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2004年全国联考宪法学真题及解析2

2007年05月31日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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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多项选择题:51-63小题,每小题2分,共26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是符合试题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55、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的公民合法财产包括()。
    
    A、收入 B、房屋 C、储蓄 D、其他财产
    
    【答案】ABCD
    
    【考点分析】 宪法第13条作了明确规定,此四项都是正确的。
    
    56、我国现行宪法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领导人有()。
    
    A、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B、中央军委主席 C、国家主席 D、国务院总理
    
    【答案】ACD
    
    【考点分析】 宪法第66条、79条和87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考生注意】中央军委主席无任职限制。关于国家机关领导人任期限制的规定已考过多次,所以要注意对宪法学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加强记忆,不要以为已考过的知识点不会连续考。
    
    57、在不与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有()。
    
    A、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 B、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C、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D、省会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答案】BCD 
    
    【考点分析】立法法第63条规定,第2项、第3项和第4项都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但这些法律只限于在特区行使。
    
    【考生注意】立法法第65条,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要注意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的区别,特区虽然也是我国的地方单位,但立法会制定的法律不是我国的地方性法规。
    
    58、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宗教政策是()。
    
    A、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B、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 C、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D、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答案】ABCD
    
    【考点分析】宪法第36条作了规定,以上四点都是其中的内容。
    
    【考生注意】除以上各点外,我国宪法中有关宗教规定的内容还包括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损害公民的身体健康、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59、在下列选项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在其中担任职务的有()。
    
    A、国家行政机关 B、国家审判机关 C、国家检察机关 D、政协全国委员会
    
    【答案】ABC
    
    【考点分析】宪法第65条第4款作了规定。只有第4项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这也是考过的试题,只有第四个错误选择项与以前不一样。
    
    三、简答题:64-66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65、简述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区别。
    
    【答案】 65、(1)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特别行政区自治不需要这样的条件,多是由于历史、政治或经济方面的原因而划定的区域。(2)民族区别自治和特别自治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主要是宪法中的有关民族自治制度的规定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后者是宪法第31条以及两个基本法的规定。(3)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立法权限不同。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4)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司法权限不同。民族自治地方不享有司法自治权,法院和检察院不是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仍属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而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其法律总体上不属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5)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行政管理权限不同。特别行政区享有更为广泛的行政管理权,如货币发行权,而民族自治地方则不享有这种权力。
    
    【考点分析】这是一道综合题,需要从两者的背景、法律依据、自治权的范围等方面进行回答。
    
    【考生注意】回答这类试题时,首先要列一个粗略的提纲,即准备从哪些方面进行回答,尽可能地多列一些方面,以免遗漏。然后根据提纲再正式答题。
    
    四、分析题:67-69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68、某地进行乡人大代表选举,一选区应选举代表3名。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本选区选民提名基础上,乡选举委员会分别征询有关方面意见,最后确定正式候选人3人。经过投票选举,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中,只有1人系原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另2人系选民自发投票选出的独立候选人。乡选举委员会认为,独立候选人非正式确定的候选人,因而不予确认其当选结果,决定进行第二轮投票另行选举。试问在整个选举过程中,乡选举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哪些规定?为什么?
    
    【答案】(1)选举法第30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实行差额选举,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而该案中正式候选人与应选代表人数相等。
    
    (2)选举法第31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该乡选举委员会没有经过公布就确定了正式候选人。
    
    (3)选举法第37条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所以,只要选举过程是合法有效的,选民自发投票选出的独立候选人也就是合法有效的,选举委员会不得因此不予确认当选结果。
    
    (4)选举法第41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此题中,只说明当选的候选人获得了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而参加选举的人数有没有达到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即该选举是否有效无法判定。
    
    【考点分析】这是考察我国选举制度中的有关问题,实际上是一道案例分析题。
    
    【考生注意】回答这类问题时,首先要列出题目中所涉及到的所有事实,然后根据选举法中的相关规定判断每个具体事实是否符合选举法,如果不符合,问题在什么地方。所以,答题的关键是一定要罗列出案件中的所有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