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录取政策
一、综合成绩计算方法
1.学术型学位类专业按下列规则计算综合成绩:
初试成绩占60%、复试成绩占40%(外语能力测试占5%、专业课笔试占10%、综合素质及能力测试占25%),计算方式如下:
初试总成绩/5*0.6=A;
复试成绩B=外语能力测试成绩*0.05+专业课笔试成绩*0.1+综合素质及能力测试成绩*0.25;
综合成绩=A+B。
2.专业型学位类专业按下列规则计算综合成绩:
初试成绩占50%,复试成绩占50%(复试成绩为专业课笔试、综合素质及能力测试、外语能力测试、管理类联考必须加试政治理论,且比重不低于复试成绩的10%。),具体复试项目及成绩构成比例以学院规定的为准。
二、录取规则
1.专业课笔试成绩、综合素质及能力测试成绩、专业学位的专业技能成绩以及加试成绩不合格者(60分为合格分),不予录取;如没有完整参加各个环节的复试,则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复试舞弊者,取消复试成绩,不予录取。
3.综合成绩为考生能否被录取的基本依据,各学院应根据分专业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先按综合成绩录取一志愿复试合格考生,剩余指标由调剂生按综合成绩排名进行录取。若综合成绩相同,则依次按照初试成绩、统考科目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名次。
4.有拟录取考生放弃录取资格者,在本学科内按综合成绩顺延递补拟录取;如该学科内无递补人员,则由校招生领导小组将其招生计划进行相应调整,进行递补拟录取。
5.我校将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对所有拟录取考生(含一志愿)发送拟录取通知,所有考生必须在通知发送后的6小时内接收该通知,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三、其他情况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不予拟录取或取消拟录取资格:
1.报考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须在拟录取名单公示期内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2.报考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被录取后,应按调档函规定的时间转入个人人事档案,逾期不能转入档案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3.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4.未通过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予录取;
5.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6.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且无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的,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将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