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2005年法硕联考法制史真题及解析3
2007年05月30日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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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项选择题:48~64小题,每小题2分,共34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是符合试题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61.汉朝法律中体现儒家指导思想的制度和原则主要有( )。
A.亲亲得相首匿 B.春秋决狱 C.上请 D.秋冬行刑
【答案】A、B、C、D.
【考点分析】“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原则,始于汉朝。汉朝法律允许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等罪以外,有罪应互相首谋藏匿、包庇犯罪,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追究其法律责任,这种主张源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下昭宣布正式确立此项制度,根据这一规定,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犯罪,还可以通过上请减免,其他罪不负刑事责任,自此以后为后世封建法典所沿袭并不断发展。“春秋决狱”,是指用儒家经典《春秋》中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它反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实际上赋予了“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使其凌驾于其他各种法律之上的一种法律形式。“春秋决狱” 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董仲舒,曾作有《春秋决狱》一书,记载232个案例。根据汉儒的观点,所谓春秋经义的主要内容是”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之类。上请制度创始于西汉。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首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这也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维护,也与儒家肯定等级伦理的“礼”观念相一致。结果是贵族官僚犯罪与百姓同罪异罚。《黄帝内经》主张:“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并认为“先德后刑,顺于天…”,董仲舒受其影响,提出“秋冬行刑”收到统治者的重视,并转化为可以操作的具体制度,这种司法制度,对后世影响极为深远。
【考生注意】A、B、C、D.选项AC是法律儒家化在刑罚适用原则上的体现,选项BD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制度上的体现。
62.唐律“十恶”中的“不孝”罪主要包括( )。
A.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 B.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
C.祖父母、父母在而“别籍异财” D.妻殴打或告发丈夫
【答案】B、C
【考点分析】唐律中“不孝”罪列十恶之七,《唐律注》:“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谓之“不孝”。选项A属十恶之“恶逆罪”,选项D为十恶之“不睦”罪,故本题选B、C。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唐律中关于不孝罪的规定,请于其他相近犯罪如“不道”,“不睦”及“恶逆”等犯罪相区别。
63.以都察院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的朝代有( )。
A.宋朝 B.元朝
C.明朝 D.清朝
【答案】C、D.
【考点分析】明清以前的御史台既是中央行政监察机构,也是中央法律监督机构,其正副长官为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御史台掌纠察弹劾百官违法之事,同时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另外也参与重大案件的审查。明清两代改御史台为督察院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考生注意】注意明清两代“三法司”与前代的区别
64.清末“礼法之争”的焦点主要包括( )。
A.修律的必要性 B.无夫奸 C.子孙违反教令 D.正当防卫
【答案】B、C、D
【考点分析】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修订法院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其争论焦点集中在下述几个问题上,第一:关于“干名犯义”的存废问题。“干名犯义”是指传统法律中的一个重要罪名,是指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第二:关于“存留养亲”制度。第三: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的问题。第四:关于“违反教令”的问题。最后关于“正当防卫”的问题
【考生注意】“礼法之争”是指“法理派”和“礼教派”就修律的方法和修律的内容所发生的争执,两派在修律的必要性具有共同认识。(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三、简答题:65~67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67.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的主要特点。
【答案】
1929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根据世界行的“民商合一”原则,制定通过了民法典。其根据民法与商法间并无确定界限,两法并立即不便与立法,又有碍于适用。依此原则,凡适合编入民法典的商事法律规范,如通常属商法总则及商行为等编入民法债编。凡公司,票据,海商,保险,商业登记等不宜编入民法,实行单独立法。这与法国,日本民商法体制及清末制定商法典的做法有显著区别。
《中华民国民法〉是分编草拟分期公布的:总则编于1929年5月公布;债及物权两编于同年11月公布;亲属和继承两编于1930年12月公布。民法典沿袭《大清民律草案〉和北洋政府《民法草案〉。采德国民法编制体例结构。第一编总则,分法例,人,法律行为,期日及期间,消灭实效,权利之行使7章;第二编债,分通则,各种之债2章;第三编物权,分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占有10章;第四编亲属,分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抚养家,亲属会议7章;第五编继承,分遗产继承, 遗嘱等3章。法典由5编29章1225条组成,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民法典主要内容和特点包括:
