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2001年法硕联考法制史真题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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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中国法制史)
一、填空题(本题共2小题、4空,每空1分,满分4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 );周有乱政,而作( )”。
【答案】汤刑、九刑
【考点分析】这句话是晋国的叔向在反对郑国子产“铸刑书”公布成文法时候提到的。《汤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狭义是商朝的刑罚手段。从文献记载上看,《汤刑》是商代的带有习惯法性质一个刑事法律,整个商代一直适用。《吕氏春秋·孝行》中说,传说商汤制定的汤刑有300条之多,最重的是“不孝”罪。《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总之,在继承夏朝法制的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已取得了长足进展。20世纪初期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较为完备。“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周朝初年制定的刑书。《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逸周书》也有相关记载,其具体内容不可考。二是指西周的刑罚,即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称“九刑“。“九刑”根据世轻世重的时代需要,曾进行过多次修改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商周时期的立法,“汤刑“是商朝的基本法律,“九刑”是周初所制定的刑书。
2、在清朝,( )是中央主审机关,( )是中央监察机关。
【答案】:刑部、督察院
【考点分析】 清朝的主要司法体制承袭明朝,在中央由刑部、大理寺和督察院三个主要司法机构,组成中央“三法司”,清代刑部是职权最重、也是最受朝廷重视的司法机构,按照《大清会典》的规定,其职责主要有:皇帝之下行使国家的主要审判权并负责办理每年秋审和朝审工作,作为主要机构主持或者参与国家的主要立法,以及负责全国的司法行政工作。清代的督察院是国家的最高监察机关,对司法官员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是督察院的职能之一。大理寺是负责案件复核的“慎刑机构”,清代三法司都听命于皇帝,既相互分工,又相互制约的中央最高司法机关。
【考生注意】:清承明制,明清的司法机关及其职能与唐宋时期不同,在中央,刑部院、寺三法司分别主审判、监督和复核,三法司既有分工又有配合,共同完成司法使命。但清朝的高度发展的中央集权和封建专制决定了天下司法权的重心在于刑部,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
二、判断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填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所谓“殷彝”,指的是商朝的法律。
【答案】:√
【考点分析】:《尚书·康诰》:“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其中“殷彝”即商朝的某些法律,是指西周初年为了更好的统治被征服的殷商遗民,西周统治者还从商朝法律中传承了不与周朝法律相冲突的适合周朝统治的法律,但这些法律只能适用于商朝遗民集中的地方,不是在全社会适用。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西周统治者政治统治艺术的成熟,沿用商朝的法律,有利于统治商族遗民。
2、汉朝以律、令、格、式为基本的法律形式。
【答案】:×
【考点分析】:两汉时期,以律、令、科、比为基本的法律形式。“律”是国家的常规法典,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普遍的适用性;“令”是皇帝随时颁布的诏令,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科”又称“科条”,是法律条款的概称。但“科”必须经过皇帝批准颁行之后,才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比”指典型的案例,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采用可以比照判决的典型案例,进行司法审判,它也是较“律”更为灵活 的一种法律形式。唐朝以律令、格、式为基本的法律形式。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汉朝的基本的法律形式,它与唐不同,唐以后格、式成为律令之后的基本法律形式。
3、"八议"制度的正式确立始于《北齐律》。
【答案】:×
【考点分析】: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豪门世族集团的势力日益膨胀,享有经济和政治特权,与这种状况相适应,维护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制度――“八议和官当”制度,正式写入法律。
八议制度源与西周时期的“八辟之法”。三国曹魏新律开始将“八议”载入律文,以后历代法律均沿袭不改。“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高级人物犯罪,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应将所犯罪状及应议情况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犯流罪以下可以减等处刑。十恶“重罪”除外。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 、议宾。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门阀世族的司法特权的法律制度。(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4、在汉朝,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称为“诏狱”。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汉代的司法审判制度,汉代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为了控制司法权、防止司法舞弊的现象的发生,汉朝皇帝经常制诏移送给作为中央司法审判长官的廷尉,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重大案件,即所谓“诏狱”。故本题正确。
【考生注意】:“诏狱”是汉代司法审判主要特点之一,说明皇帝控制司法权的倾向进一步加强。
5、唐朝末期,法律上已经确立了“刺配刑”。
【答案】:×
【考点分析】:刺配是宋代配役刑的一种,即对罪犯处刺字然后发配边远地区指定场所,充军役或者服其他劳役,始创之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宋代沿袭并有发展。宋太祖为宽贷死罪而正式确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而且杖脊,是对特定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文献通考·刑考》:“既杖其背,又配其人,且刺其面,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刺”是刺字,“配”是指流刑的配役,分为军役和劳役。刺配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宋初刺配并非常行之法,宋刑统也无此规定,但仁宗以后渐成常制。正式确立刺配刑在宋代,而非本题所说的唐朝,元明清均沿袭宋制,但又有所变化,清末法制改革时废止。
【考生注意】:“刺配”是刺配流三刑并用,源于后晋,法律确立于宋朝,宋初为法外之刑,其适用是为弥补推行折杖法后死刑于配役刑间刑差太大的弊端,宋仁宗后最终确立,而且宋代刺配刑规定细密而详尽,反映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
6、元朝曾在法律上将境内之民分为高下四等,以实施同罪异罚的原则。
【答案】:√
