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2005年全国联考民法学真题及解析
2007年06月04日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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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单项选择题
31.下列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B.民事法律关系需具备主体、内容与客体三个要素C.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因合法行为而产生D.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存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法律关系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的关系,用马克思的话说,人与人的关系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尽管有财产性,有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等,但作为法律关系还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故A项正确。B项是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D项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只有C项说法不正确。因为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既有合法行为,如合同,也有不合法的行为,如侵权行为。
【考生注意】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体系建立的基础,只有对该理论完全理解,才能形成学习民法的基本思路。对此,只要把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三要素和民事法律事实三个问题准确把握,即可自如对待类似考题。另外,注意命题题意,要求填写的是错误项。
32.★某报社在一篇报道中披露某女影星甲曾做过不光彩的事情,致使甲倍受歧视。甲因无法忍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跳楼自杀未遂,但造成终身残疾。该报社的行为()。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B.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C.侵害了甲的生命权D.侵害了甲的健康权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以及侵害相关人身权的认定。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属于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这些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作为隐私权的客体,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刺探、调查个人信息,干涉、监视私人活动,侵入、窥视私人领域以及非法公布、利用他人隐私等。报社作为新闻媒体,报道真实的事实是媒体的责任,但这种报道必须有限度,即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如果女影星的事情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女影星的隐私权就要受到限制。本题中并未指明女影星的“不光彩”事情牵涉公共利益,“不光彩”的事情是女影星不愿公开的,他人也不便知道,故报社的报道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选项A错;甲的自杀行为是对自己生命权的处分,甲的健康权受损是甲自己的行为所致,不是报社的报道行为本身,故选项C、D不符合要求。只有B项正确。
【考生注意】: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与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不同,报社的报道行为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但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当事人的自杀以及自杀未遂后造成的终身残疾,最终导致健康权受损。考生答题容易引起混淆的是本命题所问问题。
33.★★★在所附条件不成就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A.自动解除B.自始无效C.继续有效D.不生效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所谓解除(消灭)条件和延缓(停止)条件都是条件对该行为所产生的作用,是导致该行为生效还是终止效力。导致生效的条件成为延缓条件;导致失效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或不成就是指条件的内容(某种事实)是否发生,发生了即为成就,不发生就是不成就。如果附解除条件,所附条件不成就,意味着事实没有发生,原来的行为继续有效,故C项正确。如果条件成就,行为自动解除。因此,容易混淆的就是A项。B项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被撤销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D项是附延缓条件不成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考生注意】: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中的重要制度,理论理解有一定难度。对该问题,一定要结合实例。每年考试都要涉及。
34.下列权利中,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是()。
A.所有权B.名誉权C.肖像权D.用益物权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自然人和法人作为两大基本的民事主体,其享有的民事权利不同。专属于自然人享有的主要是人身权的内容。但我国民法规定的人身权主体也包括法人,法人享有的人身权仅限于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可见,本题备选答案中,只有C项肖像权符合要求。
【考生注意】所有权、用益物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所有主体都享有;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则是不同的主体享有的。如物质性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商标权的主体只能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只要把民事权利的内容搞清楚,权利主体即可确定。
35.★★★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亦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买卖合同中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
A.标的物交付时B.买方付清全部货款时C.合同生效时D.合同成立时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其标的物何时转移,不仅关乎买方是否获得该物,而且关乎标的物意外灭失后其风险的承担。为了充分实现私法自治,合同法允许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果未作约定,法律必然要加以规定。此题是合同法条文变相再现。《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A项正确。在后三项情形下,在B、C两项的情形下,只有当事人特别约定才可以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D项在简易交付条件下,根据法律特别规定,可以作为所有权转移时间。如甲、乙支前先行订立租赁电脑合同,乙作为承租人占有电脑,后两者又签订买卖该电脑合同,电脑所有权便自买卖电脑合同成立时转移。
