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2〕3号)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3〕3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渝教招发〔2023〕4号)等文件,以及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相关会议精神,结合我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以下简称“复试录取工作”)按照“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勿滥、公开、公正、公平选拔优秀生源”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 复试录取工作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研究生院统筹管理,各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复 试
第四条 复试分数要求
在教育部“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下达招生计划的基础上,对我校一志愿上线人数超过计划数专业按一定复试比例进行二次划线。
第五条 复试形式及内容
(一)采用现场复试形式
参加复试的考生必须现场参加专业测试和综合面试,专业测试由学院组织,组织考试前对考生身份信息、缴费信息等进行核对校验。
(二)复试包括专业测试和综合面试,满分各为100分。
1.专业测试
专业测试采用笔试形式,内容以考试大纲的范围为主,考查考生科研能力、科研潜力、逻辑分析能力等。专业测试试题启用前必须严格保密。
2.综合面试
包含专业面试和外语能力面试,主要考查考生的外语听说能力、专业素质、专业潜力、综合能力、人文素养等。
(三)同等学力考生加试。同等学力加试科目见招生专业目录,加试成绩大于等于60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六条 复试的组织与实施
(一)各学院要成立以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二级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的“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工作。
各学院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学校统筹安排制定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和《硕士研究生复试调剂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须提交学校审核备案,并在学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及学院网站上公布。学院纪委应加强复试录取各工作环节监督检查。
(二)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由各学院自行组织。第一阶段复试达到我校复试分数线要求的一志愿考生,4月15前完成。第二阶段复试调剂考生,4月30日前完成。
(三)复试前须运用“两识别”“四比对”等措施,加强考生身份审查核验。
依据《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22〕3号),学校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四)专业测试中笔试过程必须全程录像,专业面试、综合面试过程必须全程录音录像。
(五)复试结束后,各学院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考生成绩提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并按要求予以公示。
(六)学校及学院应加强招生政策解读和宣传,并畅通咨询渠道,积极解答考生疑问。
(七)根据《重庆交通大学学生信息核查工作实施细则》(交大〔2021〕170号)要求,入学3个月内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第七条 体检
拟录取考生为重庆交通大学应届毕业生的在学校医院进行预约体检;其他拟录取考生可选择其他国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将体检结果交至我校校医院。
第三章 调 剂
第八条 调剂原则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的调剂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及重庆市教委、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的相关文件规定,按照“统筹兼顾、合理调节、积极引导、以人为本”的原则开展。
第九条 调剂基本条件
(一)必须符合教育部有关调剂的各项原则和规定。
(二)初试成绩必须达到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重庆地区(A类地区)的国家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且须符合我校研究生招生章程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四)初试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其中,如果我校学术学位专业的统考科目为英语一、数学一,申请调剂到该专业必须为英语一、数学一;如果我校学术学位专业的统考科目为英语一、数学二,申请调剂到该专业必须为英语一、数学一或数学二;如果我校学术学位专业的统考科目为英语一、数学三,申请调剂到该专业必须为英语一、数学一或数学二或数学三。
(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我校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重庆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我校,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重庆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六)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且初试成绩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
第十条 所有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接受,未按调剂政策和程序进行调剂录取的考生,录取资格无效。
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低于12个小时,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最长不超过36小时。对申请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
第十一条 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际复试录取情况,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计划余额信息及接收调剂的条件,并积极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我校将在学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及时公布相应专业的缺额,拟调剂到我校的考生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提出调剂申请,经学院筛选审核后,由学校复核并统一发放复试通知。考生接到复试通知后根据安排参加复试。
第十三条 我校原则上采用差额复试,缺额与调剂复试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2。
第四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十四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对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十六条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表》到招生学院审查。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七条 录取办法
(一)我校硕士研究生录取原则上以考生的综合成绩排名为依据(考生综合成绩=初试成绩(折合百分制后)×60%+复试成绩( 折合百分制后)×40%),依照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专业或方向,按志愿由高至低确定。若综合成绩相同,则初试成绩高者优先。若初试成绩仍相同,按业务课一、业务课二、外国语、政治顺序逐次比较,成绩高者优先。
(二)如有下列情形的,学校不予录取: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复试成绩不合格者(包括单科不合格或复试总成绩不合格)不予录取。复试笔试成绩低于60分不予录取;综合面试成绩低于60分不予录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单科成绩不合格不予录取。
4.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规定报考条件,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5.入学后3个月内,我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加强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或发现在复试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录取程序
(一)复试结束后,学校根据以上规则分专业或方向按志愿分别计算出考生的综合成绩并进行排序,确定拟录取名单。
(二)拟录取名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其间考生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我校书面申请复议。
(三)公示结束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计 划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下达给我校的招生计划制定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有权对分专业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第七章 监督与复议
第二十一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负领导责任,各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录取的结果负直接责任。
考生本人须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承诺所提交全部材料真实和复试过程诚实守信。在复试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对于替考、组织作弊、泄露考题等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入刑条件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各级招生工作人员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监督制度。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复试录取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学校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录取结果等信息及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实行复议制度。在复试录取期间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受理投诉和申诉。
第二十五条 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利害关系人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与考生报考学院的复试录取工作各环节。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交通大学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