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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调剂工作通知


根据教育部《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我校调剂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剂基本条件

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B类考生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我校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或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相近。涉及第一志愿专业范围及其他学术要求由招生学院规定。

(三)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工学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我校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我校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工学照顾专业之间,按本类照顾专业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执行。

(四)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且初试成绩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

(五)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若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考条件,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其初试成绩须符合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的接受"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八)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九)各专业具体调剂条件及细则请密切关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学院网站或咨询相关招生学院。

(十)同一学院同一专业不接收已在本专业复试成绩不及格考生的再次调剂申请。

(十一)各专业的具体调剂条件由学院发布。

二、调剂时间

我校调剂工作在420前完成,各专业具体开通时间请密切关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或咨询相关招生学院有意向调剂我校的考生请及时在调剂意向系统填报。

三、调剂具体要求

(一)接收所有调剂考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

(二)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低于12个小时。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为36小时不符合复试条件的考生学院将及时给予解锁

(三)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考生名单。初试科目不同的考生,根据人才培养需求结合考生初试科目、初试成绩、专业背景等按不低于缺额计划的120%择优遴选进入复试考生名单。各专业调剂具体要求及具体遴选标准请咨询相关招生学院。

四、调剂专业

接收调剂专业可参考我校研究生招生公众号发布的《新疆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接收调剂专业清单》,实际接收调剂专业以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开通专业为准。

五、复试录取

调剂考生复试录取办法按《新疆大学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录取办法》执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由招生学院公示后报研究生院。最终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院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六、考生注意事项

(一)考生在填报调剂志愿时,应仔细核对是否符合我校接收调剂专业的要求,对不符合我校调剂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复试及录取资格。

(二)接到复试通知的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限(一般不超过12小时,自通知发送成功时系统自动计时,具体时限以学院通知为准)内通过考生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回复确认信息,逾期未回复者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复试资格。

(三)已回复确认复试信息的考生,请按学院通知的复试时间按时参加复试,未能按时参加复试者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我校不再保留其复试资格。

(四)我校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发送待录取通知,未在规定时限内(一般不超过12小时,自通知发送成功时系统自动计时,具体时限以学院通知为准)接受待录取通知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拟录取资格,我校不再为其保留资格。

七、违规违纪处理

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对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对未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复试录取工作的招生单位和工作人员,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学校监督举报电话:0991-8582567(研招办监督举报电话)、0991-8581939(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电话)。

八、未尽事宜以教育部相关政策为准。 



       

                                                                 新疆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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