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河南省 主管部门:中钢集团公司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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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院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按照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招收自筹经费研究生。考生一经我院录取,要与我院签订《洛耐院自筹经费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书》,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

                  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
               招收自筹经费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书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以下简称甲方)所招收的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乙方)属自筹经费培养的研究生,主要目标是为甲方培养耐火材料专业的科研、生产等高层次人才。为了保证研究生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甲乙双方在责权利平等的基础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

一、     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承担乙方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的所有培养费用,三年不低于4.5万元。

2、       2、负责制定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并为乙方提供完成学业所需要的各种教学条件。

3、       3、按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在读研究生期间的福利待遇。

4、       4、甲方对毕业研究生有优先留用权。

5、       5、若乙方严重违反国家、就读高校或甲方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学籍。

二、     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       1、乙方在读期间,应遵守国家法纪和有关就读高校单位规定,努力学习,按期毕业。

2、       2、乙方违反甲方优先留用要求的,应承担在读期间部分培养费用,数额为1.5万元,在毕业答辩前一次性付清。

3、       3、乙方在读期间或研究生毕业后有保护甲方知识产权不被侵犯的责任和义务。

4、       4、乙方因个人原因需休学或延长学习时间的,经申请并报甲方批准后,可休学或延长学习时间。乙方在休学或延长学习期限内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甲方对乙方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5、       5、乙方在读期间,未经批准休学、停学的,需向甲方交纳在休学或停学前发生的培养费,标准为1000元/月。

三、     其他

1、     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签字):

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