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规则

2005年03月25日 来源:大连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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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  则

  根据教育部学生司有关做好部分高校进行自主确定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分数线试点工作的通知,为规范我校二〇〇五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的重要环节,是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和学校招生自主权的逐渐扩大,复试工作在整个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地位作用越来越重要。各院系所必须积极探索和完善新的复试形式和办法,扩大复试比例,加大复试权重,制定和完善复试标准,严格执行复试程序,提高复试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二条  所有拟录取考生均必须参加复试,复试合格后方能录取。

  第三条  各院系复试比例(参加复试人数与本单位招生规模数之比)原则上应不低于120%,一般不高于130%。

  第四条  各院系可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学科特点的复试标准和办法,并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为维护考生合法利益,各院系必须提前将复试标准和复试办法(含复试比例、复试权重)告知考生,并在确定复试名单后以书面形式随复试通知书一并寄给考生。

二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全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基本原则,研究生院根据初试成绩确定本校复试基本分数线,分配各院系所当年招生名额,审批各院系所上报的调剂名单、统协全校的复试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应成立包括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内的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担任,成员应包括相关专业的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硕士生导师若干人。
各院系所硕士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 根据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制定的复试规则,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复试标准和复试办法;
(2) 根据本单位各学科专业特点组织成立各专业复试小组,审查确定各复试小组的成员名单。
(3) 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专业课复试(含笔试和综合面试)的命题、复试和阅卷工作以及对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的命题、复试和阅卷工作。研究生院负责同等学力加试科目考试安排。
(4) 负责制定本单位外语口试和听力的实施方案,组织外语听力的命题工作和对考生的口语测试工作。
(5) 负责审核各专业复试小组的复试记录和复试结果。
(6) 负责组织对考生的其他情况的审查工作。
(7) 负责确定拟录取名单和申请调剂名单。
(8) 负责对参加复试而未予录取的考生的必要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八条  各专业复试小组应至少由9-11名以上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其中组长1人,组员不少于8-10人,另外须配备1名记录员。

  各专业复试小组的职责是:按照本单位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本学科、专业(教研室)考生的专业课笔试、综合面试,以及配合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外语口语及听力测试和其他复试(查)工作。

三 复试内容及形式

  第九条  复试内容包括以下部分:
(1) 专业课(跨学科、本学科的专业基本知识);(占复试总成绩40分)
(2) 综合面试。(占复试总成绩60分,其中外语口语测试为10分)
外语专业考生还须参加第二外国语口语及听力的测试。
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加试两门涵盖本科阶段主干课程的考试。
部分理工科专业可增加实验考核。

  第十条  复试工作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具体内容采取以下不同的形式:
(1) 专业课复试原则上采取笔试形式,考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为40分。试题由各院系自行命制,考试由各院系组织进行。
考生需凭本人准考证、复试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军人凭军官证)参加考试。
(2) 非外语专业考生的外语水平测试原则上各招生院系自行组织实施。不能自行组织实施的院系,可以直接与外语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院长联系予以协助。各院系在进行外语水平测试前,必须制定统一的测试办法和明确的评分标准。测试过程中必须当场给出分数。若条件许可,应将口语测试全过程进行录音。
非外语专业考生的外语口语水平测试原则上可以参照如下办法进行:将每2名考生分为一个考试小组,每组配备2名主考教师。由一名考生先从一组事先制定的题目中选择一个题目进行回答,另一名考生可进行补充和提问。然后双方互换角色,由第二名考生抽题并回答,第一名考生进行补充和提问。主考教师可以结合考生所选问题及其回答情况进行必要的提问。每组考试时间约5—10分钟。口语测试满分4分。由主考教师当场打分,外语口语及听力水平测试成绩计入复试总分。
(3) 综合面试的目的是为了更加全面了解考生情况,考查其综合素质,识别少数专攻考研课程的应试考生所学专业知识的程度。综合面试由各招生院系自行组织。综合面试满分为60分。面试开始前应先审核考生的《复试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及本科院校开具的本科阶段学习成绩单等相关材料。面试情况要有记录,面试结束后应认真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复试情况表》,并当场给出评语和分数。
(4) 外语专业考生的第二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由外语学院自行组织,测试办法和评分标准由本单位制定并报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
(5)各院系在确定复试名单的同时,要审核出同等学力考生名单。
(6)同等学力考生除参加复试中加试的笔试课程外,还要另外加试两门业务课。考试形式一律采取笔试,每门考试时间3小时,满分均为100分。试题内容应加强对所报考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和实践技能的考查,试题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加试内容不得与初试及专业课复试内容相同,加试时间在院系复试前完成,同等学力考生复试合格后均为自筹经费考生。
(7)部分理工科专业若在复试期间增加实验考核,考核内容和方式由各院系自定。实验考核成绩和专业课复试成绩以及综合面试成绩三者之和满分应为100分。
(8)各院系复试结束后应在考生离校前公布录取名单,及自筹经费名单和自筹经费金额,并由考生当场填写自筹经费保证书。
(9)复试结束后,拟录取考生在离校前由各院系负责发给考生索档函。

