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2005年全国联考民法学真题及解析3
2007年06月04日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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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下列事实不能引起不当得利之债的有()。
A.养子女给付生父母赡养费用B.明知不欠他人欠款而为给付C.提前偿还所欠他人债务D.为履行合同而支付对方金钱,后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
【答案】AB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当得利之债的认定。根据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本题备选答案中,A项养子女给付生父母赡养费属于履行道义上的义务,欠缺没有法律根据的条件。B项明知不欠他人欠款而为给付,表明给付一方并为因此而受损失,另一方得利不构成不当得利。C项提前偿还所欠他人债务,也有合同根据在先,借款合同是允许提前清偿的。D项为履行合同而支付对方金钱,后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这表明一方得到的金钱便失去了法律根据,没有根据取得利益,另一方受损,故成立不当得利。因此,ABC符合题意要求。
【考生注意】本题的陷阱在题干中的“不能引起不当得利之债”的认识。其中容易误选的是B项明知而为给付。没有任何义务而为给付是无偿的捐赠行为,可以构成赠与,故意减少自己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其所受了损失。这些备选答案都是常举的例子,只要细心,该题不难解。
52.★★★某甲和某乙签订一份租房协议,协议约定:如果甲之子在一年内出国,则甲将房租给乙居住。这一民事法律行为()。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D.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B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认定及其效力。甲、乙订立租房协议,但不能马上生效,得等到甲之子出国,空出的房子才能提供给乙租用。甲之子何时出国,处于不确定状态,但该事实直接影响着甲乙所立合同的效力。甲和乙的租房合同符合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该租房合同事实上存在,表明该法律行为成立,但由于条件尚未成就(甲之子未出国),表明该行为尚未生效。综上述,本题的答案应当是BC。需要说明的是,高等教育出版社于2005年6月出版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大纲》附录中所给的答案却包括了D项。即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笔者不太同意该看法。因为,期限与条件的要求和效力不同。期限具有必然性,条件具有或然性,如果说同一法律行为所附的事实既是必然的,又是或然的,岂不矛盾。本题租房协议效力的决定性因素不是一年,而是是否能够出国这一或然性事实。如果过了一年,甲之子才出国,租房合同也不生效,不生效的决定性条件是一年内没有出国,而不是一年期限届满。另外,所附期限在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时,要么生效,要么失效,而非不生效。如甲乙房屋租赁合同订立一年后生效,该一年当然是附期限,即始期;如果说租房合同为一年,该一年也是附期限,即终期,期限到来,租赁合同解除。附期限的目的是决定合同的生效或失效,它决定合同不生效没有意义。如果说本题题干作以下表述,即“如果甲之子一年内出国,则甲将房租给乙居住,租期一年。”这样的话,可以说该行为既附条件,也附期限。所以,本题答案未选D项。
【考生注意】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理论对具体法条的概括。仅2005年,就出现单选、多选和简答题,合计占8分。其重要性程度不言而喻。(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53.★★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的是()。
A.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的B.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C.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D.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答案】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判决离婚的理由。判决离婚是指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先行调解,调解无效,应当判决。《婚姻》第32条规定了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该规定,A项分居满一年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排除。其他三项属于准予离婚的情形。故答案应为BCD。
【考生注意】婚姻家庭制度是2005年《大纲》新增加的内容。考试占3分,内容是离婚理由和可撤销婚姻理由。
54.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
A.林木B.文物C.著作权D.宅基地使用权
【答案】A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合法性决定必须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才能作为遗产。按照《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其他合法财产。根据该规定,A项林木、B项文物都可以作为遗产。C项著作权,只能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遗产,而著作人身权不能作为遗产,故该项不符合题意。D项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权利。因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和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后,如宅基地上没有建造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继承。可见,只有AB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可以作为遗产范围的还包括股票、债券、股份及担保物权、个人承包所得的收益、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赔偿金等。不能作为遗产的包括:肖像权、名誉权以及专属于被继承人的债权、个人承包经营权等。
5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物权法定B.一物一权C.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D.物权公示、公信
【答案】AB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调整物权关系所适用的原则。关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理论认识不一。有的主张只有一项原则,即物权法定原则;还有的认为除了物权法定原则外,还包括一物一权和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法硕考试大纲主张后者。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D三项。而C项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不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而是物权变动模式。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指独立于债权行为而存在;无因性是指物权变动不以债权行为作为原因。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争议很大,理解也有难度。法硕考试命题的可能性不大。
