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2003年全国联考法理学真题及解析3

2007年05月31日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二维码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五、分析题(本题10分)
    
    某法学教师在课堂讲授中指出:“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仅有范围大小之别,无内容和效力之差异。”
    
    运用所学的法理学知识,对该讲授内容进行分析。
    
    [答案要点]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广义上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上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显而易见,狭义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在广义的法律之中,二者属于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其在范围上有大小之别,这一点首先应予肯定。二者的范围大小不同,那么其涉及内容和效力自然也会不同。从内容上看,一则广义和狭义的法律概念本身所包括的规范性文件数量不一样;二则法律调整对象——社会关系也大相径庭,广义的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非常广泛,数量繁多,狭义的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应地要少。从效力上看,广义的法律所包括的效力既有宪法效力、一般(狭义)法律效力、又包括行政法规效力和地方性法规效力,有多种层次的法律效力;而狭义法律的效力仅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总而言之,相比较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不仅在范围上有大小之别,而且在内容与效力上也都有不同。
    
    六、论述题(本题25分)
    
    试论司法的中立性。
    
    〔答案要点〕司法权是执行立法机关法律的一种权力,主要是指审判权。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又称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属于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司法权有以下几个含义含义:司法权的专属性。司法权是现代国家权利体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力,在宪政国家中,此权力由司法机关独掌,其它任何国家机关和强力组织不得分享。
    
    司法机关的专门性。依据世界通例,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但有例外,如中国。司法机关主要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在理论意义上包含在内。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具有特定的含义。它特指,在国家法律保护的法律关系受到阻滞、侵害时,由司法机关依法裁判,使遭受侵害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合法状态。司法权是独立性权力,在其之上的只有法律。
    
    司法权是居中裁判性权力。司法权主体地位中立,只能居中裁判,不应有意或无意地偏袒一方;司法权应当在官民之间保持中立;司法权和行政权保持中立;司法权在一般当事人之间保持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这些非法律因素所左右,并尽可能排除这些不利于进行准确、公正判断的因素,对社会问题的态度只是以法律为准则而保持中立,严格依法办事。司法权是独立性权力,在其之上的只有法律。司法权只服从法的引导,而不接受任何命令;对司法权只能实行监督制约而不能实行领导。法权只服从理性,而不服从任何权势和情感的压迫。
    
    司法的中立性,在很大程度上是与行政权倾向性相比较而言的。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和主动性的特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与司法机关司法的以第三者身份居间裁判不同。执法中,行政机关与企业、公民等行政相对人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既是一方当事人,又是执法者。它代表国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支配的地位,其意思表示和处分对于该法律关系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法的执行具有主动性法的执行是一定行政主体的权力和职责,执法中的行政主体一般会积极主动行动,采取措施去履行职责。执法程序也具有效率性。执法主体对于行政管理事项当中的违法行为应当迅速简便地做出决定。往往都是当下采取措施,不像司法活动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才能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