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2004年全国联考法理学真题及解析3

2007年05月31日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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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简答题(本题8分)
    
    为什么说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答案要点]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是一种社会规范。不同于宗教、道德、社会习俗等其他社会规范,法律具有以下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规范,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意志的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2)法在国家权力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而其他社会规范只对特定成员
    
    在特定范围内有效,如宗教中的教规,只对教徒有约束力。
    
    (3)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法不同于一般社会规范的特点就在于法是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有严格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道德、宗教以及习俗的实施一般
    
    不具有像法律一样严格和细致的实现程序。
    
    四、分析题(本题10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
    
    马某与赵某系生意上的朋友。2002年7月8日,两人在饭店喝酒,马某
    
    说起现在生意难做,不讲信义的人越来越多。赵某随声附和。一向爱开玩笑的马某说:“老兄,凭咱们的关系,我就是给你张借条玩玩都放心。”马某随即写了“今借赵X人民币6000元’的字条,签署自己的姓名后放在饭桌上。不料,几月后,马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方知赵某竟以该“借条”为据将他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偿还借款6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向赵某出具了借据,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请根据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和原理,谈谈你对法院判决的认识。
    
    [答案要点]司法活动奉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所谓以事实为根据,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必须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为根据,查清事实真相。而事实有两层含义,一种是客观事实,另一种是推定事实。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应当尽量追求客观真实,当客观事实无法明确时,就需要根据证据的真实性、举证责任的承担等因素判定事实,即推定事实,以此来解决诉讼解纷。本题中,赵某出具了借据作为证据,而马某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出具借据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则法院只能根据赵某提供的证据推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五、论述题
    
    运用法理学的知识,并适当结合我国现行宪法和古代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论述当代中国公民在法律适用上的一律平等的原则。
    
    [答案要点]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首先是指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这不仅是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是我国宪法制定的根本理念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体现的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必须平等地遵守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依法平等地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的义务。(2)司法机关
    
    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一切公民都统一适用,不允许有任何优待或歧视。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任何公民,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对待和服务。(3)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4)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要以恰当地法律程序处理涉及公民权利的案件,以同样的法律标准给予同样的裁判,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必须毫无例外地依法平等地得到追究和制裁。
    
    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由于它在本质上均属于剥削社会的法,并具有“礼法并用、以刑为主、家族宗法统治”的根本特点,因此数千年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不存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而是维护宗法特权、维护剥削阶级的礼教观念,按照每个人各自的“身份”有不同的法律适用。具体包括:(1)奴隶制社会,特别是西周礼制中规定的“亲亲”、“尊尊”以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婚姻制度方面的“七出”、“三不去”等,实际上规定了君臣、上下尊
    
    卑、贵贱都应恪守名分,其法律适用的结果自然不同;(2)早期封建社会法制中由于法律的儒家化,使得“三纲五常”这种不平等的原则进入法律,再加上“八议”、“官当”、“准五服以治罪”等制度,法律适用仍难平等;(3)中期和后期封建社会法制继续沿用并强化了这种不平等,在元代还出现了民族间的不平等和僧俗间的不平等问题,在清代也还出现了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问题等等。应该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次规定了“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但切实得到实施只有到社会主义中国才开始。总而言之,“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原则是对我国几千年来封建身份等级观念的彻底否定,在我国法律制度尤其是
    
    司法制度上具有划时代意义,是对司法公正和平等的肯定,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真正体现和历史性的飞跃。在我国现阶段。认真贯彻“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可以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得到充分保障。其次,可以防止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再次,认真贯彻这一原则还可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最后,“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社会平等在法律上的表现,贯彻“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能够维护和促进人民各项平等权利的实现,增强人民对社会主义的信赖,使国家建立起政治上的凝聚力,推动社会各项事业的进步。它不仅是弘扬基本人权的需要,也是法治代替人治、民主代替专制这一人类历史进步过程的根本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