【考点分析】:元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蒙古族入主中原并建立起来的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封建君主专制国家。蒙古贵族将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政策法律化,公开以法律形式,依据不同民族,把境内居民分为四等:蒙古族人社会地位最优越,色目人(包括西夏、回回西域人)次之,汉人(原金国统治下的汉人和契丹、女真人)再次,南人(元南宋统治下的民众)最低,并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蒙汉族犯罪,同罪异罚,蒙古统治者公开实行此政策,目的是保障蒙古民族的法律特权,实行分而治之的统治方略。
【考生注意】:在中国法制史上公开以法律形式确定民族不平等,除元代之外并不多见,充分体现了蒙古贵族领主阶级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立法思想,在其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上也形成了有别于其他王朝法律的特点。
7、清末的变法修律活动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答案】:√
【考点分析】:清末十年变法修律在沈家本等主持下,起草制定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各部门法律、法规草案,在这些立法活动中,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的出现在客观上改变了中国古代数千年相传的“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于程序法之间的区别,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由此被打破,同时由于修律过程中,大量引进近现代资本主义的法律学说、法律制度和法律技术、术语,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作为中华法系的“母法”的传统法律制度已被迫发生根本的变化,导致在世界法制史上曾经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开始走向解体。
【考生注意】:清末变法修律使传统法律的编纂形式、内容、特点等以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直接导致中华法系的解体。
8、1912年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国家政体问题上,改责任内阁制为总统制。
【答案】:×
【考点分析】: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在辛亥革命后南北议和过程中制定的,前2次起草会议所定草案继续沿用《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的总统共和制,2月上旬议和即将告成,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依前议要辞去临时大总统的职位,而由袁世凯接任,为了以法律手段防止袁世凯擅权,临时参议院于1912年审议时决定将原来的总统共和制改为责任内阁制,但仍就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体,故本题错误。
【考生注意】:《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由原来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是当时政局急剧变化的表现,革命党人为了以法律维护资本主义民主共和制度,保卫辛亥革命的果实而设立这个法律防线,以防止袁世凯独裁和篡权。
9、1929年至1930年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
【答案】:√
【考点分析】:中国古代的法律的主要特点是“诸法合体”,民事法律规范往往在刑事法典中加以规定。从近代的清末修律开始,才接受现代的“民法”含义,开始制定民法的尝试,《大清民律草案》完成以后不久爆发了武昌起义,因此这部法律未及颁行。其后北洋政府的修订法律馆于1925年至1926年陆续起草,产生了我国近代第二部民律草案,但由于时局混乱,该草案未能由国会正式审议通过,故始终未能作为正式法典颁行,只是由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作为条例援用。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民政府立法院开始民法典起草工作,采取国际通行的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即只编撰统一的民法典,不编撰完整的商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是在继承清末和北洋政府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并吸收大陆法系民事立法原则,自1929年到1931年采取分编起草、分别通过的方式,它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225条,该部民法典采取国家主义的原则,强调对私人利益的保护是有条件的,对旧民律草案作了较多的修改,维护封建地主阶级和买办阶级的特殊利益,但仍保留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这部民法典的产生改变了我国过去没有单独的民法典、民事法律规范依附于刑罚典中的局面,它使民事和刑事法律规范彻底分开。《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独立完整的民法典。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立法,《中华民国民法》是在清末《民律草案》和北洋政府的《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完成的,后两者因时局混乱或者政权更迭,均未能颁行。(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10、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随即颁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
【答案】:×
【考点分析】: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2月1日公布实施,它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一部土地法。规定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对于没收的土地财产分配办法以及土地所有权问题,但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干扰,这部土地法的规定也体现了“左倾”倾向,如在土地分配上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块田”的政策,这些错误后来陆续得到纠正。1947年10月10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16条,其主要内容有:宣布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规定土地改革必须遵守的原则、土地分配办法、土地所有权、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构以及保护工商业原则。《中国土地法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20多年的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它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对保障解放战争胜利和全国统一起了决定性作用。
【考生注意】:《中国土地法大纲》是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它不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制定。注意其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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