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2002年法硕联考法制史真题及解析

2007年05月30日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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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真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4.“重罪十条”首次规定于()
   
    A.《晋律》B.(魏律)C.《唐律》D.《北齐律》
   
    【答案】 D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事立法。“重罪十条”是对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具体是指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魏晋南北朝时,中国处于大分裂的割据状态,政权更替频繁,各种社会矛盾复杂尖锐,各政权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和皇权至高无上的地位,制定了“谋反”、“大逆”等政治性罪名,作为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而且,由汉代开始的封建法典儒家化在此时期进一步发展,违反封建伦常的“不孝”、“不义”等罪名出现,到北齐修律时,又加强对紊乱纲常关系的犯罪的镇压,以及不道等恶性刑事犯罪的镇压,由此,首次形成了“重罪十条”的法律规定。
   
    【考生注意】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走向儒家化的重要的时期,中国社会后来许多法律制度在此一阶段产生并开始成熟定型,并为后来的历代法典所继受。如 隋代的“十恶”罪名的规定,就是对北齐“重罪十条”的继承发展。因此,此阶段的法律制度应当予以相当的重视。
   
    5.将廷尉改为大理寺是在( )。
   
    A.秦代B. 晋代C.北齐D.北宋
   
    【答案】 C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制度的新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构基本沿用汉制。但到北齐时,中央司法机关发生了变化,不但组织机构进一步扩大,名称也由“廷尉”改为“大理寺”,由大理寺卿和少卿担任正副长官。
   
    【考生注意】 中国几千年的法制历史发展从未中断,其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各个历史时期法制的内在联系,但不同历史时期,法制又有各自的特色和发展。在中央司法机关的设置上,既有沿革,又有创新。夏朝中央司法机关称为大理,商、周则为大司寇,到秦朝改设廷尉,掌管司法,北齐正式改廷尉为大理寺,唐时以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为中央司法机关,其中大理寺是中央最高的审判机关,刑部则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除掌司法政令外,还有复核大理寺流刑以下及州、县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的职能,御史台则既是中央行政监察机关,又是中央法律监督部门,为中央三大司法机关之一。元朝中央司法机关为大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宣政院;明清时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中央司法机关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称三法司。其中刑部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掌复核,督察院负责法律监督。到清末修律时,刑部改称法部,掌司法行政,大理寺改称大理院,是专门负责中央司法审判的机关。(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6.西周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分为( )。
   
    A.非眚与眚B.非终与唯终C.误与故D.不端与端为
   
    【答案】 A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西周的刑罚适用原则。西周在总结夏商运用刑罚的经验基础上,逐渐形成比较可信比较系统的刑法适用原则,对后世的刑法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分即为一例。《尚书·康诰》中说:“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眚”意为过失,“非眚”意即故意。此句之意即,适用刑罚时,虽是小罪,但却是由于故意,或者是惯犯,就不可不杀;反之,犯罪虽重大,但不是惯犯,又系出于过失,或不可抗御的自然灾害的影响,就不可处死。这一原则表明了西周在定罪量刑时注重对犯罪者的主观动机等方面的考虑,是西周慎刑思想的一种表现,同时也反映了当时的刑事立法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考生注意】 考生注意区别“非眚、眚”与“惟终、非终”。偶犯为“非终”,惯犯为“惟终”,前者是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分,后者是对惯犯与偶犯的区分。
   
    7.《唐律疏议》指的是( )。
   
    A.《武德律》 B.《贞观律》C.《永徽律》D.《开元律》
   
    【答案】 C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唐朝的立法概况。《唐律疏议》系《永徽律》及其注解全书。唐高宗时,以《武德律》、《贞观律》为蓝本,修订了《永徽律》十二篇,于永徽二年颁行全国。为了适用科举考试明法科的需要,唐高宗又命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进行注释。长孙无忌等人因而对律典的立法原则进行了阐明,并对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解,附之律文之后,称作“疏议”。疏议经高宗批准后颁行全国,具有与律文同等效力。律与疏共称为“永徽律疏”,到元代被称之为“唐律疏议”。这是我国保存至今最古、最完整的封建法典。
   
