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2005年法硕联考法制史真题及解析2
2007年05月30日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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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是( )。
A.《大清现行刑律》 B.《大清新刑律》
C.《中华民国刑法》 D.《暂行新刑律》
【答案】B
【考点分析】《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原称《钦定大清刑律》,它与大清现行刑律相比较,前者在形式和内容上有较大的改动,它大量的吸收借鉴和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刑罚制度和立法形式,摒弃了以往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而采用西方的刑法典的体力,以罪名合刑法等专属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并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因而使其成为一部纯粹的刑法典,但其后附有体现浓厚封建色彩和维护封建专制的《暂行章程》五条。《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变法修律过程中一部过渡性刑法典,《大清现行刑律》尽管对婚姻、田宅、钱债、析产、继承等纯属民事的条款予以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事与刑事有别。但仍然包含了民事、商事、诉讼等内容,只是从形式上将《大清律例》进行局部修订,无论是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都不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的性质。《大清律例》是清朝的封建基本法典,代表封建法典的最高成就。《暂行新刑律》是民国北洋政府对《大清新刑律》的修订称为《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作为刑事基本法加以适用。其篇章体例一如《大清新刑律》,并无改变。《中华民国刑法》于1928年3月10日正式颁布,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刑法为名称的刑法典,它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共34章,387条,从改刑法的内容体系看,它是资本主义的刑法典,但仍包含者不少封建性的内容。1935年1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修正后的《中华民国刑法》即人民通常称这部刑法为新刑法,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共35章,357条,从具体内容看,与1928年刑法基本上一脉相承,其主要特点有维护南京国民政府的稳定,并对“首谋者”从重打击,实行罪行法定主义原则,确立“保安处分”原则,保护私有财产权,此外,继承封建主义的法律传统。(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中国近现代史上几部著名的刑法典,注意其中的历史沿革。
42.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正式确立于( )。
A.1841年 B.1842年 C.1843年 D.1845年
【答案】C
【考点分析】领事裁判权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对另一国领土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属于“治外法权”的一种。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正式确立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为了行使领事裁判权,西方列强均在中国设置了司法审判机构。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是帝国主义列强干涉中国内政、操纵中国司法的重要手段,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是中国半殖民地化的标志,故选A。
【考生注意】1842年《南京条约》中并未直接规定领事裁判权的内容,而是通过《南京条约》的附约取得该司法特权。
43.《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的基本政治体制主要仿效()。
A.日本 B.德国 C.法国 D.美国
【答案】D
【考点分析】《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它虽然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一部政府组织法,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因为它确定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仿效美国的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所以可以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文件,虽然在形式上并不十分完备,但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共和政体,宣告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并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考生注意】《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为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并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44.北洋政府的最高审判机关是( )。
A.大理寺 B.大理院 C.最高法院 D.临时最高裁判所
【答案】B
【考点分析】隋唐宋等朝代的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丞、司直等,职掌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有重审权。在明清以后大理寺成为复审的机构。清末颁行的《法院编制法》略加删改,更名为《暂行法院编制法》,根据该法,中央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构。北洋政府时期继续沿用。最高法院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设置于首都的中央最高审判机构。临时最高裁判所是南京临时政府依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设立,作为民事和刑事诉讼的最高审判机构,后被最高法院所取代。(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中国历史上最高审判机构的名称,注意其历史沿革及其职能的变化。
45.按照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政体制,负责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机构是( )。
A.立法院 B.行政院 C.最高法院 D.司法院大法官会议
【答案】D
【考点分析】在南京国民政府1947年宪法上,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享有释宪权和法律解释权。根据中华民国宪法的规定南京国民政府之立法院是最高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行政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依据1932年实施的《法院组织法》正式确立三级三审制。普通法院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首都设最高法院,名为第三审实为法律审,其管辖范围:不服高等法院第一审判决,上诉的刑事案件,不服高等法院第二审判决民刑事案件,不服高等法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非常上诉案件。
【考生注意】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五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司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其内设机构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享有释宪权和法律解释权。