四 复试时间

  第十一条  硕士生复试时间为在3月26、27、28日结束。各院系所须在3月20日前向参加复试的考生发出《复试通知书》及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并得到信息反馈,确保通知到位。对于部分路途遥远的考生应尽可能通过电话通知,并做好电话记录。

  对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必须在全国统一报名前(一般须在上一年度的10月25日前)完成复试。推荐免试录取原则上占计划内名额,但各学科、专业计划内招生名额必须给统考生留有一定名额。

五  调  剂

  第十二条  调剂复试应注意如下几点:

(1) 个别学科专业生源不足应首先在校内调剂,再向校外调剂。从校外调剂复试的考生必须同时满足教育部和我校规定的调剂复试标准。
(2) 不同学科专业之间考生的调剂应统考科目相同,专业课考试科目相近,不得跨门类调剂并且本科毕业学校为研究生院学校。
(3) 从外校调剂录取的考生,其第一志愿报考单位一般应是设有研究生院的院校。
(4) 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录取。
(5)需要调剂复试考生的单位必须填写《大连理工大学调剂复试硕士生审批表》,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批。未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不得调剂复试。

六 其他复试(查)内容

  第十四条  各院系所对参加复试考生还应进行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的审查:
(1)对考生身份的审查
应认真核对考生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与本人相貌以及准考证上的照片
一致。
(2)对毕业证书和外语四级证书的审查
在复试时应对全部拟录取的往届考生的毕业证书原件及所有考生外语四级合格证书进行严格审查。无原件考生一律不准录取。对原件有疑问的,应及时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向发证单位核实。
在国外获得学位的考生,应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证明,无此证明者不得录取。
(3)对身体状况的审查
体检由学校在复试期间统一组织安排,体检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5) 对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对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政治素质的重要环节,各院系必须认真做好。复试名单确定后,各院系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情况。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函调的证明信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政治工作(人事)部门加盖印章。

七  复试总成绩的计算办法及复试权重

  第十五条  复试总成绩按照如下办法计算:
(1) 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考试违纪、替考、身体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2) 凡复试成绩总计低于60分、笔试成绩低于24分、面试成绩低于30分,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科目中的任何一门考试成绩低于60分,即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3) 各项复试成绩均合格的考生,将其专业课笔试成绩、综合面试成绩两者相加,即为考生的复试总成绩。

  第十六条  复试权重是指复试总成绩在决定考生录取中所占的比重。复试权重的确定既要考虑如何扩大各单位招生自主权的问题,又要切实维护复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复试权重应小于20%。2005年复试权重暂按照如下办法计算:将考生初试总成绩复试总成绩相加,得出考生考试总成绩,然后按考试总成绩排列,决定公费生分数线,调剂到本专业的考生在本专业合格考生之后排序,依次录取。

八  其  他

  第十七条  对于个别考生,如果通过一次复试无法确定录取与否的,各院系可要求考生进行二次复试。

  第十八条  如考生对第一次复试结果提出异议且具有充足理由,可通过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提出重新复试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各院系应对其组织二次复试。

  第十九条  对复试不合格的、决定不予录取的考生,各院、系应及时向考生本人发出不录取通知书,并积极推荐调剂的兄弟院校。

  第二十条  各院、系应及时将我校未予录取、但初试成绩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全部材料经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转寄第二志愿报考单位。各单位不得向其他院校转寄或索取单考生和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调剂要求的考生材料。

大连理工大学
2005年3月15日