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贷学金
奖贷学金
北华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华校字〔2017〕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吉林省财政厅、教育厅《吉林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14〕22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奖励支持表现优良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人事档案未调入学校或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学业奖学金设置与评定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两类:优秀新生奖学金、普通学业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以学生毕业院校层次、报考志愿、亟需学科等为评定依据,在入学注册并取得学籍后进行评定;普通学业奖学金以学业成就为依据,在入学后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分别进行评定。
第五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定
1. 接收推荐免试的硕士研究生(“硕师计划”除外):985工程高等学校毕业生奖励12000元/生,211工程高等学校毕业生奖励10000元/生,其他公立高等学校毕业生奖励5000元/生。
2. 一志愿录取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985工程高等学校毕业生奖励10000元/生,211工程高等学校毕业生奖励8000元/生,其他公立高等学校毕业生奖励5000元/生。
3. 调剂录取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985工程高等学校毕业生奖励8000元/生,211工程高等学校毕业生奖励5000元/生,其他公立高等学校毕业生奖励3000元/生。
4. 优秀新生奖学金适度向亟需学科倾斜,亟需学科是指生源紧缺的省级及以上重点(一流)学科,或学位授权点合格(专项)评估人才培养基数不足的学科(类别)。
5. 破格复试录取的新生不享受优秀新生奖学金。
第六条 普通学业奖学金评定次数、比例与标准
1. 三年制研究生评定两次,分别为第二学年(以第一学年学业成就为依据)、第三学年(以第二学年学业成就为依据);两年制研究生评定一次,即第二学年(以第一学年学业成就为依据)。
2. 普通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80%,其中,一等为10%,二等为20%,三等为50%。
3. 一等普通学业奖学金为每生每年6000元,二等普通学业奖学金为每生每年4000元,三等普通学业奖学金为每生每年2000元。
4. 普通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向亟需学科倾斜。
第七条 普通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件构成
普通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件由基本条件和学业成就构成,申请普通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依据学业成就的排名次序获得相应等级的奖学金。
第八条 普通学业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品学优良。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九条 普通学业奖学金学业成就评定
1. 学业成就由学业成绩和科研业绩构成,第一学年主要以学业成绩为主,第二学年学业成绩与科研业绩并重。
2. 培养单位根据学科(类别)属性与特征以及研究生不同学习阶段等因素科学确定各考核项目所占权重。
3. 学业成就核算:M=aM1+bM2+cM3+dM4(a,b,c,d为考核项目权重系数),M1为学业成绩,M2、M3、M4为科研业绩。其中:
M—学业成就个人总分
M1—第一(二)学年学位课程(必修环节)总平均分数
M2—第一(二)学年发表论文、专著及各种检索、科研成果、发明专利等得分之和
M3—第一(二)学年参加学术活动、科研活动及学科竞赛等获奖得分之和
M4—第一(二)学年参加科研工作情况等得分之和
说明:
①参评学生的科研成果须是以北华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符合北华大学学术成果鉴定的相关规定。
②培养单位以国内学术界和学术权威机构公认的通行标准和惯例为依据,并结合学科属性与特征,自主确定发表论文、科研成果等层次及赋分分值,以及自主确定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发表论文的赋分分值。
4. 培养单位根据学业成就个人总分按学科(专业)类别(领域)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本办法第六条和学校当年下达的奖励分配名额确定奖励等级与标准。
5. 学校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展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普通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评定自上一年8月31日至当年9月1日期间取得的各项学业成就。
第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1.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无故欠缴学费和住宿费的。
2. 学期考核不合格的。
3. 在评选学年内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出国超过一年及以上的。
4. 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取消其下一学年的参评资格,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取消在学期间的参评资格。
5. 获奖后发现评审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学业奖学金。
第十一条 培养单位须对研究生进行学期考核,要充分考虑导师组、课题组、导师和同学的意见,严格考核研究生在创新意识、道德品质、行为规范方面以及在科研态度、团队意识、科研实践等方面的日常表现。
第十二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学校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按照“学生申请、导师推荐、学科审查、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评定。
1. 研究生本人须填写《北华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经导师推荐,学科组审查同意后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 经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获奖名单,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3. 经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
4. 学校每年于寒假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北华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记入获奖研究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异议处理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须填写《北华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诉登记表》,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年度财政状况以及生源情况对优秀新生奖学金、普通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级及其后各年级未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北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暂行管理办法》(北华校字〔2014〕170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