(1)采用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即在民法的基础价值方面摒弃个人主义,转而注重社会公共利益,对私人所有权,契约自由,遗产继承加以一定的限制,确立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国民政府民法典采取社会本单位,名义上是为了消除个人自由主意的弊害,注重社会公益,实则是国民当政权为限制人民自由权利,国家干预私权制造借口。
(2)在具体制度上,将国外民法之最新学理,最新立法例加以西纳,整合,萃成本国民法。民法典以旧民律草案为基础做了大量修正。参照苏联、德国、日本、瑞士等国民法,表现出新的历史条件下继受法及固有法结合的特点。
(3)采取民法合一的编撰体例。
(4)重在为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地主土地经营权。尤以物权编规定详,占法典全部29章中的10章,即三分之一强。对所有权的取得、保护,土地所有权及经营权均详细规定。主皆在保护地主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的权益。
(5)婚姻家庭制度体现浓厚封建色彩。肯定包办买卖婚姻及封建习惯,维护夫妻之间不平等和封建家长制。如夫妻财产由夫管理,子女从父姓,家置家长,双方和议的买卖婚姻有效等等。
综括而言,民法典的前三编引进了德国、日本、瑞士民法的大量条文,后两编带有较多的封建色彩。另一方面,南京国民政府虽然制定了形式上先进的民法典,却并未真正解决民法问题。因为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各项民事单行法,都是为了维护有产者的权利,从未切实推行过“耕者有其田”、“节制大资本”的社会改革制度。
四、分折题:68~70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70.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分析下列史料。
《明史·刑法志》:“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衰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也。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武夫、宦竖之后,良可叹也。”
【答案】《明史·刑法志》的这段文字,概括出了明朝集权专制对司法制度的影响,突出表现是创设廷杖等极端残酷的法外刑,东西厂等宦官特务机构和皇帝亲军锦衣卫直接参与缉捕与审判,这是历代所未有的,法定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审判制度,却遭到非法的侵凌与干扰,司法制度中非法变为“合法”,正是君权极度膨胀和司法极端腐败的结果。
(1)廷杖是明朝皇帝杖责大臣的非法之刑。由皇帝下令对犯颜直谏或者忤旨过犯的官员杖则于殿阶之下(后刑杖于午门外)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行。明律中并无廷杖的规定,但自朱元璋始,经常于殿廷杖责冒犯皇帝的大臣。以如此及其残忍的手段刑责羞辱朝臣的做法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体现了皇权的专制淫威。
(2)厂卫干预司法,是明朝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也是有明一代的一大弊政。作为特务机构,厂卫既非国家专门司法机关,又无法定司法职权,却在皇帝纵容和宦官操纵之下,凌驾于中央司法机关之上,被赋予种种司法特权,如侦察缉捕、监督审判、法外施行之权,严重破坏了封建法制的正常秩序,是皇权高度集中和恶性发展的产物。上述情况至明朝中后期更加突出。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皇权高度集中下,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中的特点。
【考生注意】廷杖隋唐已有,仅仅偶尔用之,到明朝则成正式制度;此外,依明律厂卫司法中,厂卫只有讯问权,无判决权。
61.汉朝法律中体现儒家指导思想的制度和原则主要有( )。
A.亲亲得相首匿 B.春秋决狱 C.上请 D.秋冬行刑
【答案】A、B、C、D.
【考点分析】“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原则,始于汉朝。汉朝法律允许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等罪以外,有罪应互相首谋藏匿、包庇犯罪,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追究其法律责任,这种主张源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下昭宣布正式确立此项制度,根据这一规定,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犯罪,还可以通过上请减免,其他罪不负刑事责任,自此以后为后世封建法典所沿袭并不断发展。“春秋决狱”,是指用儒家经典《春秋》中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它反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实际上赋予了“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使其凌驾于其他各种法律之上的一种法律形式。“春秋决狱” 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董仲舒,曾作有《春秋决狱》一书,记载232个案例。根据汉儒的观点,所谓春秋经义的主要内容是”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之类。上请制度创始于西汉。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首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这也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维护,也与儒家肯定等级伦理的“礼”观念相一致。结果是贵族官僚犯罪与百姓同罪异罚。《黄帝内经》主张:“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并认为“先德后刑,顺于天…”,董仲舒受其影响,提出“秋冬行刑”收到统治者的重视,并转化为可以操作的具体制度,这种司法制度,对后世影响极为深远。
【考生注意】A、B、C、D.选项AC是法律儒家化在刑罚适用原则上的体现,选项BD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制度上的体现。
62.唐律“十恶”中的“不孝”罪主要包括( )。
A.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 B.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
C.祖父母、父母在而“别籍异财” D.妻殴打或告发丈夫
【答案】B、C
【考点分析】唐律中“不孝”罪列十恶之七,《唐律注》:“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谓之“不孝”。选项A属十恶之“恶逆罪”,选项D为十恶之“不睦”罪,故本题选B、C。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唐律中关于不孝罪的规定,请于其他相近犯罪如“不道”,“不睦”及“恶逆”等犯罪相区别。
63.以都察院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的朝代有( )。
A.宋朝 B.元朝
C.明朝 D.清朝
【答案】C、D.