【考生注意】本题只是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原则性规定,难度不大。所有权转移意味着风险也随之转移。这是法律明确规定。在掌握该项制度时,一定把法律特别规定情况下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厘清。(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36.★★★甲、乙二人同在山坡上放羊,乙的羊混入甲的羊群,甲不知,赶羊回家入圈。甲的行为属于()。
A.拾得遗失物B.获取不当得利C.无因管理D.侵权行为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当得利与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的区别。给一个实例,让考生判断适用的制度时,只要根据各项制度的构成要件即可作出。不当得利与这三项制度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主观态度和行为是否事实。拾得遗失物要求行为人主观知道“拾得”的法律意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有主观过错,即故意和过失。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要求管理人已经实施了管理行为。从本题所给事实看,“乙的羊群混入甲的羊群”和“甲不知”,这两个条件足以表明甲的行为不属于A、D项的拾得遗失物和侵权行为。甲只是“赶羊回家入圈”,并未实施管理,故不构成无因管理。甲“赶羊回家入圈”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不当得利的后果。故认定为B项获取不当得利。
【考生注意】:本题的陷阱在于所问问题,即“甲的行为”的理解。若不能明确“甲的行为”是指哪种行为,就会选错。该类题是为了考察考生分析问题的能力,首先要求把握相关制度之间的区别,其次是必须字斟句酌所给实例的语言表述,如“混入”就是关键性字眼。最后是注意所问的问题。如果变换所问问题,结论则完全不同。如问“甲的行为可能构成()”,则是多选题目。在复习该类型题时,一定要举一反三。
37.★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放弃继承与放弃受遗赠可采取的行为方式是()。
A.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
B.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
C.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
D.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只能采明示方式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放弃继承和放弃受遗赠行为的形式。由于继承、受遗赠都是单方行为,法律直接规定其行为表示形式的效力。对此,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从该条中可以总结出,放弃继承正与接受继承相对应,接受继承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相应地放弃继承只能以明示方式作出;接受遗赠刚好与接受继承相反,相应地放弃受遗赠可以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结合备选答案,只有C项正确。法律之所以对继承和受遗赠规定不同的行为方式,主要因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同。
【考生注意】该问题首次以选择题型出现,具有一定迷惑性,案例分析也遇到。仔细琢磨《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正确理解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接受遗赠和放弃受遗赠行为各自的法定表示方式,即便在案例分析中出现,也可迎刃而解。
正好相对,其意思表示方式由法律直接规定其效力。
38.★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下列发明创造中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是()。
A.饮料的配方B.转基因大豆的生产方法C.疾病治疗仪的制造方法D.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方法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不属于发明创造的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允许授权范围的,都不能授予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25条规定: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其中,植物和动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依此规定,A、D、C分别属于产品的方法发明,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范畴。只有D项相当于专利法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尽管把“诊断”改为“预防”,也同样不能授予专利权,故该项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对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的考查基本采此方式,不直接以法律规定的条文进行表述,而是用实例说明,这就增加了该类题的难度,只要在相应地辅导书中多注意所举例子足矣。该考点非常实用,将来还会出现。
39.★★甲创作一小说已发表;乙经甲同意,将该小说改编成戏剧剧本,也已发表;丙表演该戏剧并由丁音像公司制作成录像制品出售,丁应()。
A.只向甲付酬B.只向乙付酬C.只向丙付酬D.向甲、乙、丙付酬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中的获得报酬权。创作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是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乙征得同意取得甲作品中的改编权,乙将作为改编成戏剧剧本的作者享有改编剧本的著作权;表演他人作品的,应当征得剧本著作权人的同意,表演者对其所作的表演享有邻接权,邻接权人有许可他人制作录音录像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根据《著作权法》第39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40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本题中,甲是原作品著作权人,乙是改编作品著作权人,丙是表演者,丁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丁音像公司应当向甲、乙、丙支付报酬。故只有D项正确。
【考生注意】该题旨在考察考生对原创作品著作权的理解,只要以不同形式使用原创作品,就需要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该问题第一次出现,以后可能还以此种方式出题。
40.买卖合同不属于()。
A.双务合同B.不要式合同C.有偿合同D.实践性合同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买卖合同的特征。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是有特定含义的,其本质特征是转移物的所有权,对方支付价款。其转移的标的物一定是物,如果是技术,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处理,不属于买卖合同。在备选答案中,明显不属于买卖合同特征的就是D项,买卖合同当事人一经约定,合同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而不是等到实物交付。故正确答案是D项。
