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2000年全国联考民法学真题及解析6
2007年06月01日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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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考点分析】驰名商标,理论上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简单地说就是非常著名,即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各国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不同,最早驰名商标制度确立时,法律并不要求必须是注册商标。我国比较特殊,曾一度要求必须是驰名商标,必须有商标局确认。2001修订后的《商标法》不要求必须是注册商标。对该概念的解释,应注意“较高声誉”和“相关公众熟知”二用语的表达。
【考生注意】由于驰名商标认定的特殊性,以后考试将不作为重点。注意驰名商标不同于著名商标、知名商标。驰名商标具有防御性。
★★★5、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法律制度。
【考点分析】完整回答该概念,必须把握三点:债权人原因无法履行、债务人提交到提存机关、消灭债务。
【考生注意】该名词内含具有特定性,不能望文生义或顾名思义。具体可采取理解记忆的办法。首先明确提存是债消灭的一个原因;其次,提存适用条件是因债权人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如铁路托运的货物无人领取;再次,提存的实现是债务人把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即可。对于提存,主要把握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效力。
四、简述题(本题共2小题,分别为6分和10分,满分16分)
★★1、法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6分)
【答案】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法律特征是:(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该组织性不同于自然人。(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是指成立法人必须符合法人成立的条件和程序。(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这表明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使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成员的财产相分离。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决定法人不同于企业合伙。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人的概念和特征。对于概念的解答,与名词解释相同,只要表达出关键的词或短语即可。法人的特征,在按照相关辅导书对其进行基本命题后,要对该命题中的相关术语加以解释,同时明确该特征区别于相类似的概念。
【考生注意】在复习本题这样的简答题时,应当一并掌握法人的成立要件。要学会对基本点进行概括总结,答题切忌长篇议论。
★★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哪些情况下要约失效?(10分)
【答案】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失效是指要约失去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在以下情况下失效:(1)要约被拒绝。要约被拒绝是指受要约人不接受要约,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失效。(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撤销要约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且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准备的,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撤销通知到达受要约人后,要约失效。(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在承诺期限内未进行承诺,要约失效。(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是指涉及到合同主要条款部分与要约不同,如果仅仅增加证明性条款、法定性条款等非实质性变更条款,要约不失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要约失效制度。该题要点是《合同法》第20条明文规定的。但若要成绩圆满,必须对其内容稍作解释方可。
【考生注意】要约制度是民法中的重中之重。所有关于要约的问题,可以各种题型出现,必须全面理解把握。
五、论述题(本题共2小题,分别为15分和12分,满分27分)
★★★★1、试述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15分)
【答案】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行为人合格。行为人合格是指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他能力。相应地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行为人是自然人、法人有所不同。若是自然人,与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等所允许实施的民事活动相适应。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活动;无行为能力人为自己设定义务的行为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活动;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从事民事活动。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决定,超范围经营时,除了违反国家限制、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除外,不因此认定无效。此外,在实施代理行为、处分行为时,除了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外,还必须具有代理能力、处分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内在的民事活动的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行为。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指行为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符合其意志的表示行为。具体包括意思表示自由和意思表示一致。意思表示自由是指没有欺诈、胁迫、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所作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一致是指内在的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与外部的表示实现同一。
(3)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内容合法是指行为内容、标的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即使行为人符合前两项条件,但其内容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当事人关于诉讼时效的任何约定,无效;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如订立助逃合同、代孕协议等,可以认定为无效。行为标的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任意流通。如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作为行为标的,其行为无效。