【考生注意】物权法基本原则是考试重点,必须掌握原则的具体要求。
九、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56.★★★★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条件的法律特点。
【答案】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事实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法律特点是:第一,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第二,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第三,条件应当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非法律规定的事实,具有意定性;第四,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具有合法性。
【考点分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所附条件的法律特点。解释概念时,必须表达出当事人约定、条件成就与否、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和解除的根据等基本语句。所附条件特点,只要对未来性、或然性、意定性、合法性作简要解释即可。
【考生注意】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57.★★抵押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答案】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特征是:第一,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即抵押权从属于债权存在,其作为担保物权,抵押权的存在、转移和消灭都从属于债权。第二,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对于抵押物的整体主张权利;二是抵押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抵押权的整体性。第三,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抵押权不因为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可以就抵押物的代位物行使权利。第四,抵押权的标的物不转移占有,与质权不同。第五,抵押权通过约定取得,此点不同于留置权。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抵押权的含义、法律特征。抵押权的含义是指抵押权一词所包含的意义。法律特征是与其他近似概念相比具有的特性。因此,本答案中除了概括抵押权不同于其他用益物权的特点时,还概括了不同于质权和留置权的特点。这样才更全面。(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考生注意】该题表述的是抵押权的“含义”,上一题表述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含义、概念在回答时有何区别?依现代汉语的解释,含义、又同涵义,是指词句等所包含的意义;概念则是反映客观事物根本属性的思维形式,人类在认识过程中,把所有感觉到的事物的共同特点抽象出来,加以概括就形成概念。在民法中,对比“含义”和“概念”,都是对名词的解释,区别不大。
十、辨析题8分,
58.★★★★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说法:“一人做事一人当”。请用民法中侵权行为法原理对此加以分析。
【答案】(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2)根据侵权行为法原理,一人做事一人当是指一个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该说法反映了个人责任自负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3)所谓个人责任原则,是指一个人的行为致使他人造成损害的,只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不能株连他人;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个人只有其行为在其有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从这个角度说,该说法是正确的。(4)当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对他人的行为也应当负责。如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雇主对其雇工的业务侵权行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等。故从这一角度说,该说法是不正确的。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侵权法中的自己责任原则或个人责任自负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特殊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等。侵权行为法原理解释“一人做事一人当”,与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人犯罪,株连九族”完全不同。一人从事侵权行为,对该行为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恰好反映的是责任自负。责任自负的依据是什么?即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确立。即便有责任自负和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完全说“一人做事一人当”是正确的,因为有特殊情况。只要列举一些特殊情况即可。
【考生注意】该题的精彩之处是限定用“侵权行为法原理”对“一人做事一人当”的说法解释,其综合性之强不言而喻。考生还要注意触类旁通,会用合同法原理解释该说法。其判断也是不完全正确,考查的就是合同相对性原理。
十一、法条分析题10分
5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制度构成和制度价值)。
【答案】(1)本条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2)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3)该制度起协调本人利益和相对人利益的作用,通过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起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4)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第一,代理人无代理权;第二,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第三,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代理人有代理权;第四,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5)表见代理成立后,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享有其权利,承担其义务。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表见代理制度。具体分析参见2004年简答题第57小题。
【考生注意】表见代理制度在2001年以案例分析形式、2004年以简答题形式、2005年便以法条分析形式连续出现,在民法理论中属重中之重的问题。以后还会以什么形式出现,考生自会做出判断。
十二、案例分析题15分
60.★★李勇系在校学生,16周岁时曾作为姚刚(成年人且精神正常)的委托代理人与某商场签订过一份买卖照相机的合同。
李勇17岁零11个月时曾与陈瑞签订过一份买卖合同,内容是李勇用1万元购买陈瑞所卖的一套音响,李勇的父母对此未作任何表示。问:
(1)李勇与姚刚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用与商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勇与陈瑞签订合同一个月后,对该合同效力的确认权属于李勇还是其父母?为什么?
