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2001年全国联考民法学真题及解析5

2007年06月01日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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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简述题(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1、法人成立的条件。
    
    【答案】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成立是指每个组织经过设立,取得法人资格。法人成立的条件是指法人成立必须具备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是:(1)依法成立,是对法人成立的概括要求。包括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其实质要件是指法人设立的目的、宗旨、设立方式以及经营范围等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要件要求法人符合法定的程序。(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这是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法人的种类、规模不同,其所需的财产和经费的要求也不同。(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名称是法人成为特定化组织的标志,组织机构是法人意志形成和实现的基础,场所是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地点。这些都是法人必须具备的。(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条件是法人成立的基本条件,不同类型的法人,其成立的具体条件不同。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人成立的条件。首先明确法人成立不同于法人设立,《民法通则》第37条虽然已经明确规定,但还要对其加以解释和简要阐述。
    
    【考生注意】在2000年联考中已经出过法人的概念和特征的简述题,此次法人的成立条件与概念和特征不同,两者有交叉点,即以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注意法人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2、保证的法律特征。
    
    【答案】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
    
    保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人必须具有代偿能力。(2)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通过保证人代为清偿或承担连带责任实现担保,该特征与物保方式相区别。(3)保证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从属性是指以保证所担保的主合同债务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补充性是指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保证的法律特征。如果对保证的特征没有全面记住的话,可以把保证放在合同的担保方式中解释,然后再回答保证的效力也可以。具体来讲就表述为:(1)保证是合同的担保方式,是不同于抵押,质押等的人保方式;(2)保证是一种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其当事人是保证人和主债权人;(3)保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之分。一般保证中,只有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中,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负连带保证责任。
    
    【考生注意】保证方式、先诉抗辩权、保证期限将是以后考试命题重点。
    
    五、论述题(本小题共2小题,每小题共15分,共3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1、试论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案】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由一定的行为或事件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状态,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是指可以用货币单位来计量的合法物质利益所遭受的损坏或其他不利状态;精神损害是指自然人因合法人格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后造成的受害人生理和心理上的痛苦。(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加害行为就是侵权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不实施法律所要求的行为。(3)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前一种现象称为原因,后一种现象称为结果,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称为因果关系。作为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的要求是:客观性、必然性和直接性。客观性是因果关系不以人的主观意志存在的客观事实;必然性是指原因对结果来说是唯一的;直接性是指引起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4)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其对该行为将导致的结果所持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这种结果,希望该结果发生。过失分为重过失和轻过失。重过失是指基于特定职业、身份以及与受害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行为人负有较高标准的注意义务,如果行为人连一般人的较低标准的注意都没有尽到,从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即属于重过失;轻过失是指负有较低标准的注意义务,但已经尽到了较高标准的注意,结果导致损害发生,即属于轻过失。过失程度不同,当事人承担的责任有别。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理论上,对该问题是有争议的,主流观点坚持四要件说。根据你所参考的辅导书,回答相应的问题,对问题中所列关键概念要进行阐述,也可举例说明,因为该题是论述题。
    
    【考生注意】论述题与简答题相比较,分值多,内容也要增加。简答题只答要点,论述题则需要进行相应的论证。实际上把各个要点扩大化、精细化。论述题型尽管取消了,但该题的工具价值决定,今后简答题、案例分析都会作为考点出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请分析该法条。
    
    【答案】(1)该条反映了相邻关系制度。包括相邻关系的概念、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以及相邻关系的种类。(2)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体必须发生载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其客体是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其内容是相邻人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是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确定该原则,目的是为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协商解决各方的相邻关系,使相邻关系的调整更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4)用水、排水关系、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概括了相邻关系的种类。对于不同种类的相邻关系,立法和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相应的基本要求。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相邻关系制度。法律对于相邻关系的调整,除了《民法通则》规定的第83条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民法通则意见》也有相应的规定。作为法条分析题,应当根据条文从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分析。宏观层面规定的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微观层面规定的是相邻关系处理原则和种类。这些按照论述题的论证方法回答即可。
    
    【考生注意】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见,邻里之间的和谐关系到整个社会秩序的和谐。民法对邻里关系如何调整的呢?相邻关系制度就是为调整邻里之间关系而设置。《民法通则》第83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并不能全面还涵盖相邻关系的种类。为此,司法解释对相邻关系又规定了详细的调整规范。对这些详细规范也需要把握。尤其是关于相邻建筑物范围内的通行关系。对于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须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但如果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这就是说,法律对相邻关系的调整并不是强制性的,需要遵循其特有的原则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