【考生注意】此题没有什么难度,只要对买卖合同和实践性合同有一个基本的理解即可。需要注意的是正确理解题意。买卖合同还可以与赠与合同比较出题。
31.下列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B.民事法律关系需具备主体、内容与客体三个要素C.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因合法行为而产生D.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存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法律关系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的关系,用马克思的话说,人与人的关系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尽管有财产性,有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等,但作为法律关系还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故A项正确。B项是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D项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只有C项说法不正确。因为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既有合法行为,如合同,也有不合法的行为,如侵权行为。
【考生注意】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体系建立的基础,只有对该理论完全理解,才能形成学习民法的基本思路。对此,只要把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三要素和民事法律事实三个问题准确把握,即可自如对待类似考题。另外,注意命题题意,要求填写的是错误项。
32.★某报社在一篇报道中披露某女影星甲曾做过不光彩的事情,致使甲倍受歧视。甲因无法忍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跳楼自杀未遂,但造成终身残疾。该报社的行为()。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B.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C.侵害了甲的生命权D.侵害了甲的健康权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以及侵害相关人身权的认定。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属于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这些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作为隐私权的客体,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刺探、调查个人信息,干涉、监视私人活动,侵入、窥视私人领域以及非法公布、利用他人隐私等。报社作为新闻媒体,报道真实的事实是媒体的责任,但这种报道必须有限度,即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如果女影星的事情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女影星的隐私权就要受到限制。本题中并未指明女影星的“不光彩”事情牵涉公共利益,“不光彩”的事情是女影星不愿公开的,他人也不便知道,故报社的报道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选项A错;甲的自杀行为是对自己生命权的处分,甲的健康权受损是甲自己的行为所致,不是报社的报道行为本身,故选项C、D不符合要求。只有B项正确。
【考生注意】: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与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不同,报社的报道行为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但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当事人的自杀以及自杀未遂后造成的终身残疾,最终导致健康权受损。考生答题容易引起混淆的是本命题所问问题。
33.★★★在所附条件不成就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A.自动解除B.自始无效C.继续有效D.不生效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所谓解除(消灭)条件和延缓(停止)条件都是条件对该行为所产生的作用,是导致该行为生效还是终止效力。导致生效的条件成为延缓条件;导致失效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或不成就是指条件的内容(某种事实)是否发生,发生了即为成就,不发生就是不成就。如果附解除条件,所附条件不成就,意味着事实没有发生,原来的行为继续有效,故C项正确。如果条件成就,行为自动解除。因此,容易混淆的就是A项。B项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被撤销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D项是附延缓条件不成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考生注意】: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中的重要制度,理论理解有一定难度。对该问题,一定要结合实例。每年考试都要涉及。
34.下列权利中,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是()。
A.所有权B.名誉权C.肖像权D.用益物权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自然人和法人作为两大基本的民事主体,其享有的民事权利不同。专属于自然人享有的主要是人身权的内容。但我国民法规定的人身权主体也包括法人,法人享有的人身权仅限于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可见,本题备选答案中,只有C项肖像权符合要求。
【考生注意】所有权、用益物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所有主体都享有;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则是不同的主体享有的。如物质性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商标权的主体只能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只要把民事权利的内容搞清楚,权利主体即可确定。
35.★★★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亦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买卖合同中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
A.标的物交付时B.买方付清全部货款时C.合同生效时D.合同成立时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其标的物何时转移,不仅关乎买方是否获得该物,而且关乎标的物意外灭失后其风险的承担。为了充分实现私法自治,合同法允许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果未作约定,法律必然要加以规定。此题是合同法条文变相再现。《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A项正确。在后三项情形下,在B、C两项的情形下,只有当事人特别约定才可以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D项在简易交付条件下,根据法律特别规定,可以作为所有权转移时间。如甲、乙支前先行订立租赁电脑合同,乙作为承租人占有电脑,后两者又签订买卖该电脑合同,电脑所有权便自买卖电脑合同成立时转移。