(4)行为形式合法。行为形式是指意思表示的外在方式。对于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方式,没有采用该方式,行为也将认定无效。如书面形式、登记形式等。
【考点分析】论述题,回答必须是有论有述,除了必要的要点阐述,还要尽量举例说明。从命题的表述看,似乎是《民法通则》第55条的翻版,《民法通则》第55条开字明文“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但如果从理论上看,《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只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实质条件,因此,切忘不要漏答民事法律行为的形成条件(答案第4点,行为形式合法)。
【考生注意】论述题型于2002年已经取消,考试难度有所减小。但论述题所反映的内容则是民法重中之重的问题。还要以掌握论述题的心态理解记忆。该题答案内容可能超出以往辅导书所给答案,目的是让考生能够全面理解和掌握该问题。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具有工具性价值,有助于理解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等制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中指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12分,要求根据民法原理评析)
【答案】最高人民法院此项解释涉及到民法的两个基本原理:共同共有关系和善意取得制度。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财产所有权。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只能共同行使权利,包括对财产处分权的行使: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既不能处分共有财产的全部,也不能处分共有财产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此项司法解释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法律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同时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正式确认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另一方面体现了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有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该法条主要反映的是共有中的共同共有制度,回答共同共有的特征和调整规则即可;善意取得是民法理论总结的制度,在论述时要回答其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和意义。本题答案相对论述少些,是因为以后的法条分析题是单独一种题型,而不是作为论述题对待。
【考生注意】法条分析题的设置目的是考查学生对民法原理与法律条文的结合的理解与把握程度。具体解答时,应遵循以下思路:(1)把法条断句划分,然后分析每一句话所包含的法律原理;(2)阐释法条蕴含的原理内涵、要件及效力;(3)该原理蕴含的法律意义。善意取得是民法中的恒重问题,注意和无权处分制度结合适用。
★★★六、案例分析(本题12分)
李天志与妻子朱兰、女儿李梅(11周岁)一家三口住在贫困山村。为脱贫致富,1998年12月李天志分别向信用社和复员军人张海借款1万元,写下欠条1万元,共计3万元,购买邻村一台旧卡车开始货运业务。1999年1月,在尚未办理各项车辆运输保险的情况下,李天志冒着下雪天,山路十分滑的危险为村民刘江运货进城,不幸坠入山谷,车毁货损人亡。朱兰得知后,痛不欲生,当晚上吊自杀,留下孤儿李梅。村委会在全权处理李、朱丧事并清查其财产债务后,会同乡民政干部组织召开了一个特别会议,参加人有村委会和乡民政干部、邻村村长、信用社负责人、刘江、张海、李梅和李梅的堂叔李天容。会议形成了一个书面协议,内容是:(1)朱兰名下存折2000元清偿刘江的货损;(2)瓦房1间及农具、家庭生活用品约价值1万元由张海负责处理,折抵其借款1万元;(3)丧葬费1000元由村承担;(4)欠信用社和邻村的2万元由李梅在年满18周岁以后5年内还清,但不计利息;(5)李梅今后由其堂叔李天容抚养。参会人员分别签字盖章,李梅也签字同意并加按手印。但李天容虽同意抚养李梅,却提出自己家境过于贫困,难以保证李梅的学习和生活,建议在财产上有所照顾。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协议涉及哪些方面的法律问题?(8分)
(2)你认为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4分)
【答案】1、本案涉及法律问题有以下四个方面:(1)李梅对李天志、朱兰的财产继承问题;(2)李天志、朱兰两人与债权人信用社等人的债务清偿问题;(3)监护人的设定问题;(4)李梅的行为能力问题。
2、依民法规定,本案应作如下处理:(1)李天志、朱兰遗留的遗产共有2000元存款、房屋和家庭生活用品,应由作为惟一的继承人李梅继承。李梅为未成年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应为其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2)在为李梅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后,剩余遗产应用于清偿信用社、张海、邻村人、刘江等人的债务。由于这些债权均没有担保,故应平等受偿。且债务清偿以剩余遗产为限,未清偿部分李梅不再承担清偿责任。(3)关于李梅的监护问题,如果李天容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村委会同意,其可为李梅的监护人。如果不能征得李天容的同意,则应由村委会作为李梅的监护。(4)该协议对李梅没有拘束力。因为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定继承、遗产债务清偿、监护人的设定以及民事协议的效力。法定继承中,注意继承人的范围确定,根据《继承法》第10条,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债务清偿,注意必留份制度的适用。根据《继承法解释》的规定:“在清偿遗产债务时,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也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的他人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可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监护人设定应当考虑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第4款规定“有监护能力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李天容属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文所在学位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由以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事协议的效力要从主体有无行为能力、协议内容等方面分析。《民法通则》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具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考生注意】本题所给案例相对复杂,具有一定综合性。一般来说,很容易忽略某个问题。如民事协议的效力。因此,对待案例分析,首先确定主体,然后找寻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最后再根据法律规定明确其效力。当然,这些都要建立在对民法基本原理制度全面把握的基础上。
