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2000年全国联考民法学真题及解析4
2007年06月01日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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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断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合伙债务是以合伙名义对外所承担债务,每个合伙人都负有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而不受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额以及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偿还了全部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的数额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此,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判断题型到了2004年已经取消。尽管该题型不再出现,但该题型所反映的问题还是很重要的考点。本题容易迷惑的地方就是“无限连带责任”的理解。无限连带责任实际上是把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合二为一,既称为连带无限责任,也可称为无限连带责任。
★★2、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委托代理成立的条件。委托代理是基于他人委托授权而成立的代理。委托代理成立的主体条件未必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委托人作为被代理人,既可以是实际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缺乏行为能力的人进行委托授权后,不一定发生效力,可以经过其原代理人追认或者先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说法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委托代理中有一个较难的理论,即委托合同和委托授权的关系问题。民法一般理论认为,委托合同(雇佣合同)是委托授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但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而委托授权是单方行为。委托合同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不影响委托授权的效力。因此,获得授权的代理人也不一定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取得授权后与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主体对善意第三人来说是合格的。这就是说,民事法律行为虽然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不是说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即使缺乏行为能力,如果取得授权,行为能力还可以有效。该题有一定难度,但只要从生活实际出发,不难理解。以后考试会还涉及此类问题。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对外所欠债务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个体工商户对外承担的财产责任。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民法通则》29条。)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的,对外所欠债务的清偿问题,《民法通则意见》第43条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因此,该题表述正确。
【考生注意】2001年婚姻法对夫妻债务清偿问题又有新规定。即,如果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的,一方对外所欠债务,第三人明知该债务人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各自对债务负清偿责任的,该债务由个人偿还。第三人明知的举证责任在债务人一方。2005年《大纲》新增加了婚姻家庭制度部分,有关夫妻债务的清偿将是考察重点。
★★★★4、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均适用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案件。()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继承死亡时间的不同是两者的首要区别点。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只是其死亡事实发生在遗产分割之前。因此,本题混淆了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是继承法的核心内容,也是继承法的重中之重。不管是理论层面、应用层面,各种类型的题都可能出现,要求考生对两者准确理解。
5.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能通过划拨取得。()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我国法律创设的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其取得方式主要有3种:即出让、转让和划拨。出让是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人,并由使用者支付出让金的行为;转让是指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再转移的行为;划拨则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因此,土地使用权只能通过划拨取得不周延。
【考生注意】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出让、划拨是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方式;转让是继受取得。无论是哪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可以依法予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在我国《物权法》颁布之前,不是考试重点。
★★★★6、甲将乙交自己保管的笔记本电脑卖与不知情之丙,并已交付。乙发现后可以向丙索回,丙只能向甲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不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请求受让人返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规定,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题中,甲把乙交其保管,(无处分权)的电脑(可流通的动产)卖与(有偿转让)不知情况的丙(丙为善意),并已交付(所有权已经转移),乙发现后也不能向丙要求索回,只能向甲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丙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因此,该题表述错误。
【考生注意】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的重中之重,其基于无权处分产生,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必须结合实例加以理解。由于理论上对于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如不动产、拾得遗失物、赃物还持有争议,法律又缺乏相应的规定,因此,善意取得的适用应当根据题型以及具体条件灵活掌握。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合伙债务是以合伙名义对外所承担债务,每个合伙人都负有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而不受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额以及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偿还了全部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的数额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此,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判断题型到了2004年已经取消。尽管该题型不再出现,但该题型所反映的问题还是很重要的考点。本题容易迷惑的地方就是“无限连带责任”的理解。无限连带责任实际上是把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合二为一,既称为连带无限责任,也可称为无限连带责任。
★★2、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委托代理成立的条件。委托代理是基于他人委托授权而成立的代理。委托代理成立的主体条件未必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委托人作为被代理人,既可以是实际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缺乏行为能力的人进行委托授权后,不一定发生效力,可以经过其原代理人追认或者先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说法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委托代理中有一个较难的理论,即委托合同和委托授权的关系问题。民法一般理论认为,委托合同(雇佣合同)是委托授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但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而委托授权是单方行为。委托合同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不影响委托授权的效力。因此,获得授权的代理人也不一定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取得授权后与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主体对善意第三人来说是合格的。这就是说,民事法律行为虽然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不是说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即使缺乏行为能力,如果取得授权,行为能力还可以有效。该题有一定难度,但只要从生活实际出发,不难理解。以后考试会还涉及此类问题。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对外所欠债务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个体工商户对外承担的财产责任。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民法通则》29条。)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的,对外所欠债务的清偿问题,《民法通则意见》第43条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因此,该题表述正确。
【考生注意】2001年婚姻法对夫妻债务清偿问题又有新规定。即,如果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的,一方对外所欠债务,第三人明知该债务人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各自对债务负清偿责任的,该债务由个人偿还。第三人明知的举证责任在债务人一方。2005年《大纲》新增加了婚姻家庭制度部分,有关夫妻债务的清偿将是考察重点。
★★★★4、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均适用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案件。()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继承死亡时间的不同是两者的首要区别点。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只是其死亡事实发生在遗产分割之前。因此,本题混淆了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是继承法的核心内容,也是继承法的重中之重。不管是理论层面、应用层面,各种类型的题都可能出现,要求考生对两者准确理解。
5.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能通过划拨取得。()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我国法律创设的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其取得方式主要有3种:即出让、转让和划拨。出让是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人,并由使用者支付出让金的行为;转让是指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再转移的行为;划拨则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因此,土地使用权只能通过划拨取得不周延。
【考生注意】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出让、划拨是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方式;转让是继受取得。无论是哪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可以依法予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在我国《物权法》颁布之前,不是考试重点。
★★★★6、甲将乙交自己保管的笔记本电脑卖与不知情之丙,并已交付。乙发现后可以向丙索回,丙只能向甲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不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请求受让人返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规定,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题中,甲把乙交其保管,(无处分权)的电脑(可流通的动产)卖与(有偿转让)不知情况的丙(丙为善意),并已交付(所有权已经转移),乙发现后也不能向丙要求索回,只能向甲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丙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因此,该题表述错误。
【考生注意】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的重中之重,其基于无权处分产生,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必须结合实例加以理解。由于理论上对于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如不动产、拾得遗失物、赃物还持有争议,法律又缺乏相应的规定,因此,善意取得的适用应当根据题型以及具体条件灵活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