八条 复试基本分数线划定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基本分数线依据“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划定,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1.普通计划复试基本分数线

国家A类考生复试分数线为我校复试基本分数线。考生初试成绩(总分和单科成绩)须达到国家A类考生复试分数线的要求。

2.专项计划复试基本分数线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第一志愿考生复试基本分数线:考生报考专业复试分数线的基础上总分降60分,单科成绩不限。

各学院在我校复试基本分数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生源、招生计划、复试比例等情况,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学术要求等,并提前在学院网站公布。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

第九条 复试人数比例

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学院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在学院网站公布。对合格生源不足120%的学科专业按实际合格考生人数组织复试。

根据《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加强双证MPAcc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会计(125300)专业按计划录取人数的150%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人数。

第十条 考生资格审查

复试前,各学院要严格进行考生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者,不予复试。考生应按学院要求,提交以下材料(第1-8项所有考生均需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第9、10项现场复试考生需现场提交,网络远程复试考生在线签署、系统缴费,无需提交)。

1.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正反面)

若身份证丢失,须提交临时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或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原件(贴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盖骑缝章)。

2.初试准考证(如丢失可登录研招网重新下载)

3.学历学籍材料

(1)应届本科毕业生:《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2)往届考生:学历证书原件、学位证书原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在国(境)外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4.大学成绩单原件(加盖毕业学校教务处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5.英语水平测试证书(CET-4、CET-6等)

6.“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提交《入伍批准书》原件(在个人档案中留存)、《退出现役证》原件(退役部队签发)

7.加分项目证明材料

8.学习、科研、社会实践获奖情况等其他材料由学院自主确定是否需要提交

9.天津商业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原件(学校研究生处网站下载,打印纸质版,手写签名)

10.复试费缴纳成功截图(注明报考专业、复试批次、考生编号、姓名

考生收到复试通知并同意复试后,须在复试前按照学院要求通过电子邮箱或网络远程面试系统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电子版。

第十一条 照顾政策

1.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退役大学生士兵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含调剂)“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我校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扩大范围、另设标准。

根据《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符合规定条件并申请享受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未按规定申报的,不享受相应加分政策。我校将按照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填报的信息及有关部门的审核结果执行。

第十二条 各批次复试前,各学院提前在网站向社会公布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我校不做破格复试。

第十三条 复试形式和复试内容

1.复试形式:我校采用现场复试、网络远程复试的方式进行。

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人数大于等于招生计划数的专业,采取现场复试。原则上同一专业应采用同一种复试方式,具体复试方式见各学院复试细则和调剂办法。

2.复试时间:我校3月下旬开展复试,调剂系统开通后进行调剂考生的复试工作,具体复试时间由学校研招办统筹安排,由各学院向考生公布,4月28日前完成全部复试录取工作。

3.现场复试地点:具体复试地点见各学院网站公示的复试细则和调剂办法、复试通知等。

4.网络远程复试平台:我校选用研招网远程面试系统作为网络远程复试平台,腾讯会议作为备用平台。

5.复试费用

缴费标准:依据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复试费90元/生。

缴费方式:现场复试的考生通过我校财务缴费平台进行缴费;网络远程复试的考生通过网络远程面试系统进行缴费。考生缴费后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复试的,不予退费。

6.复试组成

(1)复试内容包括笔试和面试。复试内容主要包括①专业复试(笔试、面试);②英语听力及口语考试;③同等学力加试;④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MPA)、会计(MPAcc)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等。其他加试科目由学院确定,在复试细则和调剂办法中公布。网络远程复试的笔试以综合面试的形式进行考查。

(2)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加试。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为百分制,满分100分。成绩低于60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3)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MPA)、会计(MPAcc)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4)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5)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十四条 复试流程

1.现场复试流程

(1)考生按照笔试时间到达考试地点,完成考生身份识别比对,现场查询考场信息。进入考场后,进行身份查验、安全检查和违规物品检查。

(2)笔试采用闭卷笔答的方式。考生在规定答题纸上进行作答。每个科目笔试时间一般不少于1小时。

(3)笔试结束后,评卷小组对考生答卷进行集中评阅。

(4)考生按照面试时间到达考试地点,进行考生身份查验、身份识别比对、安全检查和违规物品检查,现场抽签决定考场号和面试序号。

(5)考生按照抽签顺序依次进入考场。考生现场抽取面试试题编号,复试专家组成员与考生进行问答。每名考生面试时长一般为20分钟左右,具体时间可由复试专家组根据面试情况适当调整。