【考点分析】明清以前的御史台既是中央行政监察机构,也是中央法律监督机构,其正副长官为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御史台掌纠察弹劾百官违法之事,同时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另外也参与重大案件的审查。明清两代改御史台为督察院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考生注意】注意明清两代“三法司”与前代的区别
64.清末“礼法之争”的焦点主要包括( )。
A.修律的必要性 B.无夫奸 C.子孙违反教令 D.正当防卫
【答案】B、C、D
【考点分析】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修订法院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其争论焦点集中在下述几个问题上,第一:关于“干名犯义”的存废问题。“干名犯义”是指传统法律中的一个重要罪名,是指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第二:关于“存留养亲”制度。第三: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的问题。第四:关于“违反教令”的问题。最后关于“正当防卫”的问题
【考生注意】“礼法之争”是指“法理派”和“礼教派”就修律的方法和修律的内容所发生的争执,两派在修律的必要性具有共同认识。(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三、简答题:65~67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67.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的主要特点。
【答案】
1929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根据世界行的“民商合一”原则,制定通过了民法典。其根据民法与商法间并无确定界限,两法并立即不便与立法,又有碍于适用。依此原则,凡适合编入民法典的商事法律规范,如通常属商法总则及商行为等编入民法债编。凡公司,票据,海商,保险,商业登记等不宜编入民法,实行单独立法。这与法国,日本民商法体制及清末制定商法典的做法有显著区别。
《中华民国民法〉是分编草拟分期公布的:总则编于1929年5月公布;债及物权两编于同年11月公布;亲属和继承两编于1930年12月公布。民法典沿袭《大清民律草案〉和北洋政府《民法草案〉。采德国民法编制体例结构。第一编总则,分法例,人,法律行为,期日及期间,消灭实效,权利之行使7章;第二编债,分通则,各种之债2章;第三编物权,分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占有10章;第四编亲属,分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抚养家,亲属会议7章;第五编继承,分遗产继承, 遗嘱等3章。法典由5编29章1225条组成,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民法典主要内容和特点包括:
(1)采用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即在民法的基础价值方面摒弃个人主义,转而注重社会公共利益,对私人所有权,契约自由,遗产继承加以一定的限制,确立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国民政府民法典采取社会本单位,名义上是为了消除个人自由主意的弊害,注重社会公益,实则是国民当政权为限制人民自由权利,国家干预私权制造借口。
(2)在具体制度上,将国外民法之最新学理,最新立法例加以西纳,整合,萃成本国民法。民法典以旧民律草案为基础做了大量修正。参照苏联、德国、日本、瑞士等国民法,表现出新的历史条件下继受法及固有法结合的特点。
(3)采取民法合一的编撰体例。
(4)重在为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地主土地经营权。尤以物权编规定详,占法典全部29章中的10章,即三分之一强。对所有权的取得、保护,土地所有权及经营权均详细规定。主皆在保护地主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的权益。
(5)婚姻家庭制度体现浓厚封建色彩。肯定包办买卖婚姻及封建习惯,维护夫妻之间不平等和封建家长制。如夫妻财产由夫管理,子女从父姓,家置家长,双方和议的买卖婚姻有效等等。
综括而言,民法典的前三编引进了德国、日本、瑞士民法的大量条文,后两编带有较多的封建色彩。另一方面,南京国民政府虽然制定了形式上先进的民法典,却并未真正解决民法问题。因为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各项民事单行法,都是为了维护有产者的权利,从未切实推行过“耕者有其田”、“节制大资本”的社会改革制度。
四、分折题:68~70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70.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分析下列史料。
《明史·刑法志》:“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衰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也。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武夫、宦竖之后,良可叹也。”
【答案】《明史·刑法志》的这段文字,概括出了明朝集权专制对司法制度的影响,突出表现是创设廷杖等极端残酷的法外刑,东西厂等宦官特务机构和皇帝亲军锦衣卫直接参与缉捕与审判,这是历代所未有的,法定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审判制度,却遭到非法的侵凌与干扰,司法制度中非法变为“合法”,正是君权极度膨胀和司法极端腐败的结果。
(1)廷杖是明朝皇帝杖责大臣的非法之刑。由皇帝下令对犯颜直谏或者忤旨过犯的官员杖则于殿阶之下(后刑杖于午门外)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行。明律中并无廷杖的规定,但自朱元璋始,经常于殿廷杖责冒犯皇帝的大臣。以如此及其残忍的手段刑责羞辱朝臣的做法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体现了皇权的专制淫威。
(2)厂卫干预司法,是明朝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也是有明一代的一大弊政。作为特务机构,厂卫既非国家专门司法机关,又无法定司法职权,却在皇帝纵容和宦官操纵之下,凌驾于中央司法机关之上,被赋予种种司法特权,如侦察缉捕、监督审判、法外施行之权,严重破坏了封建法制的正常秩序,是皇权高度集中和恶性发展的产物。上述情况至明朝中后期更加突出。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皇权高度集中下,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中的特点。
【考生注意】廷杖隋唐已有,仅仅偶尔用之,到明朝则成正式制度;此外,依明律厂卫司法中,厂卫只有讯问权,无判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