【考生注意】本题只是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原则性规定,难度不大。所有权转移意味着风险也随之转移。这是法律明确规定。在掌握该项制度时,一定把法律特别规定情况下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厘清。(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36.★★★甲、乙二人同在山坡上放羊,乙的羊混入甲的羊群,甲不知,赶羊回家入圈。甲的行为属于()。
A.拾得遗失物B.获取不当得利C.无因管理D.侵权行为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当得利与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的区别。给一个实例,让考生判断适用的制度时,只要根据各项制度的构成要件即可作出。不当得利与这三项制度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主观态度和行为是否事实。拾得遗失物要求行为人主观知道“拾得”的法律意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有主观过错,即故意和过失。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要求管理人已经实施了管理行为。从本题所给事实看,“乙的羊群混入甲的羊群”和“甲不知”,这两个条件足以表明甲的行为不属于A、D项的拾得遗失物和侵权行为。甲只是“赶羊回家入圈”,并未实施管理,故不构成无因管理。甲“赶羊回家入圈”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不当得利的后果。故认定为B项获取不当得利。
【考生注意】:本题的陷阱在于所问问题,即“甲的行为”的理解。若不能明确“甲的行为”是指哪种行为,就会选错。该类题是为了考察考生分析问题的能力,首先要求把握相关制度之间的区别,其次是必须字斟句酌所给实例的语言表述,如“混入”就是关键性字眼。最后是注意所问的问题。如果变换所问问题,结论则完全不同。如问“甲的行为可能构成()”,则是多选题目。在复习该类型题时,一定要举一反三。
37.★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放弃继承与放弃受遗赠可采取的行为方式是()。
A.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
B.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
C.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
D.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只能采明示方式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放弃继承和放弃受遗赠行为的形式。由于继承、受遗赠都是单方行为,法律直接规定其行为表示形式的效力。对此,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从该条中可以总结出,放弃继承正与接受继承相对应,接受继承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相应地放弃继承只能以明示方式作出;接受遗赠刚好与接受继承相反,相应地放弃受遗赠可以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结合备选答案,只有C项正确。法律之所以对继承和受遗赠规定不同的行为方式,主要因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同。
【考生注意】该问题首次以选择题型出现,具有一定迷惑性,案例分析也遇到。仔细琢磨《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正确理解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接受遗赠和放弃受遗赠行为各自的法定表示方式,即便在案例分析中出现,也可迎刃而解。
正好相对,其意思表示方式由法律直接规定其效力。
38.★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下列发明创造中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是()。
A.饮料的配方B.转基因大豆的生产方法C.疾病治疗仪的制造方法D.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方法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不属于发明创造的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允许授权范围的,都不能授予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25条规定: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其中,植物和动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依此规定,A、D、C分别属于产品的方法发明,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范畴。只有D项相当于专利法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尽管把“诊断”改为“预防”,也同样不能授予专利权,故该项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对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的考查基本采此方式,不直接以法律规定的条文进行表述,而是用实例说明,这就增加了该类题的难度,只要在相应地辅导书中多注意所举例子足矣。该考点非常实用,将来还会出现。
39.★★甲创作一小说已发表;乙经甲同意,将该小说改编成戏剧剧本,也已发表;丙表演该戏剧并由丁音像公司制作成录像制品出售,丁应()。
A.只向甲付酬B.只向乙付酬C.只向丙付酬D.向甲、乙、丙付酬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中的获得报酬权。创作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是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乙征得同意取得甲作品中的改编权,乙将作为改编成戏剧剧本的作者享有改编剧本的著作权;表演他人作品的,应当征得剧本著作权人的同意,表演者对其所作的表演享有邻接权,邻接权人有许可他人制作录音录像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根据《著作权法》第39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40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本题中,甲是原作品著作权人,乙是改编作品著作权人,丙是表演者,丁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丁音像公司应当向甲、乙、丙支付报酬。故只有D项正确。
【考生注意】该题旨在考察考生对原创作品著作权的理解,只要以不同形式使用原创作品,就需要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该问题第一次出现,以后可能还以此种方式出题。
40.买卖合同不属于()。
A.双务合同B.不要式合同C.有偿合同D.实践性合同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买卖合同的特征。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是有特定含义的,其本质特征是转移物的所有权,对方支付价款。其转移的标的物一定是物,如果是技术,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处理,不属于买卖合同。在备选答案中,明显不属于买卖合同特征的就是D项,买卖合同当事人一经约定,合同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而不是等到实物交付。故正确答案是D项。
【考生注意】此题没有什么难度,只要对买卖合同和实践性合同有一个基本的理解即可。需要注意的是正确理解题意。买卖合同还可以与赠与合同比较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