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北京市 主管部门:教育部
院校特性: “双一流”建设高校

奖贷学金

奖贷学金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从2014年秋季入学研究生起,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华电校研[20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学制内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经特别说明的研究生教育项目招收的研究生)适用本办法。

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办法由学校MBA中心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并报学校备案。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和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立,奖励和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 奖励等级和标准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奖励等级和标准。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分等级,实现全覆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0元(根据我校实际,攻读我校博士学位的本校教职工奖励标准为全额学费)。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奖励等级和标准。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等,奖励标准和比例为:一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比例为40%;二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比例为40%;三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比例为20%。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七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博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4年;硕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标准学制(2.5年学制的,第五学期按半年标准奖励)。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项目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评定规则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报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读期间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学习成绩优秀;

(五)取得研究生学籍,按时完成报到注册手续。

第十条 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规则。学校核定和发布的研究生奖学金等级和名额,各院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评定。主要依据为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和复试成绩加权排名。

第十一条 研究生第二学年及以上的学业奖学金评定规则。学校核定和发布的研究生奖学金等级和名额,各院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评定。主要依据为上一学年内研究生年度综合测评积分排名。

第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评定当年未按学籍管理规定按时报到注册的;

(二)在上一学年有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第一次中期考核不合格者的;

(三)在上一学年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或违法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四)在评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获奖名单的审定等工作,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四条 院系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报、组织和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报、院系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学科与导师的意见。

第十六条  工作启动时间。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于每年研究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启动,研究生第二学年及以上的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于每年秋季开学后启动。

第十七条  院系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应比例和名额,遵照评定规则和实施细则,应在评定工作启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和公示等工作,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报送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应在接到院系推荐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结果汇总、审核、公示等工作,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由学校印发公文。

第十九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于学校发布公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网站公布获奖名单并报送学校计划财务处。

第二十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院系公示阶段向所在院系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申诉人如果对院系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如事后被发现在评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撤销其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并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其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各级管理部门和个人如有违反原则、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须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级秋季入学研究生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研究生教育阶段国家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旨在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钻研,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和《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华电校研[20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六条  每年在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下达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后,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分配方案。国家奖学金名额的70%用于基本性分配,根据院系研究生培养规模按比例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的30%用于奖励性及激励性分配,根据各院系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分配,同时向基础学科、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适当倾斜。

第七条  各院系应充分考虑学科特点,合理投放不同类型研究生的获奖名额。博士研究生重点考察博士在读期间的科研表现,原则上不分年级,按一级学科专业投放名额;硕士研究生根据年度培养目标侧重点不同,原则上按一级学科专业、分年级、分类型投放名额,可向高年级适当倾斜并兼顾发展潜力突出的研究生新生。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其中:

1、二年级及以上的博士研究生,应已在本学科领域SCI、EI、SSCI、CSSCI收录源上的国内外权威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导师第一、学生第二,视为第一,下同)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2、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应课程学习成绩优异,发展潜力突出,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应在科学研究或专业实践中表现优异并有一定的成果。原则上在上一学年度研究生综合测评积分排名位于同年级、同类型、同专业(一级学科专业)前列。

3、一年级研究生新生,应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表现极其优异,且在本科或硕士阶段已取得突出成绩,表现出极其优异的发展潜力。

(五)院系结合所在学科特点明确设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的署名获奖人;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榜样性人物,可不受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的条件限制。

第十条  除研究生新生申请者外,国家奖学金申请者提交的成果材料必须是在博士或硕士在读期间取得的。

第十一条  博士一年级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可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参加上一学年所在硕士年级和相关类型学科专业的评审;也可按照博士研究生新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参加所在博士新生相关类型学科专业的评审。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在博士或硕士阶段已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第二次及以上申请的,已使用过的成果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超出学校规定学制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  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  我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除社会奖学金以外的其他各类奖助学金。

第十六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在学期间有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考试不及格,或第一次中期考核不合格者的研究生;

(五)未按规定时间注册的研究生。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七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获奖名单审定等工作,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研究生重大奖学金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院系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报、组织和初审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原则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按照差额入围、公开答辩、无记名投票的原则评审。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一条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评审侧重其“发展潜力突出”,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或硕士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自愿申报、差额评审、公开答辩、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报国家奖学金,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优秀事迹说明、成绩单及相关支撑材料。推荐意见一般应由导师填写。

第二十五条  院系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报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评审。评审条件和工作程序应具体明确,在本院系公布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院系学术委员会、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六条  院系评审委员会审核申报材料,按照差额评审原则确定入围名单,组织申报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公开答辩。院系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就申报人的思想素质表现、学习成绩、科研实践综合能力和预期成果等四个方面进行评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过半数以上的按得票多少为序确定获奖学生名单。投票情况应在本院系评审委员会内部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院系评审委员会在组织公开答辩前,应将参评研究生情况进行公示。评审委员会确定本院系初审推荐学生名单后,应在本院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还应包括评审条件、名额分配、申报和答辩过程等。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提请学校研究生重大奖学金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评定结果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学校审批行文,同时将评审情况和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院系公示阶段向所在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院系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七章 发放与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一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事后被发现在评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撤销其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并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其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如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取消该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各级管理部门和个人如有违反原则、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院系须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根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和《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华电校研[20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  发放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在学制内发放。博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4年;硕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标准学制(2.5年学制的,第五学期按半年标准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认真,勤奋刻苦;

(五)取得研究生正式学籍,按时完成报到注册手续。

第七条  发放办法

(一)每年分十个月,按月发放:博士研究生每月12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600元。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依据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供的符合发放条件学生名单,按月将助学金发至研究生本人的本地银行卡中。

(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三)欠缴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暂停发放助学金,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的次月起发放。

(四)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自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暂停对其发放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的次月起再行发放。停发期间不予补发,在规定年限内顺延发放。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助学金且不予补发。

(一)对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离校期间停发助学金,返校后继续发放;

(二)中途退学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毕的次月起停发助学金;

(三)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受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助学金。

第九条  助学金停发的审核

院系负责审查本单位研究生助学金的停发情况,每月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汇总审核。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单报送学校计划财务处,按相关程序办理发放事宜。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对于弄虚作假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停止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