(6)复试专家组成员进行现场独立评分。复试小组秘书对每位考生面试的作答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案。

(7)面试结束后,复试小组秘书统计成绩后由复试专家组组长和所有成员进行确认签字。

(8)学院将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的笔试、面试成绩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录、上报。

2.网络远程复试流程

网络远程复试流程

(1)综合面试开始前,考生在网上报到,进行考生身份识别比对,确认设备调试正常,抽签决定综合面试顺序。

(2)综合面试时,考生按照抽签顺序依次进入考场。试题由系统题库随机发送或由考生自行抽取试题编号。笔试时,考生在远程面试系统监控下,在规定时间内,用A4纸和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进行笔答。答题时间结束或考生答题结束后,考生将答卷通过摄像头向复试专家组展示,并朗读答卷内容。面试时,考生通过远程面试系统回答问题。每名考生综合面试(包括笔试和面试)总时长一般为20分钟左右,具体时间可由复试专家组根据复试情况适当调整。

(3)复试专家成员进行现场独立评分。复试小组秘书对每位考生综合面试的作答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案。

(4)综合面试结束后,复试小组秘书统计成绩后由复试专家组组长和所有成员进行确认签字。

(5)学院将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的综合面试成绩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录、上报。

第十五条 复试试题和复试成绩

1.复试试题的命题、制卷、保管和评卷严格按照《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天津商业大学自命题工作管理办法》(津商大校发〔2019〕74号)相关规定执行。

2.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式考核成绩之和。各学院结合学科专业特点自主确定复试内容、权重和计算方法,经学校研招办审核备案后,在复试细则和调剂办法中提前公布并执行。

3.复试成绩为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复试成绩低于60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体检

拟录取考生于入学报到后,按照学校相关安排,统一进行体检。体检要求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

第十七条 考生复试纪律及要求

1.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我校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天津商业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等内容,在我校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

2.现场复试纪律及要求

(1)复试前,考生手写签署《天津商业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随资格审查材料提交。

(2)复试前,考生须通过学院指定的电子邮箱如实、准确提交各项资格审查材料。

(3)考生凭本人《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校参加复试。

(4)笔试时,考生只准携带规定的考试用品进行考试。面试时,考生不准携带任何考试用品进入考场。严禁携带纸张、手表、手机以及照相、摄像、扫描等设备进入考场,按照具体要求存放非考试用品。

(5)考生按照笔试、面试开考前的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入场时,应当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身份识别比对、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

(6)笔试时,考生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

(7)笔试、面试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试区域参加当科考试。

(8)笔试时,考生应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9)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故意损毁或带出考场。

(10)考生结束考试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区域逗留或交谈。

(11)考生应当自觉服从复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网络远程复试纪律及要求

(1)网络远程复试采用双机位。第一机位和第二机位视野交叉形成360度监控视野。

(2)考生需提前准备电脑、手机等硬件设备,并提前安装调试网络远程复试所需软件,保证摄像头正常使用,设备能够连接网络且网络环境稳定。

(3)考生自行选择复试场所,保证考试环境独立、无干扰,周围不能有其他人在场。

(4)复试前,考生应保持手机通讯畅通,方便工作人员联系,提前进行系统调试。

(5)复试前,考生通过网络远程面试系统在线签署《天津商业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6)复试前,考生须通过网络远程面试系统如实、准确提交各项资格审查材料。

(7)复试当日,考生需将身份证、准考证放置考试桌面,方便复试期间查验身份。并提前准备好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空白A4纸若干张,用于笔试考核。

(8)复试当日,考生至少提前20分钟登录远程面试系统,做好考试准备工作。开考15分钟后,考生再登录考试系统,视为弃考。

(9)考生进入考场后,需向复试专家组考官360度旋转摄像头,展示周围环境,考官认可后方可开始考试。

(10)复试期间,考生需将五官清晰显露,不得故意遮蔽面部、耳朵等部位,不得使用美颜及滤镜,着装得体,不得戴帽子、墨镜等,以保证身份确认及复试全程实时监控。

(11)复试期间,考生正对摄像头,保持坐姿端正,须将上半身始终出现在视频中,双手置于摄像头拍摄范围内,不得佩戴耳机,不做与复试无关的动作。

(12)本人复试全程出镜,不得离开座位,不得无故中断,无关人员不得在考试区域内出现。

(13)复试中的笔试部分考生直接在事先准备的空白A4纸上作答,考试桌面不得出现其他杂物(包括手表、手机、水杯等)。

(14)考生在复试过程中禁止录音录像。

(15)若复试过程中出现网络中断等突发状况,考生不要慌张,手机开启通话功能,确保正常接听,自觉服从重考等安排。

4.我校认为有必要时,可对相关考生进行再次复试。

第四章调剂管理

第十八条 调剂专业

调剂专业以我校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九条 调剂条件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含加分)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一区的全国初试基本要求。我校不接收英语以外语种的考生。

