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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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及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精神,不断完善我国口腔医学人才培养体系,积极推进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建立适应口腔医学临床工作特点的人才培养制度,更好地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特制定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第一条 培养目标
一、培养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人文素养和专业素质口腔临床医师。
二、掌握口腔医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所在学科的各种疾病的发病机理、临床表现、诊断、鉴别诊断和处理,具备较强口腔临床实践能力,具备良好医患沟通能力,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常见多发病诊治工作。
三、掌握从事口腔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了解所在学科的科研方向、发展趋势、研究前沿和临床热点,并有一定的口腔医学临床研究能力和临床教学能力。
四、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和较好的外语交流能力。
第二条 招生对象及入学考试
一、招生对象。为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的应届或往届本科毕业生。已经获得口腔相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二、入学考试。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并达到规定要求,着重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和专业基础知识。
第三条 学习年限与培养原则
一、学习年限。学习年限为3年。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培养要求者可以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具体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有关文件自行规定。
二、培养原则。培养采用理论学习、临床轮转与导师指导相结合的方式,以临床轮转为主。培养过程应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进行,同时重视学位课程学习、以及临床研究能力和教学能力的全面培养。
第四条 课程学习与考核
一、课程设置。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政治、外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硕士生必须具备的知识结构开设课程,课程应满足学位授予以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要求。
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内容应涵盖人文素养、临床科研方法、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等类别课程,例如:临床思维与人际沟通、医学文献检索、医学统计学、临床流行病学、循证医学、预防医学与公共卫生、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医学法律法规等。
二、课程学分。学位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总学分应不少于16学分,其中政治理论课3学分,外语2学分。
三、课程教学。可采取集中授课、网络教学、专题讲座、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考核可采取笔试、读书报告等多种方式。
学位课程可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公共理论和临床专业理论学习相结合,由学位授予单位和培训基地共同开展教学。
第五条 临床能力训练和考核
一、临床能力训练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主,应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进行。
二、临床轮转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国卫办科教发〔2014〕48号)进行,实际培训时间应不少于33个月,达到相应专业培训标准细则的要求,完成规定的专业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技能培训。
三、临床能力考核。主要考核硕士生是否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思维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进行,学位授予单位应认定其临床能力考核结果。
第六条 科研与教学培训
一、硕士生应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收集、病例观察、医学统计、循证医学等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掌握运用资料和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解决临床问题的能力,探索有价值的临床现象和规律。
二、硕士生应参加教学查房、病例讨论会、专题讲座、小讲课等教学工作;能够参与见习/实习医生和低年资住院医师的临床带教工作。
第七条 学位论文与答辩
一、选题要求。学位论文应紧密结合口腔临床工作实际,具有科学性与实用性,选题范围需与专业领域一致,鼓励与专业最新进展密切相关的自主选题。
二、学位论文形式。学位论文可以是病例分析报告、研究报告、临床经验总结、临床疗效评价、专业文献循证研究、文献综述、针对临床问题的实验研究等。
三、学位论文要求。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表明硕士生已经具备运用口腔临床医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应符合学术道德规范和科研诚信原则。凡临床研究报告论文中涉及研究对象隐私和权益等问题,应予以保密或征得对方知情同意后方可公开,对涉及国家机密和尚不能公开的研究结果,须遵守国家法律。
四、学位论文答辩。学位授予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学位论文答辩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并组织论文答辩。
第八条 学位申请与授予
一、学位申请条件:
1. 完成学位授予单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2.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3. 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4. 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二、学位授予
硕士生达到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条件后,向所在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第九条 分流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应按照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制订相关政策,对不适宜继续按照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合理分流。
一、第二学年内未获得《医师资格证书》,根据学生意愿,可安排其转入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渠道,但应按照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要求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通过学位课程考核、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或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位授予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三、对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完成学位课程考核,但未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对其进行毕业考核和论文答辩,准予毕业。毕业后三年内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回原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专业学位。
第十条 组织管理
硕士生同时也是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接受学位授予单位、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培训基地管理。由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主管部门统筹负责。硕士生的指导教师包括学术指导教师和临床能力训练指导医师。学术指导教师主要负责对硕士生的学位论文进行指导。各轮转科室需成立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硕士生的临床能力训练。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方案适用于攻读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二、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方案,从招生录取、培养方案、学位授予等方面制订具体规定。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参阅相关配套文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201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