【答案】(1)李勇和姚刚之间的委托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因为委托合同是双务合同,李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独立签订委托合同的能力。其签订的合同效力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或拒绝后确定。
(2)李勇与商场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因为李勇虽然没有行为能力人,但其与商场订立的买卖合同是经过了姚刚的授权,授权行为是单方行为,商场可以根据表见代理主张该合同有效。
(3)行为效力的确认权属于李勇自己。因为一个月后,李勇在法律上就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有权决定该合同的效力,无需其法定代理人追认。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效力待定合同、委托合同和授权行为的关系、行为能力的确认等。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主体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成立的合同,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追认权人进行追认或拒绝,方可确定该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的李勇16岁时与成年人姚刚订立委托合同,他作为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因订立合同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据此,可以认定委托合同是效力待定状态。李勇接受委托并获得了授权,李勇就作为委托代理人,取得了代理权。这时,李勇要与商场订立买卖合同,仅有委托还不够,必须有授权行为。这就产生了委托合同与授权行为之间的关系问题。授权行为是以发生代理权为目的的单方行为。授权行为的发生,不必征得代理人的同意。委托合同就作为授权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存在。但授权行为与基础行为(委托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的关系如何?学理上有无因说和有因说两种观点。无因说认为,授权行为和基础行为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内部关系,第三人无从得知,授权行为与基础行为相互独立,基础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授权行为仍然有效。有因说认为,授权行为从属于基础行为,基础行为无效或撤销,授权行为应消灭。如果为代理行为就构成无权代理。《民法通则》对两者的关系未作规定。主流观点认为,有因说较为妥当。如果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可以根据表见代理主张行为有效。本题中的商场,即可依表见代理主张有效。李勇和陈瑞签订合同时,还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两人签订的音响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在其父母未作出任何表示时,一个月后自然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李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确认合同的效力。
【考生注意】该题难度相当高。涉及到民法理论中的一个“冰山”。即授权行为与基础行为的关系。不管是哪种观点,都是为了保护交易秩序、保护善意者的利益,只是逻辑思路不同。对此,考生可以根据考点分析作基本了解
A.养子女给付生父母赡养费用B.明知不欠他人欠款而为给付C.提前偿还所欠他人债务D.为履行合同而支付对方金钱,后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
【答案】AB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当得利之债的认定。根据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本题备选答案中,A项养子女给付生父母赡养费属于履行道义上的义务,欠缺没有法律根据的条件。B项明知不欠他人欠款而为给付,表明给付一方并为因此而受损失,另一方得利不构成不当得利。C项提前偿还所欠他人债务,也有合同根据在先,借款合同是允许提前清偿的。D项为履行合同而支付对方金钱,后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这表明一方得到的金钱便失去了法律根据,没有根据取得利益,另一方受损,故成立不当得利。因此,ABC符合题意要求。
【考生注意】本题的陷阱在题干中的“不能引起不当得利之债”的认识。其中容易误选的是B项明知而为给付。没有任何义务而为给付是无偿的捐赠行为,可以构成赠与,故意减少自己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其所受了损失。这些备选答案都是常举的例子,只要细心,该题不难解。
52.★★★某甲和某乙签订一份租房协议,协议约定:如果甲之子在一年内出国,则甲将房租给乙居住。这一民事法律行为()。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D.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B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认定及其效力。甲、乙订立租房协议,但不能马上生效,得等到甲之子出国,空出的房子才能提供给乙租用。甲之子何时出国,处于不确定状态,但该事实直接影响着甲乙所立合同的效力。甲和乙的租房合同符合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该租房合同事实上存在,表明该法律行为成立,但由于条件尚未成就(甲之子未出国),表明该行为尚未生效。综上述,本题的答案应当是BC。需要说明的是,高等教育出版社于2005年6月出版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大纲》附录中所给的答案却包括了D项。即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笔者不太同意该看法。因为,期限与条件的要求和效力不同。期限具有必然性,条件具有或然性,如果说同一法律行为所附的事实既是必然的,又是或然的,岂不矛盾。本题租房协议效力的决定性因素不是一年,而是是否能够出国这一或然性事实。如果过了一年,甲之子才出国,租房合同也不生效,不生效的决定性条件是一年内没有出国,而不是一年期限届满。另外,所附期限在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时,要么生效,要么失效,而非不生效。如甲乙房屋租赁合同订立一年后生效,该一年当然是附期限,即始期;如果说租房合同为一年,该一年也是附期限,即终期,期限到来,租赁合同解除。附期限的目的是决定合同的生效或失效,它决定合同不生效没有意义。如果说本题题干作以下表述,即“如果甲之子一年内出国,则甲将房租给乙居住,租期一年。”这样的话,可以说该行为既附条件,也附期限。所以,本题答案未选D项。
【考生注意】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理论对具体法条的概括。仅2005年,就出现单选、多选和简答题,合计占8分。其重要性程度不言而喻。(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53.★★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的是()。
