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2000年全国联考民法学真题及解析5
2007年06月01日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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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措施,称为紧急避险。()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必要措施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或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财产损害的行为。该题是正当防卫的定义,结论却是紧急避险,当然答案不正确。
【考生注意】该题通过定义直接命题,难度系数为零。以后出题会侧重在紧急避险后的责任分配方面。
★8、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只能使第三人获得利益,不能使第三人承担义务。()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时应遵循的规则。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一方不得为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立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如有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有收货人的运输合同或承揽、买卖合同等。顾名思义,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无需征得第三人同意,但是决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第三人接受,第三人可以享有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第三人拒绝的,合同也不因此而解除,除非负有条件。因此,该表述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一种合同类型,只要掌握其订立规则以及合同的效力即可。
★★9、著作权自作品发表之日起产生。()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著作权的产生。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应有著作权”。此为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只要作品创作完成,著作权就产生了,发表只是利用著作权的行为。因此,著作权自作品发表之日产生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该题也无难度。对待这些问题,只要把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放在一起,找出不同点,即可解决。
★10、不可抗力与正当防卫一样均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所谓抗辩事由是指被控侵权的一方在承认损害事实的情况下据以对抗他人方诉讼请求的某种相反事实。抗辩事由成立,行为人即可免责。正当防卫是作为正当理由具有对抗性,不可抗力则是作为外来原因也具有对抗性,故两者都属抗辩事由。因此,本题表述正确。
【考生注意】此题是最基本的民法知识,无难度。但还必须掌握所有抗辩事由。
三、名词解释(本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满分15分
★★★★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这是债的发生的根据之一。
【考点分析】无因管理中的“因”可理解为“原因”或“根据”,管理乃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管理人(债权人)和受益人(债务人)之间形成给付(支付管理所花的必要费用),从而发生无因管理之债。
【考生注意】虽在2004年取消了名词解释题型,但在其他主观试题中还是经常要用到。无因管理是民法学上的独有术语,是考试重中之重。考生必须掌握其概念、适用条件、法律后果和意义,能够举例加以说明。
★★★2、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考点分析】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在民法上就体现为诉讼时效制度。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而言,义务人可以不用还。从道理上讲,是不合理的,但却合乎民法的规定。因此,诉讼时效被认为是“合法不合理”的制度。
【考生注意】刑法上也有诉讼时效(或称追诉时效)的概念,其内含与民法上的截然不同,注意区分清楚。同时注意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取得时效的区别。
★★★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他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考点分析】完整回答该概念,必须把握三点:缔约之际有过失;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损害赔偿责任。为增强记忆,特举例说明,某个体户向某小学捐款100万元将现有校舍改为楼房,资金9月底到位,7月初,学校将旧校舍拆除,并贷款50万元,期限1年。后个体户以生意亏本为由拒绝捐赠。学校诉诸法院。对此,可按缔约过失责任处理。
【考生注意】缔约过失责任是我国《合同法》新确立的一项制度需要重点把握。同时注意其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必要措施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或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财产损害的行为。该题是正当防卫的定义,结论却是紧急避险,当然答案不正确。
【考生注意】该题通过定义直接命题,难度系数为零。以后出题会侧重在紧急避险后的责任分配方面。
★8、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只能使第三人获得利益,不能使第三人承担义务。()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时应遵循的规则。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一方不得为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立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如有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有收货人的运输合同或承揽、买卖合同等。顾名思义,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无需征得第三人同意,但是决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第三人接受,第三人可以享有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第三人拒绝的,合同也不因此而解除,除非负有条件。因此,该表述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一种合同类型,只要掌握其订立规则以及合同的效力即可。
★★9、著作权自作品发表之日起产生。()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著作权的产生。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应有著作权”。此为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只要作品创作完成,著作权就产生了,发表只是利用著作权的行为。因此,著作权自作品发表之日产生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该题也无难度。对待这些问题,只要把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放在一起,找出不同点,即可解决。
★10、不可抗力与正当防卫一样均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所谓抗辩事由是指被控侵权的一方在承认损害事实的情况下据以对抗他人方诉讼请求的某种相反事实。抗辩事由成立,行为人即可免责。正当防卫是作为正当理由具有对抗性,不可抗力则是作为外来原因也具有对抗性,故两者都属抗辩事由。因此,本题表述正确。
【考生注意】此题是最基本的民法知识,无难度。但还必须掌握所有抗辩事由。
三、名词解释(本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满分15分
★★★★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这是债的发生的根据之一。
【考点分析】无因管理中的“因”可理解为“原因”或“根据”,管理乃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管理人(债权人)和受益人(债务人)之间形成给付(支付管理所花的必要费用),从而发生无因管理之债。
【考生注意】虽在2004年取消了名词解释题型,但在其他主观试题中还是经常要用到。无因管理是民法学上的独有术语,是考试重中之重。考生必须掌握其概念、适用条件、法律后果和意义,能够举例加以说明。
★★★2、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考点分析】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在民法上就体现为诉讼时效制度。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而言,义务人可以不用还。从道理上讲,是不合理的,但却合乎民法的规定。因此,诉讼时效被认为是“合法不合理”的制度。
【考生注意】刑法上也有诉讼时效(或称追诉时效)的概念,其内含与民法上的截然不同,注意区分清楚。同时注意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取得时效的区别。
★★★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他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考点分析】完整回答该概念,必须把握三点:缔约之际有过失;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损害赔偿责任。为增强记忆,特举例说明,某个体户向某小学捐款100万元将现有校舍改为楼房,资金9月底到位,7月初,学校将旧校舍拆除,并贷款50万元,期限1年。后个体户以生意亏本为由拒绝捐赠。学校诉诸法院。对此,可按缔约过失责任处理。
【考生注意】缔约过失责任是我国《合同法》新确立的一项制度需要重点把握。同时注意其与违约责任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