【考点分析】驰名商标,理论上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简单地说就是非常著名,即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各国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不同,最早驰名商标制度确立时,法律并不要求必须是注册商标。我国比较特殊,曾一度要求必须是驰名商标,必须有商标局确认。2001修订后的《商标法》不要求必须是注册商标。对该概念的解释,应注意“较高声誉”和“相关公众熟知”二用语的表达。
【考生注意】由于驰名商标认定的特殊性,以后考试将不作为重点。注意驰名商标不同于著名商标、知名商标。驰名商标具有防御性。
★★★5、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法律制度。
【考点分析】完整回答该概念,必须把握三点:债权人原因无法履行、债务人提交到提存机关、消灭债务。
【考生注意】该名词内含具有特定性,不能望文生义或顾名思义。具体可采取理解记忆的办法。首先明确提存是债消灭的一个原因;其次,提存适用条件是因债权人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如铁路托运的货物无人领取;再次,提存的实现是债务人把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即可。对于提存,主要把握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效力。
四、简述题(本题共2小题,分别为6分和10分,满分16分)
★★1、法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6分)
【答案】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法律特征是:(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该组织性不同于自然人。(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是指成立法人必须符合法人成立的条件和程序。(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这表明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使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成员的财产相分离。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决定法人不同于企业合伙。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人的概念和特征。对于概念的解答,与名词解释相同,只要表达出关键的词或短语即可。法人的特征,在按照相关辅导书对其进行基本命题后,要对该命题中的相关术语加以解释,同时明确该特征区别于相类似的概念。
【考生注意】在复习本题这样的简答题时,应当一并掌握法人的成立要件。要学会对基本点进行概括总结,答题切忌长篇议论。
★★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哪些情况下要约失效?(10分)
【答案】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失效是指要约失去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在以下情况下失效:(1)要约被拒绝。要约被拒绝是指受要约人不接受要约,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失效。(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撤销要约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且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准备的,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撤销通知到达受要约人后,要约失效。(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在承诺期限内未进行承诺,要约失效。(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是指涉及到合同主要条款部分与要约不同,如果仅仅增加证明性条款、法定性条款等非实质性变更条款,要约不失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要约失效制度。该题要点是《合同法》第20条明文规定的。但若要成绩圆满,必须对其内容稍作解释方可。
【考生注意】要约制度是民法中的重中之重。所有关于要约的问题,可以各种题型出现,必须全面理解把握。
五、论述题(本题共2小题,分别为15分和12分,满分27分)
★★★★1、试述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15分)
【答案】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行为人合格。行为人合格是指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他能力。相应地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行为人是自然人、法人有所不同。若是自然人,与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等所允许实施的民事活动相适应。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活动;无行为能力人为自己设定义务的行为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活动;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从事民事活动。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决定,超范围经营时,除了违反国家限制、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除外,不因此认定无效。此外,在实施代理行为、处分行为时,除了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外,还必须具有代理能力、处分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内在的民事活动的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行为。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指行为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符合其意志的表示行为。具体包括意思表示自由和意思表示一致。意思表示自由是指没有欺诈、胁迫、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所作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一致是指内在的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与外部的表示实现同一。
(3)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内容合法是指行为内容、标的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即使行为人符合前两项条件,但其内容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当事人关于诉讼时效的任何约定,无效;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如订立助逃合同、代孕协议等,可以认定为无效。行为标的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任意流通。如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作为行为标的,其行为无效。