46.“天坛宪草”的立法精神秉承于( )。
A.《中华民国约法》 B.《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C.《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D.《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答案】D
【考点分析】“天坛宪草”又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于1913年11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由于该委员会主要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进行起草活动,故称这部宪法草案为“天坛宪草”。共11章113条。这部宪草采用了资产阶级的宪法的形式和原则,肯定了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共和国。但是“天坛宪草”有很大的妥协性。由于该宪草束缚了袁世凯的权力,他下令解散国会,“天坛宪草”未及公布就成了废纸。《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它虽然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一部政府组织法,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因为它确定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所以可以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文件,虽然在形式上并不十分完备,但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共和政体,宣告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并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近代宪政史上真正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律文献,分七章56条,它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体现出3个特点,一:削弱了总统权力,将统治制改为责任内阁制;二 :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增强了治衡力量,加强了对总统的监督;三 :扩大了及其严格的修改程序。《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朝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以后抛出的应付时局的宪法文件,1911年11月3日由清政府公布,清政府在拟定《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时,相对缩小了皇帝的权利,扩大了议会及政府总理的职权,从制定背景和实际内容来看《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在政权崩溃的前夕抛出的“急就章”,也是清政府立宪政治骗局的最后的一幕。
【考生注意】“天坛宪草”是国民党在国会选举胜利后或者国会多数国民党期待一部规定责任内阁的宪法,以约束和限制袁世凯的总统权利,以巩固民主共和政体,完善权力制衡体制,就此两点而言,“天坛宪草”较《临时约法》在内容上和政体设计上又前进了一步。
47.抗日战争初期,各根据地诉讼案件的第三审级形式上是( )。
A.边区各专员公署 B.边区高等法院
C.边区政府 D.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
【答案】D
【考点分析】抗日战争时期,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下,边区政府作为国民政府的特区政府,设立相应的司法机构,并以国民政府的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审级。边区设立高等法院,在体制上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作为边区高等法院的上一审级,但实际上从不和国民政府的最高法院及其分院发生关系。据此,选项D应选。
【考生注意】抗日战争初期,在各个抗日民主政权作为国民政府的特区政府或者地方政府,设立相应的司法机构,边区高等法院于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并未实际形成管辖关系,边区高等法院实际上起到边区最高司法机构的作用。
A.《大清现行刑律》 B.《大清新刑律》
C.《中华民国刑法》 D.《暂行新刑律》
【答案】B
【考点分析】《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原称《钦定大清刑律》,它与大清现行刑律相比较,前者在形式和内容上有较大的改动,它大量的吸收借鉴和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刑罚制度和立法形式,摒弃了以往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而采用西方的刑法典的体力,以罪名合刑法等专属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并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因而使其成为一部纯粹的刑法典,但其后附有体现浓厚封建色彩和维护封建专制的《暂行章程》五条。《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变法修律过程中一部过渡性刑法典,《大清现行刑律》尽管对婚姻、田宅、钱债、析产、继承等纯属民事的条款予以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事与刑事有别。但仍然包含了民事、商事、诉讼等内容,只是从形式上将《大清律例》进行局部修订,无论是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都不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的性质。《大清律例》是清朝的封建基本法典,代表封建法典的最高成就。《暂行新刑律》是民国北洋政府对《大清新刑律》的修订称为《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作为刑事基本法加以适用。其篇章体例一如《大清新刑律》,并无改变。《中华民国刑法》于1928年3月10日正式颁布,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刑法为名称的刑法典,它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共34章,387条,从改刑法的内容体系看,它是资本主义的刑法典,但仍包含者不少封建性的内容。1935年1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修正后的《中华民国刑法》即人民通常称这部刑法为新刑法,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共35章,357条,从具体内容看,与1928年刑法基本上一脉相承,其主要特点有维护南京国民政府的稳定,并对“首谋者”从重打击,实行罪行法定主义原则,确立“保安处分”原则,保护私有财产权,此外,继承封建主义的法律传统。(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中国近现代史上几部著名的刑法典,注意其中的历史沿革。
42.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正式确立于( )。
A.1841年 B.1842年 C.1843年 D.1845年
【答案】C
【考点分析】领事裁判权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对另一国领土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属于“治外法权”的一种。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正式确立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为了行使领事裁判权,西方列强均在中国设置了司法审判机构。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是帝国主义列强干涉中国内政、操纵中国司法的重要手段,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是中国半殖民地化的标志,故选A。
【考生注意】1842年《南京条约》中并未直接规定领事裁判权的内容,而是通过《南京条约》的附约取得该司法特权。
43.《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的基本政治体制主要仿效()。
A.日本 B.德国 C.法国 D.美国
【答案】D