    【考生注意】 唐初统治者鉴于隋朝因暴政滥刑导致灭亡的教训,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唐朝前期的立法活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唐高祖制定《武德律》,为唐代立法的开端。第二阶段,唐太宗制定《贞观律》,奠定了唐律的基础。第三阶段,唐高宗制定《永徽律》和《永徽律疏》,后世称为“唐律疏议”,它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具有影响力的代表性法典,成为宋元明清历代制定和解释法律的蓝本,并对当时中国周围的国家,如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法律发生过重大影响,是我们今天了解和研究中国古代乃至东亚国家古代法律的基本史料。历年来都是考试的热点。
   
    8.编敕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形成于( )。
   
    A.隋代B.唐代C.宋代D.明代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宋代的法典编篡体例。答案是C。所谓敕是指皇帝在特定的时间,针对特定的人和事所发布的命令。将散敕进行整理,删定,分门别类地汇编,并颁行于天下,使之成为具有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形式,这种活动就叫编敕。宋沿用唐朝编敕的传统,并使之成为了一项必要且经常的立法活动。宋朝的编敕具有以下特点:编敕活动极为频繁;国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详定编敕所;所编编敕不再局限于刑事领域;法律地位一直不断提高,由宋初的编敕对《宋刑统》这一国家律典起补充作用,到后来发展到律敕并行,王安石变法时及之后,发展到以敕代律;大量民事,经济方面的立法以编敕形式颁行于天下等。律、敕并行、以敕代律,既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又发挥了法律的灵活性。但也导致了法令不一,律、敕相互矛盾,产生了破坏法制秩序的消极影响。
   
    【考生注意】两宋时期,社会政治经济急剧变化,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统治者长期面临着严惩的危机。律典的稳定性很难适应急剧变化的社会的需要,因此,为了便于处理众多突发事件,富于灵活性的敕地位上升,编敕也就成为此一时期重要的法律形式。宋朝编敕的发展,是其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立法上加强的体现。
   
    9.中国古代的充军刑创设于( )。
   
    A.两晋B.唐代C.宋代D.明代
   
    【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明朝时期的刑罚制度。答案是 D
   
    充军刑源于秦的谪戍和汉的罪人戍边。唐有加役流,无充军之制,宋代于流罪配役之外,其罪重者,刺字、舂杖、发配。但作为正式刑种出现是在明代。明初由于边境卫所需要充实士兵,于是将犯死刑应减等者,发配边远充军,后成定制,成为重刑苦役制度。这是一种近似流刑但又比流刑重的刑罚,《明史·刑法志》将其列入流刑的重刑。充军刑在明代甚为盛行,《大明律》中规定充军的条文有几十条,此外还颁行了专门的充军条例。充军的地方分为附近(发二千里)、近边(发二千五百里)、边远(发三千里)、极边、烟瘴(俱发四千里)等,充军适用的对象从军人犯罪后来扩大到普通百姓、贩卖私盐、搅扰商税者,甚至放牧牲畜践踏庄稼者,也以充军发落。充军犯人根据身份在戊地或服劳役,或充当军士。充军期限分为“终身”(即本人身死为止),以及“永远”(即罪犯本人死亡后子孙亲属仍需继续充军,直到断子绝孙才算执行完毕)。
   
    【考生注意】充军:充指补充军伍,军指分屯边防,是中国古代将罪犯遣送边远地区服役的终身刑或永远刑,被列入流刑的重刑。流刑是将罪犯遣送到指定地区强制劳役,不准擅自回乡的刑罚,北齐、北周开始列入五刑之一,是介于徒刑和死刑之间的刑种。明代流刑分三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有附加刑并附赎刑,其重者为充军。
   
    徒刑是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自由并强制罪犯从事劳役的刑罚。北周开始正式以徒刑为名列入五刑之一,沿用至清。(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10.元代中央主审机构是( )。
   