(4)行为形式合法。行为形式是指意思表示的外在方式。对于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方式,没有采用该方式,行为也将认定无效。如书面形式、登记形式等。
【考点分析】论述题,回答必须是有论有述,除了必要的要点阐述,还要尽量举例说明。从命题的表述看,似乎是《民法通则》第55条的翻版,《民法通则》第55条开字明文“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但如果从理论上看,《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只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实质条件,因此,切忘不要漏答民事法律行为的形成条件(答案第4点,行为形式合法)。
【考生注意】论述题型于2002年已经取消,考试难度有所减小。但论述题所反映的内容则是民法重中之重的问题。还要以掌握论述题的心态理解记忆。该题答案内容可能超出以往辅导书所给答案,目的是让考生能够全面理解和掌握该问题。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具有工具性价值,有助于理解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等制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中指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12分,要求根据民法原理评析)
【答案】最高人民法院此项解释涉及到民法的两个基本原理:共同共有关系和善意取得制度。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财产所有权。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只能共同行使权利,包括对财产处分权的行使: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既不能处分共有财产的全部,也不能处分共有财产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此项司法解释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法律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同时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正式确认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另一方面体现了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有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该法条主要反映的是共有中的共同共有制度,回答共同共有的特征和调整规则即可;善意取得是民法理论总结的制度,在论述时要回答其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和意义。本题答案相对论述少些,是因为以后的法条分析题是单独一种题型,而不是作为论述题对待。
【考生注意】法条分析题的设置目的是考查学生对民法原理与法律条文的结合的理解与把握程度。具体解答时,应遵循以下思路:(1)把法条断句划分,然后分析每一句话所包含的法律原理;(2)阐释法条蕴含的原理内涵、要件及效力;(3)该原理蕴含的法律意义。善意取得是民法中的恒重问题,注意和无权处分制度结合适用。
★★★六、案例分析(本题12分)
李天志与妻子朱兰、女儿李梅(11周岁)一家三口住在贫困山村。为脱贫致富,1998年12月李天志分别向信用社和复员军人张海借款1万元,写下欠条1万元,共计3万元,购买邻村一台旧卡车开始货运业务。1999年1月,在尚未办理各项车辆运输保险的情况下,李天志冒着下雪天,山路十分滑的危险为村民刘江运货进城,不幸坠入山谷,车毁货损人亡。朱兰得知后,痛不欲生,当晚上吊自杀,留下孤儿李梅。村委会在全权处理李、朱丧事并清查其财产债务后,会同乡民政干部组织召开了一个特别会议,参加人有村委会和乡民政干部、邻村村长、信用社负责人、刘江、张海、李梅和李梅的堂叔李天容。会议形成了一个书面协议,内容是:(1)朱兰名下存折2000元清偿刘江的货损;(2)瓦房1间及农具、家庭生活用品约价值1万元由张海负责处理,折抵其借款1万元;(3)丧葬费1000元由村承担;(4)欠信用社和邻村的2万元由李梅在年满18周岁以后5年内还清,但不计利息;(5)李梅今后由其堂叔李天容抚养。参会人员分别签字盖章,李梅也签字同意并加按手印。但李天容虽同意抚养李梅,却提出自己家境过于贫困,难以保证李梅的学习和生活,建议在财产上有所照顾。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协议涉及哪些方面的法律问题?(8分)
(2)你认为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4分)
【答案】1、本案涉及法律问题有以下四个方面:(1)李梅对李天志、朱兰的财产继承问题;(2)李天志、朱兰两人与债权人信用社等人的债务清偿问题;(3)监护人的设定问题;(4)李梅的行为能力问题。
2、依民法规定,本案应作如下处理:(1)李天志、朱兰遗留的遗产共有2000元存款、房屋和家庭生活用品,应由作为惟一的继承人李梅继承。李梅为未成年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应为其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2)在为李梅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后,剩余遗产应用于清偿信用社、张海、邻村人、刘江等人的债务。由于这些债权均没有担保,故应平等受偿。且债务清偿以剩余遗产为限,未清偿部分李梅不再承担清偿责任。(3)关于李梅的监护问题,如果李天容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村委会同意,其可为李梅的监护人。如果不能征得李天容的同意,则应由村委会作为李梅的监护。(4)该协议对李梅没有拘束力。因为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定继承、遗产债务清偿、监护人的设定以及民事协议的效力。法定继承中,注意继承人的范围确定,根据《继承法》第10条,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债务清偿,注意必留份制度的适用。根据《继承法解释》的规定:“在清偿遗产债务时,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也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的他人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可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监护人设定应当考虑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第4款规定“有监护能力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李天容属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文所在学位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由以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事协议的效力要从主体有无行为能力、协议内容等方面分析。《民法通则》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具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考生注意】本题所给案例相对复杂,具有一定综合性。一般来说,很容易忽略某个问题。如民事协议的效力。因此,对待案例分析,首先确定主体,然后找寻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最后再根据法律规定明确其效力。当然,这些都要建立在对民法基本原理制度全面把握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