A.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的B.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C.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D.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答案】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判决离婚的理由。判决离婚是指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先行调解,调解无效,应当判决。《婚姻》第32条规定了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该规定,A项分居满一年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排除。其他三项属于准予离婚的情形。故答案应为BCD。
【考生注意】婚姻家庭制度是2005年《大纲》新增加的内容。考试占3分,内容是离婚理由和可撤销婚姻理由。
54.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
A.林木B.文物C.著作权D.宅基地使用权
【答案】A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合法性决定必须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才能作为遗产。按照《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其他合法财产。根据该规定,A项林木、B项文物都可以作为遗产。C项著作权,只能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遗产,而著作人身权不能作为遗产,故该项不符合题意。D项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权利。因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和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后,如宅基地上没有建造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继承。可见,只有AB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可以作为遗产范围的还包括股票、债券、股份及担保物权、个人承包所得的收益、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赔偿金等。不能作为遗产的包括:肖像权、名誉权以及专属于被继承人的债权、个人承包经营权等。
5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物权法定B.一物一权C.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D.物权公示、公信
【答案】AB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调整物权关系所适用的原则。关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理论认识不一。有的主张只有一项原则,即物权法定原则;还有的认为除了物权法定原则外,还包括一物一权和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法硕考试大纲主张后者。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D三项。而C项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不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而是物权变动模式。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指独立于债权行为而存在;无因性是指物权变动不以债权行为作为原因。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争议很大,理解也有难度。法硕考试命题的可能性不大。
【考生注意】物权法基本原则是考试重点,必须掌握原则的具体要求。
九、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56.★★★★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条件的法律特点。
【答案】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事实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法律特点是:第一,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第二,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第三,条件应当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非法律规定的事实,具有意定性;第四,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具有合法性。
【考点分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所附条件的法律特点。解释概念时,必须表达出当事人约定、条件成就与否、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和解除的根据等基本语句。所附条件特点,只要对未来性、或然性、意定性、合法性作简要解释即可。
【考生注意】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57.★★抵押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答案】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特征是:第一,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即抵押权从属于债权存在,其作为担保物权,抵押权的存在、转移和消灭都从属于债权。第二,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对于抵押物的整体主张权利;二是抵押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抵押权的整体性。第三,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抵押权不因为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可以就抵押物的代位物行使权利。第四,抵押权的标的物不转移占有,与质权不同。第五,抵押权通过约定取得,此点不同于留置权。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抵押权的含义、法律特征。抵押权的含义是指抵押权一词所包含的意义。法律特征是与其他近似概念相比具有的特性。因此,本答案中除了概括抵押权不同于其他用益物权的特点时,还概括了不同于质权和留置权的特点。这样才更全面。(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考生注意】该题表述的是抵押权的“含义”,上一题表述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含义、概念在回答时有何区别?依现代汉语的解释,含义、又同涵义,是指词句等所包含的意义;概念则是反映客观事物根本属性的思维形式,人类在认识过程中,把所有感觉到的事物的共同特点抽象出来,加以概括就形成概念。在民法中,对比“含义”和“概念”,都是对名词的解释,区别不大。
十、辨析题8分,
58.★★★★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说法:“一人做事一人当”。请用民法中侵权行为法原理对此加以分析。
