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各方培养资源 促进研究生教育多样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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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必须由教育部与中科院、科技部、财政部和人事部等部门相互协调沟通,以促进研究生教育与科技、经济紧密结合为出发点,在国家层面上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并由政府有关部门出面进行协调,以积极引导和鼓励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集团之间协作,共同培养高质量的多样化的创新型人才。
优化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在这方面,德国的经验尤其值得我国借鉴。德国在大学外建立了强大的公共研究机构,如德国的马普学会和弗朗霍夫协会等。这些科研机构通过与大学共同创办研究生院参与研究生教育。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德国的职称评聘制度规定,大学以外的任何科研机构都没有聘任教授的权利。因此政府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要想取得教授职称,就必须与大学合作,并受大学的聘任承担研究生的教学和科研指导等培养工作,而且只有大学拥有博士学位授予权,这就从制度上保障了大学成为研究生教育的主体。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为了改变我国研究生教育资源分散的局面,我国在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学位点审批、科研经费投入等方面应继续加大力度,向设有研究生院的大学和科研院所倾斜。
在研究生院内设置专门的常设管理机构及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目前,有一些科研院所把研究生基础课阶段的学习就近安排到大学,并希望他们参与大学的学术和校园文化活动。但大学很难将这些学生当成自己的学生来管理,学生的学习完全靠自觉。为了搭建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集团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平台,可以考虑在研究生教育经验丰富的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研究生院内,组建由大学及相关科研院所和企业各自派员、共同参与的专门机构,负责集中管理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具体事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如把开展与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情况列入大学和科研院所招生规模的重要参考指标,并作为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建立流动开放的人事聘任制度以实现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间的职务互聘和人员流动;建立重点项目联合申报与优先资助制度等。
切实采取措施在研究生招生、培养与学位授予等各个环节加强合作。研究生招生计划中应保证有一定比例的涉及联合培养的指标,大学可以和与之签有协议的科研院所和企业联合招生。由于研究生培养的周期较长,具有较大的滞后性,应充分发挥大学研究生培养的主导作用,由大学牵头,与多个行业的科研院所(包括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院所)和企业集团合作,共同制订包括本行业短(5年内)、中(5至10年)、长(10至15年)期高层次人才需求预测的研究生培养规划,并据此分别签订若干份多边或双边有法律约束力的培养协议来具体落实这一规划。如大学和科研院所可在企业的高级研发人员中遴选导师,企业导师享受大学和科研院所导师的同等学术待遇;合作各方应共同制订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培养计划,在专业课程的设置上,既要考虑学科体系自身的内在逻辑,又要考虑生产实践的要求;在整个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课程教学和学位授予在大学或科研院所进行,学位论文工作可由企业导师独立指导或与大学导师联合指导,甚至论文答辩也可以在企业内完成。
通过以上途径明确研究生培养主体的分工及加强其合作,可以使研究生的培养不再局限于有限的校内资源,不再简单地停留在学术性人才培养的层面上,而是在更开阔的视野下重新审视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思路,在更广阔的平台上凝聚社会资源,放大组合优势,优化培养模式,打破条块分割的旧体制和力量分散的旧格局,走出多元化发展研究生教育的新路子,为研究生的培养及重大项目的联合攻关提供全新的组织形式及灵活的运行机制,以促进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
(作者 武汉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殷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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