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贷学金
奖贷学金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积极性,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培养优秀的安全、环保专业人才,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并被我院录取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系统由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组成。
第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科技创新及优秀论文奖三类。
第五条 研究生助学金分为生活补助和科研津贴两类。
第二章 研究生奖学金
第一节 新生奖学金
第六条 新生奖学金是奖励第一志愿报考我院并被录取的研究生新生。
第七条 新生奖学金标准:
1、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第一志愿报考我院并被录取的研究生,减免50%总学费。
2、“985”、“211”院校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考试成绩比国家复试线高60分以上(含60分)且第一志愿报考我院并被录取的研究生,总学费全免。
新生入学报到后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二节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全面发展,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及良好的道德品质;
3、团结同学、尊敬师长、积极参加研究生开展的各项活动,具有团队协作精神,学习勤奋刻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
1、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理者;
2、违反院规院纪,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3、违反社会公德已造成不良影响者;
4、学术研究、论文撰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
5、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6、学生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支部活动,不按期交纳党费者。
第十一条 优秀研究生评选成绩要求:
1、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异,按时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无重修课程,并且平均成绩85分以上(含85分),其中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以上。
2、论文答辩成绩优秀,学位论文评阅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
第十二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奖励标准:
符合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且满足第十一条中的一项者,可获得优秀研究生奖学金3000元(可重复计奖),并由院颁发奖励证书。
第十三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
1、研究生对照上述评选条件,填写《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研究生奖励申请表》,并由导师签署推荐意见。
2、研究生管理部门进行初审,推荐候选人名单,由主管院长审批后发放。
第三节 科技创新及优秀论文奖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及优秀论文奖用于鼓励研究生勇于创新、多出成果、多在国内外重要期刊上(以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名义)发表高质量论文。
第十五条 评选标准:
1、在SCI、EI、ISTP三大检索收录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第一作者,第二作者时导师为第一作者);
2、科研成果获得部、省级科技进步奖;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一);
3、在核心刊物上(除《工业安全与环保》外)发表论文二篇(其中第一作者的必须一篇,第二作者时导师为第一作者);
4、科研成果获得部、省级科技进步奖(排名前三);
5、获得发明专利一项(排名前五);
6、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一项(排名前三);
满足第1、2项者获一等奖;第3、4、5、6项中满足1项者获二等奖(可重复计奖)。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及优秀论文奖励标准:
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由院颁发奖励证书。
第三章 研究生助学金
第一节 生活补助
第十七条 凡在我院就读的研究生,就读期间共发放30个月的生活补助(从正式入学的第一个月算起),每月发放500元,由院统一支付。
第十八条 凡在我院就读的研究生,就读期间在院内吃午餐,享受午餐补助,补助标准同我院正式员工保持一致。
第二节 科研津贴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参加导师或培养单位的科研课题可享受科研津贴。院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统一发放(从研二第一学期开始算起),最长不超过18个月。
第三节 企业助困金
第二十条 家庭确实困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研究生管理部门核实属实,可申请院爱心助困基金支持。保证研究生不因贫困而失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获奖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撤消和追回已发奖学金和证书,并按照《研究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