【答案】(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2)根据侵权行为法原理,一人做事一人当是指一个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该说法反映了个人责任自负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3)所谓个人责任原则,是指一个人的行为致使他人造成损害的,只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不能株连他人;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个人只有其行为在其有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从这个角度说,该说法是正确的。(4)当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对他人的行为也应当负责。如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雇主对其雇工的业务侵权行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等。故从这一角度说,该说法是不正确的。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侵权法中的自己责任原则或个人责任自负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特殊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等。侵权行为法原理解释“一人做事一人当”,与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人犯罪,株连九族”完全不同。一人从事侵权行为,对该行为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恰好反映的是责任自负。责任自负的依据是什么?即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确立。即便有责任自负和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完全说“一人做事一人当”是正确的,因为有特殊情况。只要列举一些特殊情况即可。
【考生注意】该题的精彩之处是限定用“侵权行为法原理”对“一人做事一人当”的说法解释,其综合性之强不言而喻。考生还要注意触类旁通,会用合同法原理解释该说法。其判断也是不完全正确,考查的就是合同相对性原理。
十一、法条分析题10分
5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制度构成和制度价值)。
【答案】(1)本条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2)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3)该制度起协调本人利益和相对人利益的作用,通过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起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4)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第一,代理人无代理权;第二,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第三,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代理人有代理权;第四,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5)表见代理成立后,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享有其权利,承担其义务。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表见代理制度。具体分析参见2004年简答题第57小题。
【考生注意】表见代理制度在2001年以案例分析形式、2004年以简答题形式、2005年便以法条分析形式连续出现,在民法理论中属重中之重的问题。以后还会以什么形式出现,考生自会做出判断。
十二、案例分析题15分
60.★★李勇系在校学生,16周岁时曾作为姚刚(成年人且精神正常)的委托代理人与某商场签订过一份买卖照相机的合同。
李勇17岁零11个月时曾与陈瑞签订过一份买卖合同,内容是李勇用1万元购买陈瑞所卖的一套音响,李勇的父母对此未作任何表示。问:
(1)李勇与姚刚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用与商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勇与陈瑞签订合同一个月后,对该合同效力的确认权属于李勇还是其父母?为什么?
【答案】(1)李勇和姚刚之间的委托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因为委托合同是双务合同,李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独立签订委托合同的能力。其签订的合同效力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或拒绝后确定。
(2)李勇与商场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因为李勇虽然没有行为能力人,但其与商场订立的买卖合同是经过了姚刚的授权,授权行为是单方行为,商场可以根据表见代理主张该合同有效。
(3)行为效力的确认权属于李勇自己。因为一个月后,李勇在法律上就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有权决定该合同的效力,无需其法定代理人追认。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效力待定合同、委托合同和授权行为的关系、行为能力的确认等。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主体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成立的合同,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追认权人进行追认或拒绝,方可确定该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的李勇16岁时与成年人姚刚订立委托合同,他作为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因订立合同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据此,可以认定委托合同是效力待定状态。李勇接受委托并获得了授权,李勇就作为委托代理人,取得了代理权。这时,李勇要与商场订立买卖合同,仅有委托还不够,必须有授权行为。这就产生了委托合同与授权行为之间的关系问题。授权行为是以发生代理权为目的的单方行为。授权行为的发生,不必征得代理人的同意。委托合同就作为授权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存在。但授权行为与基础行为(委托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的关系如何?学理上有无因说和有因说两种观点。无因说认为,授权行为和基础行为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内部关系,第三人无从得知,授权行为与基础行为相互独立,基础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授权行为仍然有效。有因说认为,授权行为从属于基础行为,基础行为无效或撤销,授权行为应消灭。如果为代理行为就构成无权代理。《民法通则》对两者的关系未作规定。主流观点认为,有因说较为妥当。如果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可以根据表见代理主张行为有效。本题中的商场,即可依表见代理主张有效。李勇和陈瑞签订合同时,还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两人签订的音响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在其父母未作出任何表示时,一个月后自然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李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确认合同的效力。
【考生注意】该题难度相当高。涉及到民法理论中的一个“冰山”。即授权行为与基础行为的关系。不管是哪种观点,都是为了保护交易秩序、保护善意者的利益,只是逻辑思路不同。对此,考生可以根据考点分析作基本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