3.原则上,调剂考生第一志愿专业与调入专业相同相近,或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相近。我校接收调剂考生的专业具体调剂要求见各学院复试细则和调剂办法。

4.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工学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一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一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工学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本类照顾专业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执行。

5.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且初试成绩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一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申请调剂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专业,不得调入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考生不得调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专业。

6.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7.符合各学院复试细则和调剂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调剂要求。

第二十条 调剂要求

1.所有调剂考生(含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与普通计划之间调剂的考生等)均须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调剂系统”)进行。调剂工作由学校研招办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2.调剂系统开放时间、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由我校统一设定,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低于12个小时,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最长不超过36小时。

3.调剂系统开放前我校将在学校研究生处网站、研究生招生网提前公布开放时间和开放时长。

4.各学院要提前拟定接收调剂要求,经学校研招办审核备案后,在复试细则和调剂办法中提前公布并执行。严禁任何学院或个人任意圈定调剂复试考生范围,不得将考生第一志愿报考单位、毕业院校、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条件,严禁以考生所在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非学业水平标准限定调剂生源范围,严禁设置歧视性调剂条件。

5.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调至普通计划,按照调剂的程序和相关要求进行,须与同批次申请调剂的考生一起按照学校(学院)相关要求、规则进行排名,择优进入复试。

第二十一条 调剂程序

1.考生登陆调剂专业所在学院网站查看复试细则和调剂办法。

2.“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开通后,考生登录系统并提交调剂志愿。

3.学院按照调剂要求确定复试名单,在调剂系统发送复试通知,并在学院网站公示。未通过调剂系统并在复试名单中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复试。

4.复试结束后,学院通过调剂系统对拟录取的调剂考生发送待录取通知。

5.为保障考生利益和招生的公平,调剂系统的复试通知、待录取通知限时接受,考生须及时登录系统处理信息。

6.第一批复试后有缺额的专业将继续调剂,考生须及时关注调剂系统缺额情况和我校研究生处网站、研究生招生网的相关通知。

第五章录取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三条 计划管理

我校将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硕士研究生总招生计划、各有关部门下达的专项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严禁超计划录取考生。根据教育部下达的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结合各专业合格生源复试的具体情况,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可对部分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录取总成绩计算:初试成绩折合为满分100分,占总成绩的权重为60%;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占总成绩的权重为40%。

总成绩计算公式:总成绩(初试成绩/5)×60%+复试成绩×40%,(注: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MPA)、会计(MPAcc)初试成绩/3),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二十五条 录取规则

各专业按照要求完成第一志愿考生拟录取后,有剩余招生计划的专业再进行调剂。调剂考生按复试批次,分批次排名,分批次录取。

考生按总成绩排序优先录取。在总成绩相同情形下,依次比较如下成绩项:复试成绩,初试成绩,初试业务课二成绩,初试业务课一成绩,初试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综合能力)成绩,初试外国语成绩。若考生上述成绩均相同,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形成相关考生排名的书面意见,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六条 复试工作完成后,各学院汇总复试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经审核确定的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在我校研究生处网站、研究生招生网公示10个工作日。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公示结束后,我校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天津市高招办进行录取检查,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二十八条 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的情况

1.未经复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2.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3.复试成绩低于60分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加试课程成绩低于60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5.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6.未经我校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

7.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入学报到之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取消录取资格。

8.其他不符合录取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被我校拟录取的考生须于公示期结束前及时提交考生《天津商业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生政治审查表》,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管理部门填写并加盖印章。

第三十条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定向就业的考生与学校、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第三十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我校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所有考生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监督和复议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要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我校将对各学院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为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确保研究生录取质量,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考生可通过电话或信函向我校研招办、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投诉,具体方式见本方案文末。

第三十三条 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我校及各学院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录取结果全面负责,负责受理考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咨询和异议。切实加强对复试录取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对违纪违规事件和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录取工作全面监督、巡视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实行复议制度。在规定期限内确保投诉、申诉渠道畅通。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相关复试专家组进行复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我校负责解释,与教育部、天津市规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及天津市文件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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