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2002年全国联考法理学真题及解析

2007年05月31日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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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
    
    1、权利和义务的根本区别在于()
    
    A、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B、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义务则是由法律规定的;
    
    C、权利对于一切人都是平等的,义务则因人而异;
    
    D、权利应当享有,义务可以放弃;
    
    【答案】A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权利和义务的根本区别
    
    【考点分析】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义务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法律责任。公民的权利是否行使,取决于公民个人的意愿,公民既可以享受,也可以放弃。公民对义务的履行不得取舍,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公民对国家或社会以及他人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权利和义务的根本区别在于: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权利体现自主性,义务体现强制性。
    
    四、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简述法的指引作用的种类。
    
    【答案要点】指引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起到导向、引路作用。其对象是每人自己的行为。法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它不同于个别指引。个别指引是通过一个
    
    具体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进行指引,个别指引虽然针对性强、很具体,但完全依赖于个别指引,则存在这样一些缺点:在时间、精力和经济上会带来浪费;不适应系统化的社会管理需要;偶然性、个别性因素太大,缺乏统一性;缺乏确定性、安全感,因而容易导致人们的不稳定心理,等等。规范指引虽然很抽象,存在针对性弱的一面,但是它能克服个别指引的上述缺点。它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率的优势,是建立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条件和手段。法的指引根据不同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法的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可以将法的指引作用分为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根据法律的构成要素,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等。
    
    2、简述法律制定的特征。
    
    【答案要点】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法律制定有如下特征:(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如果我们对现代国家的职能从结构上进行分析,就会发现它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的职能,而立法职能主要是通过法律制定活动而实现的。法律制定是其他两项国家职能实现的前提和依据。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的一项专有活动,它只能由有权制定法律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来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这项职权。(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和国有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由于现代国家管理的复杂性,仅由立法机关进行法律制定,难以应付不断变化的社会情况,因此需要通过授权立法来行使制定法律的权力,但授权立法要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和充足的授权理由。立法机关的法律制定活动必须居于主导地位,授权立法只能居于次要地位。(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法律制定是一个系统化的综合性活动,它不仅包括对新的法律规范的创立活动,而且也包括对已有的法律规定进行补充、修改甚至废止这样的活动,还包括对那些属于其他类型的社会规范进行法律认可,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定结构。 (4)法律的制定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法律制定不是个人意志的体现,而是人民意志的表达、反映和集中的过程,因此,为使民意能够正常地表达,多数国家都为立法活动设计了职权范围和程序。立法者必须依程序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