【考点分析】《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它虽然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一部政府组织法,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因为它确定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仿效美国的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所以可以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文件,虽然在形式上并不十分完备,但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共和政体,宣告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并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考生注意】《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为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并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44.北洋政府的最高审判机关是( )。
A.大理寺 B.大理院 C.最高法院 D.临时最高裁判所
【答案】B
【考点分析】隋唐宋等朝代的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丞、司直等,职掌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有重审权。在明清以后大理寺成为复审的机构。清末颁行的《法院编制法》略加删改,更名为《暂行法院编制法》,根据该法,中央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构。北洋政府时期继续沿用。最高法院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设置于首都的中央最高审判机构。临时最高裁判所是南京临时政府依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设立,作为民事和刑事诉讼的最高审判机构,后被最高法院所取代。(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中国历史上最高审判机构的名称,注意其历史沿革及其职能的变化。
45.按照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政体制,负责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机构是( )。
A.立法院 B.行政院 C.最高法院 D.司法院大法官会议
【答案】D
【考点分析】在南京国民政府1947年宪法上,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享有释宪权和法律解释权。根据中华民国宪法的规定南京国民政府之立法院是最高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行政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依据1932年实施的《法院组织法》正式确立三级三审制。普通法院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首都设最高法院,名为第三审实为法律审,其管辖范围:不服高等法院第一审判决,上诉的刑事案件,不服高等法院第二审判决民刑事案件,不服高等法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非常上诉案件。
【考生注意】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五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司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其内设机构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享有释宪权和法律解释权。
46.“天坛宪草”的立法精神秉承于( )。
A.《中华民国约法》 B.《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C.《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D.《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答案】D
【考点分析】“天坛宪草”又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于1913年11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由于该委员会主要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进行起草活动,故称这部宪法草案为“天坛宪草”。共11章113条。这部宪草采用了资产阶级的宪法的形式和原则,肯定了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共和国。但是“天坛宪草”有很大的妥协性。由于该宪草束缚了袁世凯的权力,他下令解散国会,“天坛宪草”未及公布就成了废纸。《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它虽然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一部政府组织法,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因为它确定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所以可以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文件,虽然在形式上并不十分完备,但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共和政体,宣告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并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近代宪政史上真正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律文献,分七章56条,它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体现出3个特点,一:削弱了总统权力,将统治制改为责任内阁制;二 :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增强了治衡力量,加强了对总统的监督;三 :扩大了及其严格的修改程序。《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朝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以后抛出的应付时局的宪法文件,1911年11月3日由清政府公布,清政府在拟定《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时,相对缩小了皇帝的权利,扩大了议会及政府总理的职权,从制定背景和实际内容来看《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在政权崩溃的前夕抛出的“急就章”,也是清政府立宪政治骗局的最后的一幕。
【考生注意】“天坛宪草”是国民党在国会选举胜利后或者国会多数国民党期待一部规定责任内阁的宪法,以约束和限制袁世凯的总统权利,以巩固民主共和政体,完善权力制衡体制,就此两点而言,“天坛宪草”较《临时约法》在内容上和政体设计上又前进了一步。
47.抗日战争初期,各根据地诉讼案件的第三审级形式上是( )。
A.边区各专员公署 B.边区高等法院
C.边区政府 D.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
【答案】D
【考点分析】抗日战争时期,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下,边区政府作为国民政府的特区政府,设立相应的司法机构,并以国民政府的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审级。边区设立高等法院,在体制上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作为边区高等法院的上一审级,但实际上从不和国民政府的最高法院及其分院发生关系。据此,选项D应选。
【考生注意】抗日战争初期,在各个抗日民主政权作为国民政府的特区政府或者地方政府,设立相应的司法机构,边区高等法院于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并未实际形成管辖关系,边区高等法院实际上起到边区最高司法机构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