    A.枢密院B.大理寺C.审刑院D.刑部
   
    【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元朝的中央司法机构。答案是D
   
    元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大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宣政院等组成。大宗正府主管蒙古王公贵族的犯罪案件。刑部既是元朝中央的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又是最高审判机关,主管除蒙古贵族、僧侣、军官犯罪以外的刑事案件审理及冤、疑案的复审和死刑复核、录囚等职责。御史台为中央监察机关,但对大宗正府没有监察权。宣政院为全国最高宗教管理机关与宗教审判机关,主管重大的僧侣案件和僧俗纠纷案件。在元朝,并没有设立大理寺,枢密院的职责是专掌军政管理。审刑院是宋代设立的中央司法机关,元未沿用。
   
    【考生注意】 中国几千年的法制历史发从未中断,其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各个历史时期法制的内在联系,但不同历史时期,法制又有各自的特色和发展。在中央司法机关的设置上,既有沿革,又有创新。先秦时,中央司法机关称大司寇,到秦朝改设廷尉掌管司法,北齐正式改廷尉为大理寺,唐时以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为中央司法机关,其中大理寺是中央最高的审判机关,刑部则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除掌司法政令外,还复核大理寺流刑以下及州、县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御史台则既是中央监察机关,又是三大司法机关之一。元朝中央司法机关为大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宣政院;明清时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这样中央司法机关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称三法司。其中刑部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掌复核。到清末修律时,刑部改称法部,掌司法行政,大理寺改称大理院,是中央审判机关。
   
    11.汉《九章律》增加的三篇是( )。
   
    A.杂、兴、厩B.户、兴、厩
   
    C.户、兴、囚D.户、兴、讼
   
    【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汉初的法典编篡情况。答案是B。汉《九章律》是汉朝最重要的一部法典,为汉律之核心,通常所说的汉律即指《九章律》。汉朝立国后,高祖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故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即所谓《九章律》。它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吸收了秦律中合乎当时统治需要的部分加以编纂,在《法经》《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3篇而成。
   
    【考生注意】在中国古代,各政权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篡。法典编篡体例虽有沿袭,但不同时期的法典编篡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立法技术的不同而更趋于完善。历代法典在篇章数目、名称上,也多有变化。考生应对这些古代法典多加留意。
   
    12.在秦代“子盗父母”、“父母擅刑”属于( )。
   
    A.公罪B.私罪C.公室告D.非公室告
   
    【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秦代的诉讼制度。答案是 D
   
    秦朝将自诉案件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两种。所谓“公室告”是指“贼杀伤、盗它人”,即控告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他人盗窃、杀人、伤害等行为的案件。所谓“非公室告”是指“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即控告子女盗取自己的财产或家长刑杀伤害子女奴妾等行为的案件。凡属“公室告”者,司法机关必须受理,不得拒绝。凡属“非公室告”者,司法机关不予受理;如当事人坚持控告,则告者有罪。“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划分,是封建尊卑伦理关系和主奴等级关系在诉讼制度上的反映。
   
    【考生注意】考生注意“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划分标准和法律后果。
   
    13.清代中央的司法主审机关是( )
   
    A.大理寺B.刑部C.法部D.最高法院
   
    【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清代的司法机构。答案是 B
   
    清朝的中央司法机关是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组成的三法司。刑部“掌天下刑罚之政令”,主要职责是审核地方上的重案,京师发生的笞杖以上是“现审案件”以及处理地方上诉案件与秋审事宜等,是最重要的中央审判机关。大理寺“掌平天下之刑名”,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也主持热审案件。都察院“掌司风纪,察中外百司之职责”主要职责是监察吏治,同时负有监督刑部、大理寺之责,如刑部、大理寺发生严重错误,可提出纠弹,亦可参加重大案件的会审。
   
    【考生注意】 考生注意中央司法机关历代的沿革和职掌的变化,特别是勿将大理寺的职责与刑部的职责相混淆。先秦时,中央司法机关称大司寇,到秦朝改设廷尉掌管司法,北齐正式改廷尉为大理寺,唐时以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为中央司法机关,其中大理寺是中央最高的审判机关,刑部则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还复核大理寺流刑以下及州、县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元朝不设大理寺,中央司法机关为大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宣政院;明清时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中央司法机关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称三法司。其中刑部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掌复核。清末修律时,刑部改称法部,掌司法行政,大理寺改称大理院,是中央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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