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2015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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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2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1996 年 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置和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报告》(后统称为设置方案),批准在我国设置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面向基础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需要的高层次人才。为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2015年4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决定将教育领士的培养目标扩展到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及管理人员,并对设置方案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2015年修订)》(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6年发布的原设置方案同时废止。有关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试点工作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2015年修订)》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2015年4月27日
附件: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2015年修订)
一、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加快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师资及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师及管理人员素质,促进我国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及其管理水平的提高,特设置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教育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及其管理工作需要的高层次人才。
学位获得者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掌握某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同时还要懂得现代教育的基本理论和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的理论及方法;具有运用所学理论和方法解决学科教学或管理实践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招收对象一般为大学本科毕业生,具有三年以上第一线教学经历的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也可报考.
四、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以课程学习为主。教学安排上既有培养规格的统一要求,又应针对不同学科人员的特点,加强分类指导,重在加强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选题要密切联系实际,对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提出解决办法。对论文的评价着重于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解决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根据国家经济、科技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专业学位工作进展情况,逐步使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成为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担任较高职务的资格条件之一。
六、教育项士专业学位,由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授予。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4次会议于1996年4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